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时代:谁来关心女性就业的新压力?!

2017-03-21 阅读数 83872

文/祝建波

尽管我国法律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但在实际中,这道无形的门槛一直存在,尤其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考虑到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招聘时大多不会明目张胆地提出“只招男性”的要求,性别要求往往成为一个“隐性门槛”。一些公司采取“女性简历看都不看”的筛选方法,让不少女性求职者“躺枪”。更有甚者,部分公司故意将已怀孕员工调整到条件恶劣的岗位,迫使其主动辞职。

(3月18日《法制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社会上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并且,《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亦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但现实中,“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仍是一些用人单位招人用人的潜规则。究其原因,女性担负生育子女的家庭职能,用人单位从经济效益角度出发,形成“女性员工不好用”的观念,尤其是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甚至连“已婚已育”的利器都不好使了。

如此,很多职业女性便面临一个很纠结的抉择。生二孩,可以让两个孩子做伴,共享手足亲情,降低“失独”风险,晚年养老更有保障。但也不得不说,我国的生育产假和配偶陪产假制度尚未完善,这样,女性带孩子便面临着人力和时间的双重挑战。职业女性生二孩,不但工作要因生育而暂停几个月,而且精力分配也必然更加向家庭倾斜,势必造成企业的用人成本提高,而职业女性也因此会遭遇到更严峻的就业压力。如果多一次孕产期会带来职场挤压和职业牺牲,职业女性在再生育问题上肯定会变得非常慎重。

所以,笔者认为,要想让“二孩政策”达到预期效果,首先需要完善反对就业歧视的立法,制定出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以保障女性平等参与就业的权利。第三,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就业性别歧视救助机制,发现歧视现象及时干预,并对涉嫌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当然,面对职场中的性别歧视,我们也不能一味将矛头指向用人单位,毕竟所有企业都必须考虑用人成本。但从宏观角度考量,二孩政策对于我国应对老龄化、增强家庭和谐度等方面均有积极意义,任何单位都应有承担社会长远发展的责任感,更重要的是需要国家层面上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通过减少税收、资金倾斜等激励用人单位聘用女性,约束、引导用人单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从而推动企业在招聘当中一视同仁。为女性共造一个“无差别”就业环境,非一方之力、一时之功能达成,还需社会各方齐心协力。

  二孩时代 二孩女性就业 今日女报/凤网 祝建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