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微信聊天记录花式赖账?法院:罚!

2022-11-10 阅读数 11926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通讯员 文鑫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总有人想要赖账,花样百出,甚至不惜“自导自演”各种闹剧。可是,你知道吗?这些“花式”赖账的人,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

近日,在长沙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为躲避还款,“戏精”上身,自以为导演了一场“好戏”,最终却被法院作出归还欠款及利息,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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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意外的微信聊天记录

近日,何某(化姓)向宁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覃某(化姓)等两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20余万元。但原本一件普通的借贷纠纷案件,却被覃某玩出了“新花样”。

庭审中,覃某提交了他与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用来证明其已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偿还了借款73万余元,并且何某也同意了降低利息计算标准。

但何某见到覃某展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后感到十分意外,他告诉法官,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覃某发送的这些微信信息,更没有向覃某发送过这些信息。

双方有关微信聊天记录的争议引起了案件承办法官周朝霞的重视。

周朝霞留意到,何某已年逾七旬,并且文化程度不高,对于智能手机和微信的使用也不熟练。根据他之前与女儿长达一年多的微信聊天都是采用语音而没有一次文字输入的习惯来看,何某可能并不知晓如何在手机上输入文字。

但覃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却有何某多段文字输入;与此同时,何某手机保留的与覃某的其余微信聊天记录均完好,却唯独找不到覃某提交作为证据的聊天记录部分。

种种反常之处让周朝霞产生了覃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系伪造的合理怀疑。


公安机关查实:当事人自导自演

于是,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何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周朝霞也向公安机关反馈了案件的蹊跷之处。在公安机关的不断追问下,覃某逐渐招架不住,才将自己自导自演,伪造微信聊天记录的过程进行坦白。

原来,何某和覃某相识多年,且居住在同一小区,经常有经济往来。2019年6月开始,覃某陆续向何某借款。虽然其间也有还款,但是仍然欠何某100余万元。随着覃某经济状况逐渐紧张,还款压力巨大,他便企图利用何某年龄大不熟悉微信使用的漏洞,伪造微信还款信息。

由于两人经常有往来,覃某注意到何某的智能手机锁屏密码非常简单,便暗记在心。覃某趁何某不注意时,多次先向何某发送自己虚假还款的微信信息,再偷拿何某手机解锁后回复确认收款文字信息,之后再将该部分信息进行删除。

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覃某多次伪造微信信息,虚构了70多万元的还款信息。而原告何某对此全然不知情,直到本次诉讼中,覃某提交还款微信截图信息进行抗辩才后知后觉。

证实了微信聊天记录是伪造后,周朝霞对覃某依法进行了训诫,覃某也认识到自己伪造证据的严重错误,主动撤回了提交的虚假证据,并作出检讨。

考虑到覃某及时认识错误,主动交代自己的不正当行为,态度较为端正,法院依法作出覃某归还欠款及利息,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花样百出的赖账方式面临法律惩戒

覃某的例子并不是个例,根据新闻报道,有不少人为了逃避还债,花样百出,甚至恶意逃避债务,最终被法院发现,处以惩罚。

据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的信息,当地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以个人和公司名义向某商业银行借款,但借款期限到后,并没有按约定归还,被诉至法院并败诉。法院判决后,李某的公司和他个人都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罗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某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了困境。正当案件承办人一筹莫展时,执行查控系统反馈的一则购买保险的信息引起了法院工作人员的注意。

原来,为了躲避还钱,李某先后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保险。为此,在告知李某不履行法院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后果及已查询到的保险情况,但李某仍表示不能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后,案件承办人对李某名下商业保险产品进行了冻结,并对其现金价值予以提取扣划。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甚至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就曾审理过一例拒执罪,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陈某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2月23日,陈某向田某借款30000元,因陈某未返还借款本息,几年后,田某向筠连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对田某提出的要求肖某、陈某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出来后,陈某一直没有还钱,为此,田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筠连县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陈某、肖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陈某既未履行判决,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陈某于2020年5月27日一次性付清了自己名下的奥迪牌车辆贷款,并于6月9日将该车辆转移过户至其女儿肖某名下,拒不将车辆移交法院,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法院:维护司法公正, 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

宁乡市人民法院法官周朝霞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如果存在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朝霞提醒,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参与人违反诚信原则,伪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仅干扰审判工作秩序,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还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当事人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为了不正当的利益进行虚假诉讼,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今日女报

编辑:俏俏

二审:吴雯倩

三审:邓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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