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父欠下巨债,14岁衡阳男孩被银行追债,孩子竟上了“征信黑名单”!

2019-04-11 阅读数 305544

14岁衡阳男孩被银行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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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父母离异,母亲杳无音讯。多年来与父亲相依为命,谁知,父亲也遭遇车祸身亡……当时年仅14岁的衡阳男孩张明还没能从悲痛中走出,一个新的问题又来了——父亲“走”了,没留下存款,反倒留下一笔上百万元的巨额债务。 

债主上门讨账,未成年孩子该不该“父债子还”?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是否又能“人死债消”呢?咱们一起去看看这个故事。 

故事 

父亲欠债儿子“背锅”?他被银行拉入“黑名单” 

母亲离婚后杳无音讯,父亲张勇遭遇车祸意外身亡——早在14岁时,张明就遭受了巨大的打击。此后,他努力打拼,在长沙务工6年,好不容易于2014年凑齐首付款,准备向银行贷款买房时却碰了壁。 

张明一查,发现自己在2009年就被列入了征信黑名单,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原因竟是一笔父亲留下的巨额欠债。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4月8日,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聪亮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分享了这起特殊的案件。 

2002年,家住衡阳的张勇曾向当地一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贷款120万元用于创业。之后的两年,张勇的事业蒸蒸日上,手头宽裕的他也陆续还了些钱。 

谁想,2004年上半年,张勇遭遇车祸意外身亡。最终,不但工厂倒闭了,还留下了一笔上百万元的债务。 

这笔欠款由谁偿还?农商银行首先想到的是张勇的妻子刘颖。可了解到张勇借款前已与刘颖离婚,且刘颖一直未与前夫和孩子联系,无需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责任后,农商银行只得要求当时年仅14岁的张明还钱。 

然而,张勇唯一留下的一栋农村房屋因没有房产证件不能抵押,且当时的张明尚未成年,没有偿还能力。最终,农商银行在未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强制执行还款的情况下,只能每逢年底就前去张明的住处“催债”,但几年下来依然分毫未得。 

2008年上半年,年满18岁的张明离开了家乡衡阳,只身一人前往长沙打工。这年年底,银行再次“催债”,却发现张明家中空无一人后,遂于翌年将张明纳入了征信黑名单。之后,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他父亲的债务不应该由他来偿还。”李聪亮解释,一方面,法律上并没有“父债子还”的说法,另一方面,张勇去世后遗留下的农村房产,张明并未继承。所以,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张明无需偿还父亲欠下的钱款。 

“我接手这起案件后,第一时间给当地农商银行发了律师函并前往调解,但银行坚持要他还款,也不消除征信黑名单记录。”无奈下,李聪亮只得搜集资料准备向法院起诉。可没想到,就在起诉前的一周里,李聪亮再次打印张明的征信记录时,竟发现银行已将张明从黑名单中移除,成了“白户”。 

事后,李聪亮了解到,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也就是说,除了农商银行,他可以去其他银行成功办理按揭贷款。”也正因为这样,在李聪亮的建议下,张明最终放弃向法院起诉。 

父亲留下35万元欠款,儿子欲继承遗产须先还债 

与张明的情况大同小异,永州男孩彭威也经历了一番“父债子还”的悲剧。2014年,父亲离世后,一笔35万元的债务官司落到了当时年仅16岁的他身上,让他无力承担。无奈之下,他来到湖南鑫源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援助。 

4月9日,律师陈一鸣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回顾了这个案子。 

彭威的父亲彭斌和永州人陈欣是多年的好友。2013年4月,当彭斌提出想投资建纸厂时,陈欣二话没说就借了35万元。之后,彭斌写了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 

结果,2014年5月,陈欣从彭斌妻子口中得知,他已于三个多月前突发心脏病,离开了人世。 

人死了可欠款还未还清该怎么办?陈欣只能多次上门讨债,但彭斌的妻子文莲、儿子彭威都拒绝偿还债务。 

最终,陈欣只得一纸诉状,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且彭威系合法遗产继承人为由,将彭斌的妻儿告上法庭,要求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014年9月,永州市双牌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3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文莲承担还款责任,而彭威今后若继承遗产,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直至债款还清。 

(文中人物除李聪亮、陈一鸣外,其余系化名)

专家说法>> 

“父债子还”不成立,债款由遗产继承人偿还 

韩皓(湖南益明律师事务所主任) 

民间常说的“父债子还”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没有根据的。因为父母留下来的债务,其子女并没有义务帮父母偿还。同理,子女欠下的债务,父母也没有义务帮忙偿还,当然,自愿偿还的除外。 

然而,借钱给他人的债权人利益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虽然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父债子还”,但欠债的债务人遗产是可以用来清偿债务的。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子女不继承父母遗产,就没有还款义务,如果子女继承遗产,就应偿还父母生前所欠债务。不过,还债的标准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身为继承人的子女不负偿还义务。 

比如,父母留下了80万元遗产,子女继承了这份遗产。如果父母生前负有债务,子女就有义务在这80万元遗产范围内帮父母清偿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父母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偿还的范围,债权人将无法要回全部欠款。

遗产“特殊继承人”,无需全部偿还债务 

张帅(湖南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法律上讲,债务的转移是以遗产的继承为前提的,债务人死亡无配偶或者债务为个人债务且无遗产,就会导致债务的消灭,又或者债务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同样会导致债务的消灭。也就是俗话中说的“人亡债消”。 

不过,要注意的是,即便债务人死亡后有遗产供继承人继承并偿还,也并非偿还所有欠款。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如果继承人当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 

这种特殊的继承人,是指无自理能力的残障人士,亦或未成年的孩童,在他们没有生活来源也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为他们以后的生活做适当财产的保留。 比如,父母生前给孩子留下了一套价值较高的房产,虽然法院有可能将这套房子拍卖变现后用于清偿债务,但也会留下一部分钱给这些特殊的继承人作为生活费或抚养费。至于保留多少财产,虽然法律中没有规定,但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准进行裁量,最终确定适当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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