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策”画 | 牢记“规范”E起成长,守护少年的你!

2024-08-29 阅读数 6711

数字时代

每个人都浸泡在信息的海洋中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

如何既能得到这片海洋的滋润

又能避免被污染的海水侵扰呢?

守护“少年的你”

网络信息内容的规范和管理

尤为重要

互联网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的是双重效应。一方面,网络以其多样化、隐蔽化、产业化等特点,使得未成年人使用中的安全风险突出,网络暴力、网络欺凌、网络诈骗时有发生,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泄露、网络沉迷成瘾、不良信息影响等问题也逐渐显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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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网络也给未成年人提供了丰富的学习娱乐资源,有利于培养未成年人的想象力与创造力,满足未成年人的好奇心与自我需求实现,在开阔视野、激发潜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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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世界充斥着各类真假难辨的信息,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较大风险。同时由于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个性化推送服务无处不在,使得未成年人打开手机容易接触到各种耸人听闻吸引流量的负面消息与事件,导致他们极易陷入“信息茧房”,沾染不良风气,形成错误的价值观。

对此问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等的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国家网信、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发现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的,或者发现《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详见《条例》第三章)。

未成年人的教育安全与成长健康,是全社会都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网信湖南

编辑:徐珂

审核:唐天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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