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凤说法丨男子通宵打麻将后身亡,亲属向牌友索赔近30万!法院判决:不赔

2021-04-20 阅读数 46158

亲朋好友聚集在一起喝酒、打牌很平常,不过要有人出了意外,法律责任怎么分担呢?来看以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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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通宵打麻将后身亡亲属向牌友索赔

据人民法院报4月17日消息,通宵打麻将后,男子曹某回到家中突感不适,后因救治无效身亡。曹某亲属向与其打麻将的3名牌友索赔28万余元,被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后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梧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3名被告未产生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2月8日晚,曹某与张某等3人在藤县一家酒店房间内打麻将,至次日7时左右离开。2月9日10时许,曹某因突发头晕伴意识障碍,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曹某右侧小脑出血、原发性高血压病3级、呼吸衰竭,经救治无效于当日下午身亡。

因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曹某亲属将张某等3人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8万余元。此前,张某等3人已向曹某亲属支付了2.37万元的慰问款。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与张某等3人共同打麻将,属于基于自愿的休闲娱乐活动,不属侵权行为,活动本身亦不具有明显的危险性。经法院释明后,曹某亲属未在合理期限提出死因鉴定申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曹某的死亡与同张某等人打麻将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案情,法院依法驳回曹某亲属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曹某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中院提起上诉。曹某亲属认为,曹某与张某等人打麻将的行为不是单纯娱乐,而是带有刺激性的赌博活动,并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基于自愿的休闲娱乐活动,本身不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张某等人对曹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梧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案情,曹某的死亡是由其自身健康状况造成,不是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情况应该了解,其系自愿参与打麻将活动。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曹某是在被强迫或者受到威胁情况下参与打麻将,也没有证据显示曹某在打麻将过程中身体不适。张某等人作为普通群众,以其日常生活经验不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曹某打麻将结束后于次日死亡的结果,不具有过错,不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张某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驳回曹某亲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曹某亲属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二:聚餐饮酒后死亡,4名“酒友”赔偿16万余

据潇湘晨报此前报道,近日四川省西充县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因聚餐饮酒导致意外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拿到全部赔偿款16万余元。2019年春节,李某邀请好友程某和同事等人聚餐。席上,大家推杯换盏,开怀畅饮,共喝了3.5斤白酒。饭后,李某安排张某、韩某将程某、王某送回休息地。张某、韩某将王某送回居住地,将程某留置车内后排睡觉,车窗留有缝隙。次日早晨7时许,值班人员看望程某,发现其已死亡,随即通知李某及程某的父亲老程并报警。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检测程某体内乙醇含量为405.8mg/100ml,经司法鉴定其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老程在悲痛之余,认为儿子的死亡是由于聚餐喝酒造成的,遂将同桌吃饭的李某、王某、张某、韩某4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4人承担20%赔偿责任.李某认为自己已安排人员送程某,尽到应有责任。王某表示自己聚餐时没有向程某敬酒,酒都是双方自愿喝。张某和韩某觉得自己更不应承担责任:“我们对死者的认知程度,不知道他家在哪,只知晓他经常在车内睡觉,所以专门留出车窗缝隙,将他安置在车中休息。”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死者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饮酒量应有一定认知,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潜在风险,没有理性控制饮酒量,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作为聚餐组织者,应尽到相应安全保障、劝阻饮酒义务。李某虽安排人员送程某,但未选择通知亲属或送至医院避免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王某作为共同饮酒者,与程某相互对饮,致双方醉酒,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张某、韩某作为共同参与饮酒者,未尽劝阻义务,将醉酒的程某留置在封闭性较强的车内,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一审判决4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根据4被告过错责任大小,酌定由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张某、韩某共同承担5%(各自2.5%)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4被告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人民法院报、潇湘晨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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