势在必行!托育行业迎国家级新规,将建立虐童黑名单制度

2019-07-10 阅读数 381595

国家卫健委 婴幼儿 托育机构 虐童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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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后,托育行业迎来了国家级新规,并得到明确的管理和监督。

7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出台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范》),就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中对虐童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行为提出了新的管理办法。

在此次公布的《管理规范》中,提出针对虐童行为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严禁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此外,托育机构应建立24小时设防监控报警系统,覆盖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这一规范被看作是对婴幼儿人身安全的有力保障。

美数乐、美吉姆(13.390,0.00,0.00%)等早托机构发生的卫生安全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此次的《管理规范》规定,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且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托育机构的房屋、设施设备、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此外,此次出台的两份文件对于托育机构的场地设置、班级规模及从业人员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设置标准》提出,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且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和户外活动场地。室内人均面积不少于3㎡,户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少于2㎡。

规模方面,每个独立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150人,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小托班(12-24个月,15人以下)、大托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对于从业人员,《设置标准》要求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而托育人员也应具有婴幼儿照护专业背景,受过相关婴幼儿保育教育培训。托育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且每个班至少有1名托育人员。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托育行业的政策空白正在被逐步补齐。

2019年5月前,3岁以下托育服务行业尚处于政策真空地带,面临着“无人管”、“监管难”等乱象。而5月初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为托育行业提供了国家级发展指导意见。《意见》中要求,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此次托育机构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可被看作是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进一步规范和管理。

除在法律法规方面加强了监管外,国家还对托育等家庭服务业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7月4日,财政部在发布的《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中表示,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而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此前,上海、四川、湖北、广东等地区陆续发布了地方托育政策。其中,上海是首个出台详细托育服务体系完善政策的地区,其发布的《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机构规模、班级规模、课程内容、选址要求、建筑面积、供餐要求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此次国家级征求意见稿或对各地方出台新规提供了参考依据,有望进一步实现托育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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