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探亲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常回家看看”

2013-07-02 阅读数 66298

整理/邓魏

7月1日起,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随着新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作为一个硬性规定列入法规,“常回家看看”的老话题再一次被炒得热气腾腾。众多网友集体吐槽,认为在要求子女回家探望父母的同时,企业单位也必须保障员工的探亲休假权。

争议一: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属违法?

《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

众多网友提出,如果子女不常常回家看看算违法,那么建议供职单位如果不放员工探亲假也要一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条款中明确的“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如何保障?是按照工龄还是按照级别计算探亲假休假天数和休假周期?怎样保证探亲假是被用来探亲而非挪为他用……

■解读:

“探亲假”规定需与时俱进

目前我国对于“探亲假”的规定要追溯到1981年就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该规定中对于未婚职工探望父母,规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欢欢说,目前对于探亲假的规定的确相当模糊,需要同步配套,才能真正落实“常回家看看”。

宋欢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基本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常回家看看也应当提倡。但如何操作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不应对家庭生活有太深的涉入。

争议二:看望频率、质量如何定性定量?

在之前微博上掀起的这股“常回家看看”争议中,网友中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是“立法初衷好,但实际操作难”。比如对于看望的频率,看得好不好,如何界定和量化?如果违法,怎么处罚?

■解读:

对“冷暴力”子女有震慑

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梅生指出,网友的这种质疑也是此前不少法律界人士反对将该条款入法的原因:既然难以执行,道德层面的倡导就不要入法。

但邹梅生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定案件,确实对于一些无视老年人精神慰藉需求,施行“冷暴力”的不肖子女,发挥了震慑、惩处的作用。

邹梅生觉得,看望或者问候的频率无需马上作出定量规定,也无需分年龄段,他倾向于听取老人的自我感受,如果老人感受到子女的关爱亲情,即使没有常回家只是常有电话问候,他的幸福满意率依旧会很高。

在西方一些高福利国家,法律中就明确规定子女与父母住的距离不能超过多少距离、看望的时间间隔频次有具体量化。“但此次修订我们至少跨出了第一步,希望今后有对看望的细化规定”。

新《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留宿要登记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实施。在新《出入境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如果一个外国人被发现非法就业,可以拘留嫌疑人,甚至遣返。如果中国企业或个人非法雇用外国人,将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所有违法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往后,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市民在自己家中留宿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住后24小时内由外国人或留宿人,持外国人护照、留宿人户口本等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新《劳动合同法》: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此次修订重点是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及不规范问题,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对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后,才可经营相关业务。

法律化的“常回家看看”仍需道德保障

文/苑广阔

在笔者看来,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法规,赋予其法律强制性,其根本目的显然不在于鼓励父母把自己的子女告上法庭,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争得“精神赡养”的权利,而只是通过把“精神赡养”上升到法律高度,以引起天下儿女更多的重视。当然了,我们也不排除在新法颁布实施之后,有子女因为没有尽到精神赡养的责任和义务而被父母诉诸法律,受到惩戒。但从目前情况看来,这样的子女和他们的行为,会被当做重罪予以重判的可能性很小,基本上还是会以调解教育,或者是象征性惩戒为主。

“常回家看看”入法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的持续的关注与争议,主要原因显然还是在于多数人觉得是否回家看望父母,只是一种道德义务,无须上升到法律要求。而且,即使有了法律规定,子女不能按照父母的愿望回家探望,绝大多数父母也会顾及亲情而不忍心把子女告上法庭,将子女“绳之以法”。如此一来,这一法律规定,岂不是要被现实架空,真的徒具“观赏价值”?

但笔者并不这么看,在这个问题上,法律规定和道德自觉,并不矛盾,或者说,法律化的“常回家看看”仍需道德保障。“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最大作用,并非是以此“恐吓”子女回家探望父母,而是通过法律的视角来对子女进行提醒,如果不能给予父母必要的精神抚慰,则不但背德,而且违法;不但为社会道德规范所不容,而且为国家法律规定所不许。很显然,入法之后对子女的提醒“力度”,要远远大于立法之前,也许极少有父母和子女会为此闹上法庭,但这种提醒的作用,是必须的,也是不容忽视的。

实际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养老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绝大多数老年人已经基本实现了衣食无忧,“精神赡养”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但很多为人子女者自己的思想观念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进而导致了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忽视。而“常回家看看”入法,则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来。在这一法规条文的提醒或者说要求之下,我们理应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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