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秋、彭某琴,被执行死刑!

2023-04-01 阅读数 27626

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有效惩治和震慑涉毒犯罪分子,净化社会环境,使广大群众认清毒品的危害,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禁毒的自觉意识。近日,在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下,株洲法院开展打击毒品犯罪集中宣判活动,公开宣判6起毒品犯罪案件,涉案的2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其中被判处死刑并被依法执行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人、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8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2人,所判处的案件中无一被告人判处缓免刑。

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
毒贩被执行死刑

株洲中院:

贺某秋、彭某琴贩卖毒品案

2015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贺某秋分别指使同案被告人先后8次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向被告人彭某琴购买甲基苯丙胺41千克。彭某琴经联系上线处拿货,在完成交易后获取差价款共计5.9万元。毒品运回湖南省醴陵市后,贺某秋分别贩卖给他人。同年5月7日,贺某秋再次指使同案被告人在陆丰市甲西镇从彭某琴处购买毒品,彭某琴从上线处拿货,在完成交易后获取差价款1万元。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在醴陵市汽车南站附近一加油站抓获同案被告人,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旅行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1包,共计10.3千克。随后,公安人员将驾车前来接取毒品的贺某秋等人抓获。贺某秋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多次电话和短信联系彭某琴,5月12日,公安人员在陆丰市甲子镇汽车站抓获彭某琴等人。

株洲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贺某秋、彭某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贺某秋、彭某琴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本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贺某秋、彭某琴判处死刑的刑事判决。

3月15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株洲中院依法对贩卖毒品犯贺某秋、彭某琴公开宣判并执行死刑。

零包贩毒予以严惩

荷塘法院:

唐某等6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0年以来,被告人唐某先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四次,非法获利540元,实施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三次;被告人陈某先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三次,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贺某姣先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三次,非法获利150元;被告人陈某军先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二次,非法获利200元;被告人何某明先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二次,非法获利350元;被告人郭某洪先后实施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三次。

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被告人贺某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陈某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何某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郭某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渌口法院:

黎某、张某贩卖毒品案

2022年3月至6月,被告人黎某八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张某向黎某等人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黎某非法获利1575元,张某非法获利2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郭某、吴某、张某贩卖毒品案

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间,被告人吴某为帮他人代购毒品遂联系被告人张某,张某为帮吴某等人购进毒品遂联系被告人郭某,郭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到毒资后向张某贩卖毒品三次,张某从中获利2101元、吴某从中获利199元、郭某从中获利100元,并分别获得了吸食毒品的好处。案发后,张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且经查证属实,依法构成立功。

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居间倒卖毒品构成犯罪

醴陵法院:

肖某山等3人贩卖毒品案

2022年6月11日晚,被告人袁某在自己经营的粉店与李某彬、陈某、周某(另案处理)商量,共同出资3000元,由袁某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袁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李某彬、陈某、周某3000元毒资,随后联系被告人龙某响购买毒品。龙某响通过微信收取袁某3000元毒资后,联系被告人肖某山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2500元给肖某山。肖某山收到2500元毒资后,联系上线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给上线2000元。随后肖某山、龙某响一起来到醴陵市瓷谷大道附近工业园桥下,由肖某山从上线手中拿到两小包毒品,包含甲基苯丙胺(约0.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再交由龙某响贩卖。龙某响通知袁某交易毒品的地点,袁某根据龙某响发来的微信定位,安排李某彬、陈某、周某三人前往醴陵市瓷谷大道附近路边从龙某响手中拿到毒品。

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龙某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攸县法院:

胡某甲等7人贩卖毒品案

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胡某甲通过介绍被告人谭某良购买毒品冰毒而获取毒品的回扣,通过被告人姜某军的介绍购买毒品后,多次贩卖毒品给被告人张某俊等人,后张某俊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被告人胡某乙亦在被告人李某龙的介绍下在胡某甲处购买毒品后贩卖给他人。谭某良与被告人邓某海互相贩卖毒品等。胡某甲居间介绍直接贩卖毒品给多人,毒品冰毒数量超过五十克;谭某良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毒品冰毒数量超过十克;李某龙以营利为目的,为胡某乙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张某俊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姜某军以牟利为目的,为胡某甲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胡某乙和邓某海贩卖毒品给他人。

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谭某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姜某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胡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邓某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历来是国家法律打击的重点。本次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彰显了株洲两级法院严惩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发挥了刑事惩罚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有效地净化了社会风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日,常德市两级法院组织开展打击毒品犯罪集中宣判行动,武陵、鼎城、汉寿、澧县等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1件,共有20人被判处刑罚,其中1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人被判处拘役,最高获刑十五年八个月。此次行动充分彰显了全市法院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一如既往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突出打击重点,加大禁毒普法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自觉拒毒、防毒的良好氛围,为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常德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澧县三名男子贩毒获刑,
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八个月

2022年3月至9月,被告人洪某在津市、澧县等地向被告人唐某、饶某等人贩卖18.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45.39克甲基苯丙胺结晶(俗称“冰毒”下同)。被告人唐某购得毒品后,又向他人转卖40粒麻古、9克冰毒。被告人饶某向他人转卖20粒麻古、7.79克冰毒。后来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洪某时,在其车辆、住房等处查获麻古58.08克、冰毒79.9克、仿六四手枪一支。

经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洪某犯贩卖毒品罪和私藏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武陵张某贩卖0.07克海洛因,
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7年4月,吸毒人员陈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购买海洛因,张某同意后约见陈某,在一宾馆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巡逻民警发现并现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张某身上搜出0.07克海洛因。

经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汉寿曾某与同伙贩毒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1年1月,曾某伙同李某(已判决)先后多次在汉寿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共计约1.8克。

经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株洲中院、常德中院

编辑:唐天喜

二审:吴雯倩

三审:邓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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