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猥亵幼女5年自称很正常

2008-09-15 阅读数 92547

  “今天,我过得很痛苦。我一直努力地想把它忘记,重新生活,可我做不到。因为我的脑海里一直出现它们的影子。每当我想起的时候,就会忍不住想大哭一场。我要坚强起来,我要战胜它们,不能再让它们来伤害我,但我最后还是哭了出来,一个人静静地哭着。每当我一个人的时候,我的心就会变得很沉很沉。”

  初中生晓雪在日记中写下这样一段话时,她的老师感觉到晓雪心中隐藏着一种可怕的痛苦。老师在日记评语栏中说:“‘它们’是指什么?能否告诉我?不然我帮不了你。”

  但是,晓雪实在难以启齿。因为,“它们”就是指养父对她一次又一次的性侵害,还强迫她为父亲手淫。每天深夜,从她11岁开始,这种折磨长达五年。昨日,记者从同安区法院获悉,晓雪的养父李松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1岁遭受性侵害

  去年5月3日晚,晓雪原本已经入睡,但到了半夜她突然被吵醒。她发现,自己的裤子已经被脱到膝盖处,而养父全身赤裸,侧躺在她旁边,抚摸着她,并不像其他的父亲爱抚女儿那样,因为,养父掀起她的衣服,在抚摸她的胸部。随后,养父又用双手将晓雪抱住,下身靠近女儿,在外阴部进行抽插。晓雪感到很恐惧,全力将双腿夹住,大约过了几分钟后,养父完事了,就躺在她身边睡着了。而晓雪躺在旁边,默默流泪,直到天亮。

  这样的生活,晓雪已经忍受了近五年。她曾在自己的一篇日记中写道:“我在哭吗?我在伤心吗?每当我一个人的时候,我就会觉得我好像陷入深井,我到底怎么了?……我不知道,我还有没有勇气活下去。我真的好想走,走到一个没有人认识我的地方,让我重新生活。如果再这样下去,我会发疯的。”

  晓雪从一岁开始就被收养,由于家里房间不够多,从小她就跟养父和养母住同一间房。晓雪跟养母睡一张床,而养父睡另外一张床。据晓雪向警方说,从她上小学三年级开始,她就发现,养父半夜经常会爬上她的床。

  养父自称性欲强

  养父说:“我性欲比较强,除了和我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晚上,其他晚上我都抱着晓雪睡觉,经常在她睡觉时,我拉下她的裤子,掀起她的衣服。完事后,我就自个睡觉,不去管她。”据养父李松说,他只是在外阴部摩擦,并没有实施强奸。但是,他还经常让女儿帮他手淫,从她上小学时就开始了。他经常在女儿上学前,大约早上7点,让女儿帮他抚摸生殖器,直到他射精。“刚开始她不会做,我就教她。有了第一次以后,我一有性欲,就把她叫进房间。”

  养父并不觉得这样的生活对孩子有什么伤害,他说:“有时我想玩点别的过瘾,就找她。我觉得这样就像一日三餐一样正常,没觉得有什么问题。”但是,他的养女却在日记中写道:“每当我想起这些,我的眼泪就往下落,我试过,要把它们忘掉,可我做不到。……爸爸对我伤害这么深,割下的伤痕,是永远不会好起来的,不可能恢复的。我过得好辛苦!老师,请您帮帮我好吗?”

  老师也帮不了晓雪,因为晓雪不敢说,她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全部由养父支付,她怕不能继续读书,也怕没饭吃。据了解,有时晚上养父对她性侵害遭到拒绝后,次日养父不但无端对她大发脾气,甚至连乘车上学的钱都不肯给她。

  她每天心惊胆颤

  心灵空间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师林一芳认为,晓雪被性侵害后所造成的后果,绝不仅是生理上的,其心理伤害隐匿而惨重,甚至可能延及终身。林一芳说:“晓雪会被套上沉重的枷锁,她受到的心理伤害太重,必须通过心理治疗。否则,成年后的心理伤害可能将会有悲观、失望、孤独、罪恶感、焦虑、恐惧等不良情绪,个性不良或导致长大后性功能障碍。”

  刚开始,年幼的晓雪甚至不明白养父的行为意味着什么。直到小学六年级后,她才了解到一些性方面的知识,才明白自己受到了性侵害。了解越多后,她越觉得痛苦。她当时说:“我真的没法生活下去,每天都心惊胆颤的,害怕爸爸来伤害我。每天都过着与爸爸战争的日子,这种日子我已经没办法过下去了。”

  但是,这样的日子她又熬了一年多,直到有一天,同学偶然看见她的日记,把真相告诉老师。在老师的关怀下,晓雪痛哭过后,才把自己的遭遇说了出来。在老师的支持下,她向警方报案,随后,她的养父被捕。

  林一芳评价说,这场悲剧是一场乱伦,人的原始本能冲破了人伦常规。养父的内心世界中具有以自我为中心的生活观,他把孩子视为自己可以随意占有的“财产”。(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一方面,李松的行为给养女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但另一方面,他是一家的经济支柱,如果多判他几年刑罚,他家人的生活和孩子的学习都难以为继。因此,严惩还是轻判,在庭审中成为争议焦点。

  检察机关起诉认为,李松的行为不但是强制猥亵,还构成了强奸,应该重判。他在养女外阴部抽插或摩擦至射精,主观意图就是要发生性关系以满足自己的性欲,这一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他采用胁迫手段让女儿为他手淫,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因此,对他应该数罪并罚。

  但是,李松所在的村委会认为,李家是村里有名的特困户,李妻体弱多病,一家人全靠李松务农维持。如果重判李松,今后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都无法维持。就连受害的晓雪也向司法机关申请对养父“从轻发落”。她在申请书中写道:“学费以前都是父亲准备的。现在他被抓走,母亲一个女人根本没有能力支撑这个家。不能因为我的关系,害了这个家。”

  法院说法 强制猥亵四年徒刑

  法院一审认为,李松辩解其没有强奸女儿的故意,晓雪也证实养父虽多次对其进行摸弄、用生殖器进行摩擦直至在体外射精,但均没有实际发生性行为。因公诉机关不能证实李松与养女有发生过性行为,因此,法院认为,李松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应按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后,李松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说,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律师说法 受害人恳请不影响量刑

  受害养女的恳请信能否成为对养父减轻处罚的依据?对此,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受害少女与嫌犯有经济依赖关系,因此,她出具的材料不应作为重大依据。林志铭说:“如果受害少女能衣食无忧,她还会出具这封信吗?”

  林志铭律师还说,对罪犯进行惩罚,即使会影响他的家人的生活,也不应成为影响对犯罪嫌疑人量刑轻重的一个取舍标准。判决仍然应该按照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从重处罚。“作案的养父是家庭的经济支柱,这或多或少也是其恣意犯罪的精神支柱。而对其判处刑罚后,可以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对受害人进行扶助。”

  少女日记节选

  2006年4月 如果要我牺牲才能读书,我宁可不要读书,宁可生活在一个很穷很穷的地方,我也不要牺牲我自己。2006年6月我的家、我的爸爸对我伤害这么深,割下的伤痕,是永远不会好起来的,不可能恢复的。我过得好辛苦!2006年9月这学期我变得不快乐,个性有点孤僻,整天闷闷不乐。2007年10月我不知道,我还有没有勇气活下去。我真的好想走,走到一个没有人认识我的地方,让我重新生活。如果再这样下去,我会发疯的。(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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