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囚数量为何大幅增加?

2015-07-01 阅读数 97146    赞 1

   

中国女囚 女性犯罪

    女性囚犯数量增加

    关于我国女性服刑人员的相关研究并不丰富,较权威的当属今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等完成的《我国女性在押人员处遇状况研究报告》。报告显示,我国女性服刑人员数量从2003年的71286人增加到2011年的93051人,占总服刑人员的比重也逐年上升,从4.61%上升至5.62%;2004年-2011年,女性服刑人员的总体增长率为30.53%,远远大于整体服刑人员7.16%的总体增长速度。

    中国女性囚犯的数量不断上升的原因何在?

    女囚数量增加与“社会进步”有关,更重要原因则是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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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书苗因犯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判20年有期徒刑

 

    女性犯罪以非暴力犯罪为主,和社会进步关系微妙

    说到犯罪,人们常常想到的是暴力犯罪,在过去不少中国学者也很关注女性因家暴等原因产生的暴力犯罪,但是这和女性犯罪率上升的关系似乎不大。程雷的调研报告显示,女性在押人员非暴力犯罪占到了女性犯罪的86.96%,他认为,“过去有许多女性囚犯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她们的罪行往往和这些家庭暴力有关。但是这个数字现在处于稳定状态。”美国的一组数据似乎也能佐证这一点,在1993年至2002年十年间,美国因凶杀、抢劫、盗窃和打架斗殴而被捕的女性有所减少,但是在其他方面的犯罪率却有所上升:因挪用公款而被捕的上升了80%,因伪造罪被捕的人数增长了19%,因吸毒和贩毒被捕的上升了50%,因违反酒精法被捕的人数增加了49%。

    美国杜克大学社会学教授兰德认为,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走上社会加入劳动大军,她们获得了同男性一样的社会地位,这为女性犯罪“创造了条件”。

    这确实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随着社会的进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中国,越来越多的女性更深度地参与到了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很多过去“专属”男性的犯罪领域,女性也在进入。如果女性还是过去那种“相夫教子”的传统社会角色,挪用公款、制假售假、行贿受贿这类经济犯罪确实很难和她们扯上关系。

   毒品犯罪对女性犯罪率上升的影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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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参与贩毒是女性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原因

 

    毒品泛滥是现代社会的一大顽疾,而随着毒品交易的扩大,很多女性被卷入其中,这是女性犯罪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日本2012年入狱的30岁以下女性中,约50%是因为违反了《兴奋剂取缔法》;而美国在1993年-2002年,因吸毒和贩毒被捕的女性数量上升了50%。

    近年来,我国女性犯罪和毒品犯罪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虽然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异常严厉,但女性贩毒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而且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的保护性规定,如“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等,让不少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有恃无恐”,或是被骗或是自愿,加入到了贩卖毒品的大军中。

    据《齐鲁晚报》报道,2010-2012年,山东省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386件,女性从事毒品犯罪的人数增加已成为一大特点,共有508人,占总人数的8.31%。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检察长程世明在《近年女性犯罪增长变化特点和原因探析》一文中,曾列举过当地2013年女性犯罪的情况,当年女性罪犯76人,其中贩卖毒品罪达24人,占总数的30%以上。

    在程雷等人选取全国不同地区五所女性羁押场所(看守所和监狱)进行的调研显示,女性涉及毒品犯罪的比例更高,其中毒品犯罪占到女性犯罪的41.88%,占到女性非暴力犯罪的48.17%,在西部地区的羁押场所,女性涉及毒品类犯罪甚至占到了女性犯罪的50.66%。

    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毒品泛滥的趋势得不到遏制,我国女性犯罪率和女囚数量还可能有进一步的增长。贩毒是女性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原因。

    女囚是罪犯,但她们的权益不能被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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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服刑人员和子女见面并不容易

    提升女囚权利的保障水平并非是对女囚的“特殊优待”

    女性犯罪数量抬头的趋势不可不引起重视,但同时也务必要正视女囚数量增多后,女囚权利需要更多保障的问题。

    说到提升女囚权利的保障水平,也许有人对此感到不解:罪犯害人害己,理应受到惩罚,凭什么要提高她们的保障水平?这时因为,在人类的历史中,男性是犯罪行为的“绝对主力”,监狱系统也自然而然为男囚而设计,忽略了女囚和男囚的不同。例如,虽然较差的卫生环境男性和女性被拘押者都有影响,但妇女在月经期间、怀孕期间及怀孕之后更容易受到伤害。对犯人的体检也常常以男性为标准,没有考虑到女囚对妇科检查的特殊需求。这也是为什么在201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及女犯非监禁措施规则》(简称为《曼谷规则》),引领世界各国女性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水平提升,这并非是对女囚的“特殊优待”,而只是根据女性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给予女囚本该享有的人道主义对待。

    保障女囚的家庭联络权对女囚及其子女都至关重要

    另一个需要重视的方面是女囚的家庭联络权。

    虽然女性在押人员的数量在增加,但由于其绝对数量还是少数,而为她们兴建专门的女子监狱花费不菲,加之监狱系统经费紧张,导致我国的女子监狱数量非常少,据《中国女犯矫正制度研究》(2012年版)一书介绍,我国共有36家女子监狱,除了云南有3所,江苏、四川、河南、贵州、内蒙古各有2所女子监狱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只有1家女子监狱。一省只有一所女子监狱,结果往往是女性在押人员被关押的地点远离她们的孩子、家人和朋友,女囚和家庭的联络权得不到保障。

    而现实是,很多女囚都是母亲,通常她们和子女的关系更为密切,也是孩子最主要的照顾者,长期分离会给母子双方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不与父母分离的权利对幼童更为重要,这也是不少国家允许儿童尤其是婴儿,可以在监狱和母亲一起生活到一定年龄的原因。

    目前,在中国尚没有一个法定专门机构对父母双方服刑或一方服刑、另一方有实际困难无法照顾孩子的服刑人员子女进行主动接管,全权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母亲对子女的作用就更为重要,因为常和子女见面不仅能缓解母亲的孤独感和心理压力,更有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但与国外较为宽松的亲友会面条件相比,我国女性在押人员与家人会面严重不足。如程雷对其所选取的两所监狱的实地调研发现,女性在押人员服刑期间每月有会见家人的机会,每次时长二十分钟,会见过程中,双方之间有玻璃隔板隔离,通过会见室设置的电话互相沟通。这样的会见,女囚与子女之间没有身体接触、近距离的沟通,又怎么能抚慰女囚和子女的相思之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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