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精子荒”更可怕的是“监管荒”

2013-09-26 阅读数 430139

文/张西流

段暄与是一名地下“自助捐精”者,成千上万和他一样的人,白天忙工作,夜晚降临时,则流连于酒吧昏暗暧昧的灯光下,等待着再一次捐出自己的精液。闪烁不明的酒吧灯光下,他们黑暗中的身影,折射出的是中国大规模“精子荒”的现状和焦虑。

(9月24日《新快报》)

最近一段时间,由于广东等地精子库闹“精子荒”,使“捐精”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特别是,“自助捐精”已形成一种地下市场,从事这项“产业”的男子成千上万,暴露出了捐精领域乱象丛生。

众所周知,捐精同义务献血一样,是一项公益事业,公益事业显然是以献爱心为主的。然而,与义务献血相比,捐精事涉个人隐私与生殖伦理,因而其在要求和程序上比义务献血更严格、更复杂。问题是,献血有《义务献血法》规范,而捐精则无专门的法律约束。

根据2006年卫生部公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捐精必须在正规的精子库或相关机构进行;一个合格志愿者,在我国只能在一家精子库捐精;每位供精者的精液标本不得使5名以上妇女受孕,一旦满5名,这份精子就将被销毁;特别是,捐精是供精与求精方在“不发生性关系”情况下进行的。应该说,这是规范捐精行为的有关法规。可见,“自助捐精”与此规定相悖,是一种违法行为。至于所谓的捐精“直接方法”,属于男女涉交行为,更是违背了社会公德。

可见,比“精子荒”更可怕的是“监管荒”。“自助捐精”在网上和坊间流行,显然钻了有法不依、监管缺位的空子。不可否认,目前对辅助生殖技术和捐精行为的管理,依据的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等卫生部的诸多部门法规,显得既庞杂又针对性不强。但有关部门不能放着现有的法规不用,而去坐等国家颁布专门的法律。

我们既要禁止“自助捐精”等不法行为,又应考虑到生育障碍患者渴望拥有下一代的心愿,从法律监管程序上予以分别对待。一项新技术的诞生,势必引起社会各界对其监管层面的修改和同步,而不仅是伦理上的指责和法律缺位的抱怨。因此,对于捐精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既要加快立法规范,更要加强严格管理。

  自助捐精 捐精 精子荒 凤网/今日女报 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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