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被村俗剥夺土地权益 郴州司法维权益阳土地确权

2014-11-13 阅读数 514280

外嫁女 外嫁女土地权益 土地确权

文、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凌晴

中国有句老话,叫“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民间也有句俗语,“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当这两句话激烈碰撞,便生成了城镇化进程中一个特殊而敏感的群体——“外嫁女”。

如何定义“外嫁女”?原指嫁给本村以外的男人、婚后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然而,当农村土地成为股份可以分红,或因征地拆迁而让土地能够直接“变现”时,由此衍生的“外嫁女”利益分配纠葛及矛盾也日益突出。

其实,“外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在我省乃至全国都由来已久。法律与“村规民约”的纠结,“少数服从多数”剥夺“外嫁女”权益……针对此类现象,今日女报/凤网亦做过多次报道。但多年来,由于涉及范围广、矛盾层次深,至今都没有哪一个省份能够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即便是法院作出判决,也很难执行到位。

可喜的是,如今,湖南“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争端有了解决的渠道和出口。一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间共受理辖区“外嫁女”土地相关权益案件19件,除6件调解成功、3件撤诉外,10件得到了判决,10名“外嫁女”全部赢得了官司;

而更重要的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在源头上有了政策支持:今年,湖南省委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扩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范围,通过确权明晰土地权利的归属,并开始在桃江县、澧县、新田县三地整县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如此一来,“外嫁女”的合法土地权益将不会再如同“泼出去的水”一般轻易蒸发了。

郴州:司法维权

外嫁女:被村俗剥夺的土地权益

“五年,总算尘埃落定了。”朱燕玲说。

坐落于湖南省郴州市区城东的苏仙区白露塘镇下白水村,如今已不复5年前庄稼繁茂、阡陌纵横的田园风光。这座走在郴州市城镇化前沿的村庄,不仅将要迎来一家豪华的星级酒店,这里也是郴州最高学府湘南学院新校区的所在地。

5年尘烟四起的城镇化改造中,征地拆迁的推进,让朱燕玲“外嫁女”的身份变得格外敏感而尴尬——“村规民约”的左右,“多数派意见”的推搡,让她无法得到应得的土地征收款。

于是,朱燕玲同与自己情况相似的另外4名姐妹一起,将家乡告上了法庭,希望用法律来终结乡村旧俗带来的不公。

嫁了人,就不能分钱,这是“老规矩”

“我家是2009年下白水村五组的第一批征拆户。”11月11日,朱燕玲在接受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采访时说。

朱燕玲自出生以来,便一直都在下白水村居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分有相应的土地。

上世纪90年代,朱燕玲和同村的唐少美(化名)等女青年陆续出嫁。朱燕玲尽管嫁到了别的村子,但她的户口一直未迁出下白水村,且她还时不时会回到娘家居住,并在这里承包土地,履行村民义务。

“干农活、进化肥、买谷种……对这片地,女人的付出并不比男人少。”朱燕玲说。

2004年,国家发出“粮食直补”等多项补贴政策,土地价值随之升高,一亩地所能带来的收入也大大增加。又过了三年,朱燕玲与丈夫迎来了第一个孩子,生活也愈发地有滋有味。

2009年,因为郴州市城市建设规划,下白水村五组村民的承包地被征用。

朱燕玲成了拆迁户。

“要离开熟悉的院子,搬出居住多年的房子,肯定会舍不得。”不过,朱燕玲依然满是憧憬,眼下还在建设中的安置房小区在她看来或许会让全家的生活变得更舒适,也更向城市靠拢。

依照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07年,下白水村村民委员会给每位村民发放了第一批每人3万余元的土地补偿款。

一些村民以补偿款作为启动资金,在附近的湘南学院周边卖油米菜,开餐饮店,经营得有声有色。

然而,朱燕玲等人并没有等到土地补偿款。她去组上询问,村里以朱燕玲等5名妇女是“外嫁女”、已不是本村村民为由,“剥夺了我们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村组只有一句话——嫁了人,生了小孩,就不能分(土地补偿款),这是‘老规矩’。”

朱燕玲不认同这样的“村规民约”,经过再三争取,村上给出最后结论,她仅能分得补偿款全额的70%,即22700元。

“村民小组组长也很无奈,说‘少数服从多数,组上有一两百号人,这是大家的意见’。”2009年至2014年间,朱燕玲等人与村组反复沟通未果后,2014年8月,“外嫁五姐妹”一同将苏仙区白露塘镇下白水村五组告上法庭。

 

法律支持,“外嫁女”5年维权终圆满

“外嫁女”就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吗?

11月11日,受理该案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良田法庭法官段文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文件中都没有“外嫁女”这一法律概念。尤其是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和第33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这个案子中,这几名‘外嫁女’出生后户籍登记在下白水村,婚后户籍未迁出,且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生产、生活并履行相关权利及义务。”段文彪强调,“该村组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们在婚后取得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获得了其他社会保障。这都说明,朱燕玲等人需要以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法院认定,朱燕玲等人具有被告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该村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应获得全额土地补偿款。

后经苏仙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苏仙区白露塘镇下白水村五组依据2009年至2014年的集体分配方案,于今年9月28日当庭给付朱燕玲2014年9月以前所有的土地分配款58000元,其他4人均获得了相应款项。

官司终于有了圆满结局,朱燕玲松了一口气的同时,也很担心7岁的女儿。“因为我是女人,所以我才会遇到这些如果是男人就不会遇到的麻烦。”朱燕玲说,她特别希望在女儿的成长道路上,不会因为女性身份而遭受不公。

司法与村规民约的“较量”

在农村,土地往往是村民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家庭保障要素。然而,在中国传统的村落文化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更多地被依附在了家庭中。

“有的外嫁女户口迁出后,娘家的土地被收回,在婆家也无地再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失;有的女性离婚后,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若回到娘家,也难再分到土地。”湖南女子学院女性研究中心教师颜龙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一旦面临土地征收等情况,这部分女性很容易被剥夺本应享有的权益。

此前有媒体报道,2012年,全国31个省区市县以上妇联接受的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信访近万件次。其中,因各地城中村改造而带来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相关的信访量比上年显著上升。

一组来自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良田法庭的数据显示,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该法庭共受理辖区“外嫁女”土地相关权益案件19件。除6件调解成功,3件撤诉外,10件得到了判决,10名“外嫁女”全部赢得了官司。

“这10件判决,有6件的被告村组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全部维持原判。”段文彪说,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村组开了一台中巴车,载了30多名村民来到法庭旁听,黑压压地坐了一片,以示对“外嫁女”的不满。也有村组的村民集体写信,要求按照村规民约,不让“外嫁女”获得土地分配款。这些为了争取自己的土地权益而闹上法庭的农村妇女,也势必面临着与村集体对抗的尴尬与压力。

但对于许多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外嫁女”而言,能够来到法庭已经是一场胜利。

11月9日,记者加入了一个名为“湖南出嫁女维权联盟”的QQ群,群里共有176名成员。记者获知,该群体中有来自湘潭、株洲、湘乡等地的数十名外嫁女,她们曾向地方法院递交起诉书,试图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益,但法院未予受理。

一份来自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数据显示,2004年至2013年底,该中心共接到关于“外嫁女”土地权益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的投诉600余起,涉及3万多人。其中,128件重大典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中,法院不予受理的有93件,占全部代理案件的72.6%。

一部分“外嫁女”因此走上了上访的道路。同时,由于相同处境的妇女很容易团结起来共同行动,因此也形成了集体上访,给各地维稳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

推进制度保障,让“外嫁女”不尴尬

“侵犯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社会矛盾。”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李慧英表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尤其是征地款和安置费,由于直接影响到生存与发展,对妇女及其家庭的伤害特别严重。

在湖南女子学院女性研究中心教师颜龙看来,此类侵害案件频繁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在农村,受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影响,也因为缺乏民主和法制传统,国家公权力不能有效监督,便使得村民组织“高度自治”,村规民约成为了“小宪法”,“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成为了“多数人的暴力”。

另一个重要层面是,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政策设计缺乏性别视角,导致女性的地位和权利的保障存在一定的缺位。

颜龙认为,司法大门应该为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外嫁女”敞开。“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受理和处理标准不一,存在部分法院仍不予受理的情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了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颜龙说,全国妇联正在推动的部分村、县试点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管理指导意见出台等,正是在制度上进行的有益探索,对于保障妇女土地权益,调动妇女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加快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益阳:土地确权

失婚失地女性的“逆袭”

当郴州“外嫁女”朱燕玲的合法土地权益受到法律支持时,益阳市桃江县浮邱山乡齐心村村民方丽荣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外嫁,在娘家没有了土地;离异,那片自己曾和丈夫一起耕种的土地已与她无关。失婚又失地,“两头空”的她面临着可能流离失所的严峻现实。

好在,今年7月,方丽荣迎来了转机——湖南省委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从2014年起,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范围,4年内完成全省确权登记颁证任务。

而方丽荣所在的益阳市桃江县,正是三个试点县之一。

“土地跟着婚姻一起没了”

11月7日,天气转寒,在桃江县城一家饭店忙碌的方丽荣却显得格外有劲儿。

“这次土地确权中确认我有2亩地,感觉生活有了依靠。”她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在二轮土地承包时,自己在村里与前夫共有3.142亩土地。

“那些地并不连片,分十来块散布在村里,很多都是边边角角,无法用机械耕种,只能依靠人力。”方丽荣说,作为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她曾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每一分土地都洒上了自己的汗水,每一分收成都是自己一锄头一锄头刨出来的。然而,2009年,方丽荣与丈夫离婚,此后便一直在桃江县城打工,原来土地的收益也与她没了关系。

方丽荣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前几年,村里会直接从国家下发的粮食直补中统一扣除自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要缴纳的钱。如今没了地,方丽荣只得自己想办法,因为“即便是这几十元,他(前夫)家也不肯代扣我的那份”。

“我当初想,婚离了,地肯定就是要不回来了的,所以不想去争。”离婚后的5年,方丽荣一直默默忍受着失婚失地所带来的不安全感,“直到村里开始土地确权我才知道,我是有资格分得土地的”。

外嫁女

罗月娥丈夫刘德保参与了此次土地确权试点工作,她也跟着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有了更多认识。

桃江县土地确权试点:

妥善处置7起女性土地权益纠纷

今年7月起,齐心村作为湖南省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试点县桃江县的试点村,对12个村民小组、每个农户的原责任制人口、现有人口全面摸底造册,为确权颁证中妇女权益维护提供了直接清晰的依据。

64岁的村委会老会计刘德保参与了整个摸底调查和信息台账的整理。

刘德保说,在得知方丽荣的情况后,他从村里搭车前往桃江县城,辗转多次,找到了方丽荣的工作地,送去了更新了信息的“摸底表”。

桃江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副局长张珏多说,土地确权试点工作中,当地政策鼓励支持离婚妇女土地权益的重新确定和变更登记,明确“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外嫁女”的权益也得到了明确保障:“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同时,政策鼓励女性在婆家确权,“已婚妇女,不管是否在男方处分有承包地,必须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夫妻双方都可以作为户主进行登记”。

“我县先后制定出台了《桃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妇女权益维护试点工作方案》、《桃江县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妇女权益维护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对全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妇女权益维护工作原则、任务、步骤、要求进行了明确。”桃江县妇联主席刘跃芝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由于方丽荣与前夫的婚姻已经结束,原来她作为‘共有人’登记的土地,应该进行变更登记。”刘德保说,经过与前夫一家的协商,方丽荣与儿子一起可以分得2亩左右的土地,她将不再是丈夫名下土地证上的“共有人”,而是可以与儿子单独开户。

从“共有人”到被夫家“泼出去的水”再到“承包方”,回头看自己“身份”的跌宕起伏,方丽荣如今才觉得心头稳当了一点。

齐心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彭国军表示,三个多月来,村支两委、妇联工作人员及时发现了村里7起妇女土地权益矛盾纠纷,经多方努力,她们的权益得以明确——在土地承包方面与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这都将在接下来新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证上得以体现。

接下来,齐心村将会请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测量,颁证工作或将在明年展开。而对方丽荣来说,只有拿到证,才算将土地实实在在抓牢了,“那样我腰板都能直一些”。

 

从源头维护 妇女土地权益

一直以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农村妇女的一生中往往要经历一次以上的漂泊。

2002年《土地承包法》出台前,中国许多地方的农村,每隔几年就会进行一次承包关系的调整,俗称“生增死减”。简单地说,就是张家的老人去世了,得把他名下的那份承包地让出来,交给李家新出生的孩子或新娶进家门的媳妇。

2002年,《土地承包法》作出规定,“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俗称“生不增,死不减”。但这项政策下难免出现新的问题:有的家庭老人去世、女儿出嫁,人均占有的耕地越来越多;有的家庭生了小孩、娶了媳妇,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越来越少。

所以,很多村庄里,仍会每隔几年偷偷调整一次土地承包关系。

在此过程中,农村妇女在娘家的土地收益往往会由于外嫁而不复存在,或者因婚姻解体而导致失去在夫家时的共有土地,导致“两头空”。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农村利益格局发生调整,土地承包权演化为股份分红、福利分配,个人收益所得的“蛋糕”越来越大,资源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

全国妇联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2010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占21%,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其中,因婚姻变动而失去土地的占27.7%,而男性仅为3.7%。

由于丧失土地或土地权益被侵害,与此相关的纠纷和案件也层出不穷。2000年到2007年,全国妇联接待的妇女土地权益投诉案件数量达到10927件。2011年全国妇联受理妇女土地权益信访投诉1267件次,比2010年上升了62%。

要推动大规模土地流转,必须彻底消灭私底下的地块调整,推动对权利清晰度需求更高的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它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后成为农村改革热词,更是要求进一步厘清和稳固承包关系。

在此背景下,确权登记的大幕拉开。

在今年3月26日召开的湖南省省委一号文件新闻发布会上,我省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总体安排:今年,选择三个试点县,在县域范围内全面完成确权;明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开确权;2017年,全省范围内基本完成确权工作。

为了从源头保障妇女在确权登记中获得合法权益,我省各级妇联积极推动和参与确权登记工作,在宣传培训、摸底调查、核对土地承包相关信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桃江县浮邱山乡齐心村有土地3441亩,总人口3356人,其中女性1727人。该村妇代会主任莫小平介绍,在项目启动时的第一次动员大会上,参加座谈的村民,包括很多女性,对强调妇女权益相关信息的汇总、更新工作的意义并不十分清楚。通过妇联的宣传,以及该村主动上门处置妇女土地纠纷,该村妇女的维权意识,以及村民的法律认识都发生了改变。

妇联声音

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有利社会发展

彭迪(湖南省妇联权益部部长)

我国农村妇女已经占农业生产力的65%以上,是推动农村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力量,农村妇女基于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能否获得有保障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着农村深化改革的进程。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保障妇女人权、促进其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现实中,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农村妇女因婚姻变迁导致承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比较突出。根据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湖南数据显示,有12.6%的农村女性没有属于自己名下的土地资源。土地承包权益的丧失,直接影响到妇女在土地拆迁中获得补偿的权益。在我省妇联系统的信访接待中,“外嫁女”群体上访的情况尤为突出。

益阳的工作是一个成功的探索,为我们的维权工作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在全省确权工作全面展开的过程中,我们将推广他们的成功经验,帮助更多的农村妇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

 

链接:

“外嫁女”的权益保护问题,在我省甚至全国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实,从2004年起,全国两会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提案从未间断。各省也纷纷出台措施和办法,亟待破题农村“外嫁女”困局。

广东:为“外嫁女”立法

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该办法对“外嫁女”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和侵害其合法权益”;“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2008年3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专门成立了“南海区解决农村外嫁女及其子女权益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年6月,南海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两确权,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在该文件中,首次提出要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按照“同籍、同权、同龄、同股、同利”的“五同原则”进行股权配置。

南海区的“外嫁女新政”还规定:严禁户籍不变因婚姻状况变化而人为随意地剥夺农村“外嫁女”及其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中途停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股份分配。

海南:统一“外嫁女”司法裁定标准

2010年11月18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9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范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统一了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的尺度。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外嫁女”未取得其他保障前,村民资格不能取消,她们和原户口所在地村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裁判标准适用五类“外嫁女”,包括嫁农女性村民(即“农嫁农”)及其子女,嫁城女性村民(即“农嫁非”)及其子女,离婚、丧偶的女性村民及其子女,嫁入本村户口也迁入的内嫁女,农村入赘婿等等。

根据指导意见,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是,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的形式要件;以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综合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等各种因素分析判断。

编后

就农村“外嫁女”维权问题,今日女报/凤网曾多次报道呼吁,如今,我们终于看到了可喜的进步:除了郴州市苏仙区通过司法途径帮助“外嫁女”解决土地权益纠纷,桃江县、澧县、新田县作为试点推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更是让“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得到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在此过程中,各部门积极参与、紧密配合,下大力气推动政策落实;妇联系统更是不遗余力,为女性权益鼓与呼。

不让“村规民约”左右法律权威,这也是法治中国大势所趋。除了湖南,我们欣喜地看到,其他省(区、市)也在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出台新政来保障女性权益,让男女平等的口号落到了实处。我们相信,随着此类政策的不断铺开,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女性因此受益。

  外嫁女 外嫁女土地权益 土地确权 凤网/今日女报 凌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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