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一农妇骗89人338万!老人当心“精致”骗局

2023-02-16 阅读数 50489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实习生 陈婧雯 通讯员 李灿

做生意亏损了,大多数人会选择努力工作把欠款还清。但湘潭县的一个农妇,却选择了“拆东墙补西墙”:宣称“成立养老产业公司”,以“丰厚的报酬”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金,用来填补生意失败的亏空。

高端的公寓、美丽的池塘、优越的居住条件……这些“眼见”的景象都只是她用来吸引老人的假象,一旦投钱进去就血本无归。

近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养老产业”的诈骗案件,法官提醒,近年来,不法分子的诈骗方式复杂多样,骗局的包装也更加精致完美,大家一定要特别注意。

微信图片_20230214145545.png

农妇经商负债数百万,假装建老年公寓诈骗还债

“被告主观上并没有真正想要去经营养老公寓,她只是想融资填补自己做生意的亏损。”2月13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易庆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讲述了近期审理的一起养老诈骗案件。

57岁的王琼是湘潭县人,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2005年,王琼先后在村里开办了采石场、打米厂,但到了2018年,王琼的采石场和打米厂亏损,资不抵债,负债将近六百万。

为了还清生意亏损欠下的债款,同年10月,王琼和舅舅周辉(另案处理)等人提议和谋划,决定通过开办养老公寓来融资还债。于是,王琼在湘潭县租下了一所废弃学校进行了改造,成立了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由她自己担任公司法人。

在未经国家相关金融部门许可、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无经济来源和经营能力的情况下,王琼以合同金额26%为提成费用,找到了以黄成(另案处理)为首的营销团队,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易庆告诉记者,在此之前,黄成及其团队曾经在外省从事了多年养老诈骗的营销,积累了一定的虚假宣传的经验。

在营销团队的操作下,王琼在湘潭市、湘潭县范围内通过发放传单、口头游说、营销团队上课等多种方式,虚构营业资质吸引“客户”,并以可以享受“居住优惠权”“消费补贴权”“持卡优待权”“优先入住权”“转让、惠赠、继承权”等权益为诱惑,诱使老年人前来“投资”,签订老年公寓预订居住合同,缴纳预订金。

2018年底至2019年9月期间,王琼等人共向89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38.3万余元。

在这过程中,曾有投资的人怀疑自己上当受骗,想找到王琼要个说法。为了打消众人的疑惑,王琼找到了一支工程队,请他们平整一下废弃的房屋,修补附近的水泥路,营造出公司实力雄厚以及老年公寓正在建的假象。

但王琼负债累累,并没有实际履约能力。2019年至2020年间,王琼团伙便以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骗取工程队带资进场,骗取他人钱财120万元。王琼及其团伙向一些工程队收取了工程保证金,假意承诺到某一时候可以开工。

由于王琼将钱全部用来填补亏空,一直没能兑现当初承诺的养老公寓,有人意识到自己被骗了,选择报警追回损失。立案查询到相关证据后,警方将该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琼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二审再次确认系主犯,集资诈骗与合同诈骗二罪并罚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琼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琼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为此,法院判决王琼犯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琼退赔被害人集资诈骗款。一审结束后,王琼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时,王琼提出认为自己是从犯,周辉才是主犯。”易庆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但经过审查,认定王琼为主犯的理由有三:一、积极参与养老诈骗犯罪活动的谋划和实施;二、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三、所吸收的资金为其所控制。

因此对于王琼的这一申诉,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00余名老人被骗超4000万,花甲老人犯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自2022年4月,全国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来,各级人民法院扎实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实际行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近日,邵阳市人民法院同样审理了一起以筹建养老公寓为名非法吸收资金的案件,61岁的杨某某是这起非法集资的主谋。

2015年下半年,杨某某筹建夕阳红老年公寓,因资金短缺,杨某某在未经国家相关金融部门许可、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决定向社会公开融资。

杨某某先后与钟某某、王某签订合同,约定由钟某某、王某自行招募人员,以夕阳红老年公寓的名义,在本地区针对老年人群体,通过发放传单、组织推介活动等方式,以夕阳红老年公寓可以投资预订养老床位、根据投资金额每年可领取7%-9%不等的利息返现、投资满三年未入住可退还全部本金等为诱饵,吸引中老年人与夕阳红老年公寓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并收取床位预订金。

据统计,2015年年底至2022年,杨某某等人共向910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606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夕阳红老年公寓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息回报、到期全额返现等为诱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其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钟某某、王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并从中收取提成费用,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等三人七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杨某某等三人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杨某某、钟某某、王某不服,提起上诉。邵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理:眼见不一定为实,老人做投资决定前可多与儿女商量

“虽然这两个案子都是打着‘养老产业’的幌子进行诈骗,但根据主观上的不同,所判决的罪名也不相同。”易庆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分重点在于吸收资金的目的:在王琼案件中,由于她一开始并没有想要从事养老产业,只是通过这个借口来非法占有资金,填补自己生意的亏空,并没有将资金投入到所谓养老公寓的建设中,仅有的一点建设也是靠合同诈骗得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法院判决王琼为“集资诈骗罪”。而在邵阳杨某某案件中,他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养老产业的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则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易庆表示,自全国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有更多的养老诈骗案件被曝光。俗话说“眼见为实”,但在现实生活中,眼见也不一定为实。近年来,不法分子的诈骗方式越来越复杂多样,骗局的包装也更加精致完美。以王琼一案为例,参与“投资”的老年人均亲身考察过王琼口中的“在建养老公寓”,当看到建筑的外墙粉刷了,外面的水泥路修好了,在这种精心设计的假象下,他们纷纷相信了王琼所说的“养老公寓”的居住条件和投资回报率都比较好。

但多数情况下,投资回报明显偏高很可能是投资陷阱,而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易庆提醒,老年人可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了解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面对亲朋好友的推荐和劝说时,也要留个心眼,仔细思量、审慎决策,多与儿女商量,以防成为亲朋好友发展下线的目标。如发现非法集资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除易庆外,其他人均为化名)


来源:今日女报

编辑:俏俏

二审:吴雯倩

三审:邓魏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