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一法一条例”以案说法:离婚后放任孩子辍学在家,违法!

2024-08-22 阅读数 2870

基本案情 

刘某凤与林某荣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刘某凤婚前与他人生育的儿子小军与两人共同生活。婚后,刘某凤与林某荣生育一女小玉,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林某荣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双方继续分居生活。 

2023年12月,刘某凤提起诉讼,要求与林某荣离婚,林某荣同意离婚,但要求小玉由其抚养。经法官入户了解,刘某凤长期在外地工作,小军、小玉与林某荣共同生活,但林某荣将小军、小玉交给祖父母照顾。夫妻双方对孩子均疏于管教、缺少沟通,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放任小军旷课,最终辍学在家。

 

判决结果

经法院调解,刘某凤与林某荣达成协议,双方离婚,两个孩子由刘某凤抚养。因小军属于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法院多次通过面对面、电话方式向刘某凤、林某荣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同时,法院向刘某凤、林某荣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立即履行保障小军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职责,多关心小军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让小军获得更多关爱、接受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庭教育。收到《家庭教育指导令》后,双方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在教育子女上的失责行为。此后,刘某凤带小军、小玉回外省娘家生活,并办理入学手续,积极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小军已重返校园,正在重新适应校园生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编辑:美伢

二审:吴雯倩

三审:陈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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