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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IT公司只招女员工,究竟是为了什么?原来,公司的女厕所内竟然暗藏玄机。日前,朝阳区一家网络公司多位女员工爆料,称她们在如厕的时候被偷拍。不仅如此,偷拍她们的人竟然是平常看起来温文尔雅的公司老板。
女员工如厕发现隐藏摄像头
公司女职员小玲告诉记者,事情的起源是,其中一名女同事发现公司女卫生间后面的储藏间里,出现了几个奇怪的东西。“两个全天24小时一直亮着的LED灯,24小时都明晃晃地照向女卫生间背板下方。我们公司老板解释说这是出于风水的考虑,因为卫生间的灯太暗了。我们也就没有多想。”小玲说,另外一个则是一只装有不透明玻璃的木盒子。“这个木盒子放在LED灯旁边的杂物柜上,里面也不知道装着什么东西。还有一盏从来不亮的台灯。都让人觉得很奇怪。”
直到4月12日,女员工小薇去完洗手间,按捺不住心中的好奇,打开了这个木盒。谁知道,盒子里的东西让她们都吓了一跳。原来,这个木盒里放着一台正处于拍摄状态的摄像机。小薇刚刚如厕的一幕,全部被这个摄像机拍下了。不仅如此,女员工们还发现,木盒前面的不透明玻璃,其实是隐私玻璃,虽然从外面看是不透明的,但摄像头从里往外拍摄却能拍得清清楚楚。女职员们进一步检查发现,一直不亮的台灯里面,也暗藏着一个改装过的针孔摄像头。
“真的太过分了,我们这才明白,那些LED长明灯,其实是给摄像头照明用的。我们每次上厕所都被拍了下来。“小玲说,“这些东西一直放置在女卫生间后面的储藏间里的,不熟悉公司的人根本不会发现这个地方。我们怀疑是公司内部人做的。”
男老板专招女员工只为偷拍
女员工们拨打报警电话后,民警赶到现场。民警发现,这台偷拍摄像机是和一款手机APP同步的,通过手机应该可以实时查看摄像机拍摄到的画面。经过调查,这些偷拍设备的主人,竟然是这家公司的男老板张某。
这个调查结果,让所有女员工们大吃一惊。提起老板张某,女员工们对他的印象是“和善”、“没有老板架子”、“仗义”,谁能想到,这样一个和蔼可亲的老板,竟是偷拍女员工的变态色狼。记者了解到,张某,今年三十多岁,不仅拥有研究生学历,还是一名IT高手。一般情况下,IT公司里男性工程师相对较多,但是这位张老板招聘员工的条件之一就是——女性优先。因此,这家公司80%以上的员工是女性。虽然目前张某因侵犯他人隐私,已被警方治安拘留,但是女员工们仍有不少担心:“我们被偷拍的视频他不会上传到网络吧,是不是会被销毁。”警方表示,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方提醒
遇偷拍时
要及时呼救报警
夏季,广大女性要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安全。一般容易被偷拍的地方是出租屋、旅馆、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天桥、试衣间等,在这些地方出入一定要先查看一下有无加装的摄像设备,以防被偷拍。家中能被外面看到的地方,尤其是卫生间、卧室,都要把窗帘拉起来。到朋友家中做客也要加强防范,尤其是网友家。上下楼梯或走天桥时不要走边上,要走正中间。在遇到偷拍者时,女孩子千万不要怕难为情,一定要大声及时呼救,一来可以吓跑偷拍者,二来可以提醒附近的人过来援助。同时,遇到偷拍要及时报警,以防止其视频和照片到处散播;尽量记清偷拍者的体貌特征、车辆特点以及逃逸方向等,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线索。
警方同时警告偷拍者,如果证据确凿,偷拍者将受到15日以下的治安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对偷窥者处以拘留或罚款。如果将偷拍的视频资料制成淫秽物品进行传播,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进行传播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偷拍侵犯了公民哪些权利?
1.隐私权
隐私权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举例来说,比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住址、电话、公民的身体特征、形象,这些未经许可其他人都不能刺探、公开或者传播。还有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能受监视,不能被窥视,别人不能摄像、录像,当然法律上监视居住的除外。
偷拍并且将超出公共领域的私人信息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传播,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2.肖像权
对于不涉及隐私的纯肖像偷拍,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也就是说,偷拍行为是否侵犯公民肖像权,还需要根据是否经本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偷拍的肖像等来考量。
3.名誉权
网络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在互联网上故意采用讽刺、谩骂或者捏造事实等手段,通过留言、发布信息或者评论等方法,降低他人的道德品质,降低法人的产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在微博等公共平台上通过“骂战”“口水战”等互相谩骂、讽刺,诋毁他人的名誉,都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偷拍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3.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吴立宏律师同时向北京晨报记者强调,女职员遭遇任何形式的职场性骚扰,千万不要委曲求全,一定要固定证据,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女职员应该及时报警。
■类似案例
男子写字楼内偷拍女员工如厕
此前,在三元桥附近一写字楼内,一名二十多岁男子用手机在女厕偷拍被发现。在女子求救时,男子趁乱逃跑。通过监控录像,员工们找到男子,并合力将其抓到。男子随后被警方带回派出所。
“说起来真是太恶心了。我正在上厕所,突然发现洗手间的门缝里伸进来一个手机。”在大厦五层上班的王女士告诉记者,“手机的摄像头朝上,而且从地上的瓷砖反光可以看出来,手机屏幕是亮的,而且一闪一闪的,肯定是在偷拍。”王女士称,她吓得立即大叫出来。“我喊了一声之后,拿着手机的手很快就从门缝撤了出去。”她称,当她追出去的时候,早已经没有人了。
北京晨报记者在走访中发现,这栋大厦内的不少女员工都遭遇过这样的情况。事后,王女士和其他几名同事一起到大厦的物业调取监控,希望能够找到偷拍男子的踪迹。“最终,我们在大厅的监控中发现了他的身影。”王女士称,她很快和几名同事一起跑到了一层。“那个男人一看到我们追过来撒腿就跑。”她称,男子从大厦跑出去之后,穿过一条马路,想要乘坐地铁逃跑。大家一边追一边喊“抓变态”,“好在周围的市民听到我们的喊声都帮着拦这名男子。终于,我们把他拦下。”
王女士告诉记者,男子被抓后,先是不承认自己偷拍的事实。但是,当他们要求男子拿出手机打开照片时,他开始央求不要报警。“他已经在大厦内偷拍了一两天了,今天终于被抓到了。”王女士等人很快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对男子的手机进行了检查。“他的手机相册里有二十多条偷拍的视频,都是在女厕偷拍的。其中最长的一段有一分多钟。”(文/张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