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用微信转账借给好友68万 手握借条诉讼追债却输了官司

2017-06-19 阅读数 369949

微信转账 微信借钱

陈明向记者展示李昕开具的借条。

文、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陈炜

应“好兄弟”李昕的要求,衡阳男子陈明通过微信转账借给对方68万元,并让对方开具借条,约好半年内归还。然而,还款期限到后,李昕却声称,自己压根就没借到钱。一气之下,陈明凭一纸借条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一审却败诉了。

不甘心的陈明日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起诉,他能赢下这场官司吗?而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亲戚朋友间的小金额借款,人人往往喜欢通过微信、QQ以及支付宝等转账——但具体要如何使用,需要保存哪些证据,才能真正做到既便捷又安全呢?我们也请来了律师来给各位支招。

【故事】

他手握借条,却拿不回借出去的68万元

“我有他亲手写的借条,不信这次要不回钱!”6月15日,衡阳,37岁的陈明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他正准备前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起诉“好兄弟”,希望以此要回借款。

陈明口中的“他”,指的就是李昕。“他曾经是我多年的好兄弟,我们合作过很多次,一起赚了不少钱,相互都很信任。”然而,对于这个“好兄弟”,陈明现在只能对簿公堂。

事情还得从去年9月15日说起。“他当时在电话里说,他的钢材厂接了一笔大单,但因为资金短缺没法开工。合作方知道消息后就急了,催他几次没用后直接发了话,说是‘三天内再不开工,就以合同违约处理’。”陈明回忆,他得知李昕有难处后,第二天就按照对方的请求,通过微信转账功能汇去了68万元。

按照陈明的叙述,李昕在收到汇款后,亲笔写下了一张借条。

6月15日下午,陈明向记者出示了一张落款人为“李昕”的借条,上面写道:“今借到陈明人民币68万元,借期为半年,月息2分”,落款时间为2016年9月16日。

陈明本以为自己帮了“好兄弟”一个大忙,没想到,还款时间到后事情却出了变故。

“到了还钱那天,我打电话催收,李昕最初的说法是,因为资金到位的时间晚了,导致开工延误,要一周后才有钱还。为了不让他着急,我特意多等了一周,结果他又以其他理由推脱,反正就是拒不还款。甚至,到最后还不接我电话,发短信也不回复。”无奈之下,陈明于今年3月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昕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及利息。

据陈明说,在当时的庭审中,对于自己出示的借条的真实性,李昕给予了认可,可最后的结果却是手握借条的陈明败诉了。

败诉的原因,记者从陈明提供的一份法院审理告知书中找到了答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明主张借款68万元系微信转账交付,但在庭审中不能讲清当时给付现金的具体细节,庭审陈述与起诉状内容也不一致……现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已履行出借行为,故认定双方未形成借贷关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

“好兄弟”称“写了借条却没拿到钱”

手握对方开具的借条,为何还被认为“没有证据认定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对此,陈明一脸懊悔地回答:“因为我不小心把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都清空了”。

原来,就在今年2月,陈明的手机突然出现了“卡屏”、“开机反应慢”等问题,维修店工作人员告诉他原因是“手机内存太多,要刷机清理”。

由于没有备份,陈明刷完手机回家后才发现,微信里的聊天记录全没了,“包括我借钱给李昕前,我们在微信里商量的一些借款要求”。更糟糕的是,急于恢复原状的他当天又不慎“把微信转账记录也全清空了”。

陈明说,之后他曾和李昕在一次饭局中说到自己失误清空了所有微信记录的事情,“也就是从那时起,他就常常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将记录成功恢复”。

对于陈明的说法,李昕有何看法?

6月16日上午,李昕在接受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他的确向陈明提出过借款68万元的要求,“借条也是我写的,但我将借条交给陈明后,他并没有将68万元借款借给我,我和他并不存在真正的借贷关系。他说我借了他的钱,就要拿出证据来,就算他说自己不小心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都删除了,但我想他只要有心就绝对能想到办法恢复,不可能到现在也拿不出有力证据”。

至于借条,李昕解释:“当初,陈明没有将钱借给我,我就多次打电话给他想要回借条,但他说借条已经被撕毁了,我也是碍于我们多年的朋友情面而没有再索要,也没要他再开具借条已撕毁的证明。现在倒好,被他倒打一耙说我借钱不还,真是恶人先告状。”

【观点】

光有电子证据,小心“有理说不清”

湖南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媛在接受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关于借贷纠纷的民事案件中,为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除借款合同、借据、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短信等传统证据形式外,还大量出现QQ、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记录等新的证据形式。

“特别是借贷双方是亲朋好友的情况下,出借人碍于情面,往往没有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上述证据有时会成为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张媛说,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证据类型的一种。“电子证据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但并不等同于可以最终被法院采纳的证据。因为,相比于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并非所有的电子证据都已完成实名认证,在现实中易被篡改、丢失等而导致其证明力较弱,所以,仅凭该电子证据可能使自己陷入举证偏弱的困境。”

法院采信微信证据,需满足两个条件

张媛认为,微信证据要得到法院采信,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确认微信使用双方的身份。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来认证: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前两种方式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尚未形成良性运转流程,所以,很难像大家想象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是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则可能被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

别图省事,借款交付最好通过银行转账

“从本案来讲,即便陈明最终成功恢复了微信账记录,但如果没有恢复两人借款期间的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依然会有败诉的可能。因为法院可能在审理中认为,陈明给李昕汇款不一定就说明两者存在借贷关系,甚至,李昕还可解释陈明汇款的动机是对方曾经借了他的钱,现在只是还钱。所以,陈明只有在提供纸质借条的前提下,再出具微信中的聊天、转账记录以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才可以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证实李昕向陈明借款的事实。”张媛解释。

张媛提醒:“人们在借款交付时,最好采用证明力较高的银行转账方式,必须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或收据外,最好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加以佐证,留存诸如取款凭证等出借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如果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借款交付,一定要保留借款期间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对方的网络平台资料等。

(为保护隐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链接】

男子凭微信记录打赢欠款官司

2014年7月,张明接到好友李东的求助,称需要借10万元钱建房,并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张明将现金37000元交给李东,随后又转账63000元,并没有要对方出具借条,只留下转账63000元的银行凭单。当年10月,李东偿还25000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拖延抵赖。今年6月,庭审中,李东辩称,张明转给他的63000元是炒股盈利提成,并非借款;张明属于恶意诉讼。

张明没有证据证明李东欠自己的钱,而李东也没有证据证明转账的63000元属于炒股所得。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在律师建议下,张明向法官提交一份2014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话方在通讯录中显示“微信号lidongXX,昵称李东”,头像为本案中李东的照片。聊天记录中,微信号lidongXX一方承认了借款事实,并承诺年底还部分欠款。但李东对此并不认可,认为该微信并非其本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微信使用规则,微信号是微信系统中唯一的识别号,微信号与昵称只有微信所有人可以修改,其他人无法修改,本案中微信昵称李东与被告李东实际的姓名完全相同。虽然李东对聊天记录不认可,但聊天记录中的内容与李东的情况高度一致,聊天记录中李东的身份信息及本人银行账户操作信息系个人隐私,具有较强私密性,他人较难得知,因此伪造聊天记录的可能性较小,法院判断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李东向张明借款63000元的事实清楚。张明主张其通过现金方式向李东支付37000元借款,未举证证实,故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李东向原告张明偿还借款38000元(63000元-25000元)。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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