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生母遗弃后邻家抚养11年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变更监护人

2019-01-17 阅读数 526297

监护人 未成年人 生母遗弃 抚养

Source:pexels.com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判决撤销刘某对女儿小琴的监护资格,并指定赵某为小琴的监护人。 

赵某和小琴是一对特殊的“姐妹”,她们年龄相差30岁,彼此之间毫无血缘关系。“妹妹”小琴自小被生母遗弃,在邻居家长大,“姐姐”赵某表示想成为其监护人。2018年7月24日,二人来到嘉定区检察院寻求帮助。同年12月18日,赵某和小琴向嘉定区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撤销小琴母亲刘某的监护人资格,嘉定区检察院支持起诉。 

据悉,这是嘉定区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在遗弃案中撤销监护权并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支持起诉案件。

被遗弃女孩在邻居家生活11年 

2003年,刘某未婚生下女儿小琴。小琴4个月大的时候,刘某将她送到邻居赵家,每月支付生活费,偶尔探望。2007年后,刘某逐渐与赵家断了联系。小琴成了赵家一个没有血缘的女儿,赵某的母亲也成了小琴的“妈妈”。2012年5月,赵母因病去世,赵某承担起抚养小琴的责任,亦姐亦母,悉心抚养她至今。至于刘某,十余年间从未回来探视过小琴,也未联系赵家支付抚养费。 

接待中,检察官问小琴:“还记得小时候母亲来看过你吗?”小琴微仰着头想了想说:“好像还有一点印象。”被问及“是否愿意继续跟姐姐一起生活”时,小琴则毫不犹豫地点头表示愿意。 

“临时照料人”身份无法解决女童现实问题 

多年来,赵某与小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如果小琴需要一个称职的监护人,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来保护她,维护她的权益,那么我愿意担任她的监护人。” 

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因为刘某多年来下落不明,小琴的监护权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十余年来悉心照顾她的赵某只能算是“临时照料人”。加上刘某当年非婚生下小琴,也未给小琴办理过户籍登记,导致其十几年来一直是“黑户”。 

了解了赵某和小琴的诉求,嘉定区检察院检察官向区民政部门、小琴住所地居委会了解情况,并于2018年7月26日向公安机关移送小琴生母刘某涉嫌遗弃罪的线索,公安机关随即立案。同年8月23日,刘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她遗弃小琴的事实。 

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8年11月,嘉定区检察院召开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研讨会,邀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市民政局、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等部门及高校法学专家,就遗弃罪的认定、监护权的撤销与指定等问题进行研讨。 

嘉定区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将年幼的小琴遗弃在邻居家中,对小琴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其行为涉嫌遗弃罪。 

检察机关支持变更监护人之诉

案子要办,小琴的监护权问题也要解决。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刘某自2007年离开小琴后,一直居无定所,无固定职业,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抚养小琴。小琴的外祖父母生活在外省,且年事已高,缺乏经济来源,又从未与小琴共同生活过,在当地村委会见证下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抚养权。鉴于小琴近亲属中没有能成为合适监护人的人选,嘉定区检察院检察官告知小琴及赵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并建议小琴住所地居委会担任或指定合适的监护人,后小琴住所地居委会同意由赵某作为小琴的监护人。 

为有力支持变更监护人之诉,检察官专门委托上海市嘉园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对小琴的基本情况、身心健康状况及意愿等各方面进行调查评估。社会调查显示,小琴与赵某感情深厚;在赵某的监护下,小琴的思想行为良好,生活与学习情况正常稳定;小琴正值青春期,此时不适宜更换陌生的照料人或监护人。同时,检察官联系区法援中心对赵某和小琴进行法律援助,安排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女律师协助她们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赵某为小琴的监护人。同时,检察机关决定依法支持起诉。 

2018年12月27日,嘉定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2019年1月2日,法院判决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赵某为小琴的监护人。(文/童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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