湖北未成年人保护新规 偷看孩子短信违法

2009-08-18 阅读数 198763

未经允许偷看孩子短信、学校张榜公布学生名次、开办有偿课外辅导补习班……10月1日起,“湖北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施行后,上述行为都是违法的!昨(13)日,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和团省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该办法制定背景、内容及法律实施等情况。

据悉,国家上位法作出重大调整,我省经济社会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开始凸显瓶颈,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因。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冶陶介绍,“新办法”凸显了湖北特色,采取了包括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网吧义务监督员;注重对留守未成年人、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弱势未成年人的保护等新举措。该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保障我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记者周海滨实习生 高瞻 吴婷)

“湖北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办法”解读

五大焦点尘埃落定突出保护留守儿童

昨日上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团省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湖北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办法”制定背景、内容及法律实施后对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影响等情况。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7月31日通过该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为一系列的争议画上了休止符。

焦点一 偷看孩子短信:违法!

条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本条规定在第一次审议时,受到社会各界质疑。有家长表示,买手机就是为了掌握孩子的动向。有教育专家支持说,监护人有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但偷看、监控就不应该了。在二审后出台的条文中,增加了“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的内容。

焦点二 “绿色网吧”为未成年人服务

条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区、学校以及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开放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推广绿色上网软件,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便利的上网服务。

解读

在关于未成年人上网问题上,审议中产生了异议。有的委员认为,孩子对网络的抵御能力差,应严格禁止他们上网;有的委员认为,信息时代已经到来,要让孩子从小就接触网络。省人大最终采纳了“疏堵结合”的方式。

 

焦点三 开办有偿补习班:违法!

条文

学校应当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不得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不得公布学生成绩名次。

教师不得开办、参与或者推荐学生参与有偿课外辅导补习班、家教。

解读

在征集市民意见中,有的认为,公布学生成绩名次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但有中学生提出,目前社会竞争压力大,作为一名学生,必须直面成绩排名这样的压力。对于课外辅导补习班问题,国家的法律未规定,湖北此次明令禁止,属创新之举。

周冶陶称,新办法规定学校只能公布学生的成绩,不能公布名次。这既可以对学生的学习起到鞭策作用,又可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

焦点四 村委会、学校 受委托监护人、父母 “三加一”保护留守儿童

条文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提供生活保障。受委托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委托监护时,父母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见,并及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和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应当与受委托监护人保持联系,对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解读

目前全省农村留守儿童135.3万人,占全省未成年人总数的6.5%,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问题突出。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请行政救助、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焦点五 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实行首问责任制

条文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有权直接或通过监护人向所在学校、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请求保护和投诉、举报。接到保护请求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不得拒绝、推诿。未成年人遇有人身伤害危险而紧急求助时,首先接到求助请求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

解读

谁是该新“办法”的执行主体?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求助时,相关部门拒绝或者推诿怎么办?

湖北的新“办法”提出县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由其来承担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责任;这一措施年底将在省级部门中率先实施。

团省委副书记吴朝安表示,共青团设立的12355热线及其他部门均可接受未成年人求助。“谁先接到求助,谁就是第一个承担责任的人;如相关部门拒绝或者推诿,轻者属于行政不作为,重者属于渎职或者失职罪,将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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