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司法“辣妹子”傅莉娟 修法保护“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妇女权益

2017-03-01 阅读数 344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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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莉娟

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李立 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吴小兵

刚刚摆脱一段无望甚至不堪的婚姻,却又因前夫的债务纠纷陷入另一个泥沼——相信对于任何女人而言,都是余生难以承受之重。对此,本报曾于2013年10月和2014年11月相继推出策划报道《夫债妻还,她们卸下婚姻背上巨债》以及《前夫欠债,她们不再跟着当“百万负婆”》,关注被“飞来横债”所困扰的女性故事。 

而就在今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这次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作出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倍感欣慰。

傅莉娟曾连续三年在全国两会提交建议,呼吁修正24条。她认为,这次打的两个“补丁”很有现实针对性——明确规定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减轻了非举债方的举证责任;明确规定了判断共同债务应考虑的因素;明确提出生存权高于债权的人权保护理念。

3月1日,傅莉娟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讲述了她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思考和为24条“打补丁”而奔走的故事。

坑“队友”!女子陷入8起前夫的借贷案,打官司还全输了。

今日女报:您是在什么情况下关注“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的?

傅莉娟: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我做过律师,也曾在妇联主管妇女维权工作。因为工作关系,我接触到了一些遭遇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的女性,并长期对此保持关注。调到司法厅后,我还一直关注着这类案件的处理。在2013年,我见到一名叫陈琳(化名)的女性,她在离婚前5个月内陷入了8起前夫的借贷案,且全部败诉,被判连带清偿三百多万元债务。

我发现,像她这种情况的女性并不罕见。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部分地区的重大社会问题。我们的调研显示,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增长速度高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率。据统计,2013年至2015,湖南省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分别为1407件、3470件、3751件。

第24条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原则采取推定制,即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强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质损害了婚姻家庭中广大妇女的财产权益,使得宪法强调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落空。

要改变!她召集小伙伴群策群力,为妇女权益而“脑力全开”。

今日女报:在形成相关建议案之前,您做了哪些方面的准备?

傅莉娟:在形成相关建议案之前,我与很多相关当事人见面约谈,并认真查看了他们的资料案卷,也经常与法院、律师、妇联等多部门的人员座谈,共同讨论第24条存在的问题。我还参加了中南大学法学院组织的相关学术沙龙,湖南省妇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沙市妇联、中南大学法学院及湖南金州、君见律师事务所的多位司法工作者、法律专家、律师代表应邀参与讨论。

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我将《关于尽快修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提交给了议案组。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我又再度把这个建议带到北京,呼吁尽快修法。2016年,我又提交了《关于依法正确审理裁判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建议》、《关于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上贯彻宪法精神、适度倾斜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建议》,并形成《湖南省2013年—2015年三年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案件调研报告》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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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漫画

厉害了我的姐!她的建议案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批示。

今日女报:您提的建议案产生了什么影响?

傅莉娟:《关于尽快修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重要批示,并三次为最高法院所正式回复,且建议与回复内容在最高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有所吸纳体现。这使我看到了最高法院维护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妇女权益的决心与智慧,并使得一些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能体现公平正义。

2014年我提出建议后,有不少当事女性通过信函、电话等多种渠道与我沟通交流。另外,我的建议也得到了诸多媒体的关注,《法制日报》、《中国妇女报》、《湖南日报》、《今日女报》、湖南经视频道《钟山说法》栏目等多家媒体对此做过专访。通过新闻媒体的关注与大幅报导,这一类案件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讨论,也让不少正在婚姻矛盾中挣扎的妇女获得了启示和警醒。

男主外,绝大部分钱都是老公借的;女主内,老婆“不知情”也要背上债。

今日女报:您曾特别提到,“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适当倾斜保护妇女权益”,原因是什么?

傅莉娟:《宪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通篇贯彻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主旨,且第31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在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中,事关妇女财产权益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同时,不知情非举债一方无法预知另一方何时举债、举债数额,无法控制其举债用途,尤其是另一方的恶意举债更是如此,法律要对这种不知情非举债人的劣势地位加以充分注意。因为按照中国的传统,一般是“男主外、女主内”,对外经济交往一般都是由男方负责,共同债务绝大部分都由丈夫举债,如存在虚列债务问题,女方最有可能成为另一方在外以个人名义不当举债的受害者。

这些女性主要反映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院判决承担丈夫或前夫的巨额债务,财产被法院冻结或拍卖,自己和孩子的生活陷入困境。当前,全国各地发现的虚假诉讼中,有不少案件就是因婚姻关系破裂后,背弃诚实信用的夫妻一方为多侵占夫妻共同财产或摆脱自己某种困境或加害另一方的恶意,与亲友串通虚设债务或恶意举债,然后由所谓“债权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的。

好解气!老公违法犯罪负债,别指望坑老婆来当“替罪羊”!

今日女报:对于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您有何看法?

傅莉娟:这次打的两个“补丁”很有现实针对性。明确规定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减轻了非举债方的举证责任;明确规定了判断共同债务应考虑的因素;明确提出生存权高于债权的人权保护理念。

现实中,有不少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现象。对此,此次新增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现实中有一种案例也很多,即夫妻一方因赌博负债,对另一方隐瞒,离婚后,债权人以共同债务为由向“被负债”一方讨债。对此,此次新增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不仅能维护“被负债”一方的权益,还有利于遏制违法犯罪。

再加上上述通知明确提出很多要求,例如,“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强调法院主动作为,实际上也是对夫妻一方权利的救济。另外,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也有利于基层法院正确运用两个“补丁”。

这次最高法在重申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官能否严格依法处理案件,从严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问题的关键。在债务性质的审查认定上,法官应拿出更多更大更积极的作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必须紧紧围绕这一目标,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各种问题。

  傅莉娟 傅莉娟老公 傅莉娟周强 夫妻共同债务 今日女报/凤网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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