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去世2年,单亲妈妈却得公公2套房继承权,背后的故事有点感人

2019-02-22 阅读数 80659

单亲妈妈 继承 房产 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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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没想到,离婚后,还能继承到公公的房产!我和女儿的生活能改观很多。谢谢大伯,也谢谢你们啊。”王莉(化名)百感交集的地和公证员感慨。 

离婚后,王莉靠着每月4000元的收入抚养女儿,日子举步维艰。她又怎么突然在春节后继承到公公的两套房子呢? 

前夫去世后,抚养费也没了着落 

王莉是个单亲妈妈,女儿6岁。 

2011年,她和同是宁波人的小李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女儿。

曾经花前月下的爱情在日常柴米油盐的蹉跎中一点点委顿,因为种种原因,王莉与小李在2014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上约定:一套50平米的房子归王莉,女儿抚养权也归王莉。小李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等。 

王莉自己的收入不高,但是,有着这3000元抚养费,又有住房,和女儿的生活不算太艰难。 

可是,2016年7月,小李因病死亡。这样一来,3000元抚养费也没了着落。王莉和女儿的生活也陷入了困窘。她也只能一个人勉力支撑。想着随着女儿长大,教育费等会水涨船高,更是担忧不已。 

离婚后,王莉没有再婚,和前夫一家很少联系。在两人离婚前几个月,公公老李去世了。婆婆更是早年亡故。前夫还有一个哥哥,叫大李。 

到这里,王莉的处境和大多数单亲妈妈没有什么不同。 

“有空,你也来下公证处。”春节后,王莉接到了大李打来的电话,王莉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公公的老房子拆迁,得到4套新房 

原来,2013年,公公老李所在的城乡结合部的老房子拆迁,根据拆迁安置协议,老李可以分得四套房屋!2016年底安置房竣工,老李家得到了四套新房。近期,大李为了做房子的不动产权证来到了宁波市鄞源公证处。 

大李本来觉得,弟弟已经亡故,又早年和妻子离婚,这4套房子都应归自己所有。他也考虑过,给弟弟的女儿一套房子。根据大李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公证员审核后对他进行了法律释明—— 

老李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老李死亡时,继承开始,大李和小李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一般应均等。小李在老李死亡后生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小李继承时与王莉还在婚姻存续期间而且没有特别的约定,《离婚协议》对此也没有约定。因此,小李虽然在2016年死亡,但由于老李财产没有分割,小李妻子王莉和女儿对老李遗产有转继承权。所以,大李与小李家应该各得二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对于继承份额也可以经协商一致不完全均等。 

大李听了公证员的讲解,想想弟弟死得早,眼睛有点湿润。弟媳与弟弟离婚后,和自己联系虽然少,但一直来,对自己都相当尊重。现在,弟媳没有再嫁,独自带着女儿,生活艰难,如果有这些财产,生活能改善很多。于是,拨通了王莉的电话,约了王莉一起来公证处办理公证。

单亲妈妈母女继承到400多万房产 

近日,大李与王莉相约到鄞源公证处办理了老李遗产的继承公证,王莉女儿的继承由王莉法定代理。 

这两套房子,一套85平,一套110平,市场价估计有400多万。 

王莉百感交集,对大伯的明事理相当感激,也感谢公证员的公证。她说,有了这两套房子,她也有能力更好地培养女儿。这,对亡故的公公也是一种安慰。 

公证员指出:因为婚姻成立构成的亲属关系是姻亲关系。一般而言,随着离婚意味着姻亲关系的解除,往往意味着关系的疏离。比如,这个案例中大李与王莉,在王莉和小李离婚后,大李和王莉的关系就疏远了。但是,关系的疏离,并不意味着法律关系就撇清了。 

王莉之所以能对公公的遗产有转继承权,关键是公公死亡时,王莉与小李还在婚姻存续期,公公的财产没有分割,然后小李死亡等。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因继承和赠与的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又对这份遗产的处置没有约定。 

公证员说:假设其他情况都一样,小李没有死亡,那小李继承的两套房产,也属于小李和王莉的夫妻共同财产。假设王莉在老李死亡前离婚,又或者王莉与小李是在老李死亡后结婚再离婚,又或者老李生前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等等,法律上的结果都是不一样的。 

公证员说,难能可贵的是,大李讲法理,通情理,也让这件案子处置起来,顺利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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