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童案频发 湖南学者和律师建议: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设立强制报告制度

2019-11-27 阅读数 57091

文、图:今日女报/凤网首席记者  李立 

近日,广东、湖南等地接连曝出女童遭到性侵案件,刺痛着公众的神经。人们对卑劣之徒的愤懑溢于言表,同时也期望能有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到女童防性侵保护工作中来。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对话了湖南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维权律师万薇和“女童保护”湖南女子学院团队负责人、湖南女子学院社会发展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桂香。在她们看来,受传统观念束缚,农村家长普遍缺乏儿童防性侵相关知识,留守儿童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对子女的安全防范教育更是匮乏。防性侵教育的普及和推广,以受害人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疑似性侵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建立,都显得尤为迫切。

女童被性侵,熟人作案比例高

胡桂香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世界卫生组织《2014年全球预防暴力状况报告》指出,全球范围内,每5名女性就有1名在18岁之前受到过性侵犯。

而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发布的《2018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的统计数据也显示:2018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17起,受害儿童超过750人,其中有718名女童,占比为95.74%。

1.jpg

“女童保护”湖南女子学院团队负责人胡桂香老师

“这个数据还只是基于当年公开报道的案例,并不等同于全年性侵儿童案例总量。学界的共识是,由于诸多因素,性侵儿童案例难以全部被公开报道和统计,像广东茂名和湖南祁东这样引爆舆论的女童被性侵案例其实是比较少见的,被公开的案例仅为实际发生案例的冰山一角。”胡桂香告诉记者。

“人们往往认为,实施性侵害的都是坏人或者陌生人,但实际上对孩子实施性侵害的人,有时恰巧是表面对孩子很和善的人,是熟人,甚至是亲人。”胡桂香说。

“女童保护”的统计数据也印证了胡桂香的判断——2018年的317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0起,占比66.25%。而从“女童保护”近几年来发布的报告看,熟人作案在2014年曾达最高,为87.87%。

同时,胡桂香也提醒孩子和家长,并非只有对身体做出接触的侵害,才构成对女童的性侵害,“可能是身体接触,也可能是非身体接触,比如暴露生殖器,给青少年观看黄色影片、书籍、相册,还可能是心理或语言上的性侵犯”。

“性侵害任何时间任何地方都可能发生,不管是白天还是夜晚,只要实施人有机可乘,在自己家中、朋友家中、公交车、幼儿园、教室都可能发生。”胡桂香表示,实施性侵害者包括各个群体,与社会地位、教育层次、职业、年龄无关,没有固定的特征,较为隐秘。

“并不是只有叛逆贪玩的孩子比较容易受害。比较友善、容易亲近、对别人的要求很顺从的孩子,或者是容易受物质吸引的孩子,以及缺乏感情呵护、被疏忽,父母婚姻关系不良,或者与继父母、养父母等同住的孩子等,容易被犯罪嫌疑人盯上。”胡桂香说。

女童防性侵需要多部门多组织联动

pexels-photo-262103.jpeg

pixabay.com

自2012年以来,胡桂香就开始带领湖南女子学院女性学专业的学生,开展中小学的性知识和社会性别知识普及教育,以期培养孩子们正确的性别意识与性观念,教给家长们保护孩子不被性侵的知识。

每次看到全国各地曝出的女童遭遇性侵的案例,受害者很多都是农村留守女童,而且受侵害女童的年龄越来越小,这让胡桂香感到非常痛心,“遭遇性侵对孩子和家庭的影响是巨大的,孩子甚至一辈子无法摆脱阴影。许多孩子如果不接受专业的心理辅导,心理治疗,出现创伤后应激障,不仅对个人造成影响,甚至对整个家庭和后代都有影响”。

“对于大部分留守儿童来说,监护的缺失,防范意识差,缺乏自我保护常识使太多的孩子不知道潜在的性侵危险。性安全教育的缺失,也让她们遭遇侵害时不知如何应对。如果她们曾¾上过一堂防性侵课,如果她们的父母曾经接触过相关知识,如果她们的老师曾接受过相关培训,这一切,或许就会不一样”。 胡桂香认为,预防女童被性侵需要多部门多机构多组织一起来联动,家庭、学校、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都要为预防和打击针对儿童的性侵害出力。

难以取证的案件和被“二次伤害”的女孩

从事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多年的湖南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万薇,代理过多起女童遭遇性侵案件。她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女童尤其是幼童被性侵案件确实存在取证难、立案侦查难的情况。

“当时我代理的那个案件,是多名未成年人合伙将受害者拖到小房间里实施性侵害。”万薇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当时,两名男孩均对受害者实施了性侵害,陪同的女孩望风,整个过程持续了一个小时左右。

受害人因为过度惊吓,给朋友打电话哭诉后回家泡澡一个多小时。其母发现换下的内裤有血,了解情况后于当晚报警。派出所出警当晚给受害人做了笔录,并告知其母带其到医院进行了诊断和提取阴道分泌物。万薇说,其母担心给女儿造成第二次伤害,且医生告知泡过澡了提取也没用,就没有提取。

后来,随着案件发酵,同学与家长间消息传递,受害人小李还遭受到了校园暴力和欺凌。施害人及家人不仅不道歉,还颠倒是非,诋毁女孩本身就是“不听管教、不清白”,结果,受害者反遭遇了被同学辱骂,遭受了“二次创伤”,甚至不得不因此转学。

当地妇联介入此案后,安排了心理咨询师对受害人及其家人进行了长达半年的心理辅导,同时指派万薇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刑事案件部分。公安机关当时给予的处理结果是:一名男孩实施了猥亵行为,未达到强制猥亵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给予了行政拘留不执行;另一名男孩实施了强奸行为,未达到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只能由监护人带回去教育。

万薇通过对该案进行法理分析,该案属于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建议向检察院申请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经过半年多的努力,该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查后,认定一名男孩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他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观点:可仿效“反家暴”,设立强制报告制度

2.jpg

湖南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维权律师万薇

万薇建议,可以通过立法,要求中小学每年必须组织开展至少四小时的性侵防治教育;开发未成年人防性侵系列课程,义务教育阶段强制学校、家长、学生接受防性侵知识;同时送课进校园,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增加“儿童性侵防治教育”项目,并加强与儿童相关职业机构(幼儿园、小学、中学、培训机构)的性侵防控教育,建立追责机制,追究负有相关义务单位未尽职的责任;开展家庭教育,教育父母重视儿童保护。

“性侵案的大部分受害人或家属因为害怕而选择不报警,已经报警的也可能因为证据不足等问题,不一定能够成案,都需要进行心理咨询、辅导、家庭关系重建的服务。”对于性侵案件往往较为隐蔽,存在难以及时发现的问题。万薇认为,可以借鉴《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也实行强制报告,“包括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追责。工商、文化、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的管理,规定男性带女童入住时,前台登记入住或者包间使用的服务人员有权要求核实双方的身份关系,发现疑点时应及时通知警方介入。”

同时,万薇呼吁建立跨部门、多专业合作的个案处理与求助综合体系,妇联可以连接社会资源,包括妇联干部、律师、心理咨询师、社工一起进行个案跟踪管理,并建立专题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络。

同时,针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和避免二次伤害,万薇建议,应该建立以受害人为中心的服务体系,设立性侵防治专线,并对已经报警的案件司法机关应该提供“一站式”服务。“按照我国的刑事案件程序,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到多次的询问,询问人员的性别、专业程度、问话技巧、多次反复问话等都可能给受害人带来二次伤害。对于儿童,应当由专人(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公职人员、心理咨询师、社工等)问询/讯问,同时,身体检查、证据采集和问话的同时录像应当一次完成;提高儿童性侵案件的受理级别,或指定有相关知识的专人办理儿童性侵案件。”

  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 性侵 家暴 今日女报/凤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