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编胡强俊画
编辑动机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这首儿歌曾经影响了几代人。最近,广州市拟出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中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给拾金不昧者。在道德与金钱之间,该如何选择?拾金不昧者,该不该要这10%的奖励?此规定一出,有人表示赞成,有人表示反对,顿时引起公众热议。
【新规】
拾金不昧拟给10%奖励
按照《规定》,在街上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应立即送交当地公安部门,并由公安部门进行限期公开招领,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有关拍卖市场交易管理规定,进行拍卖并将款项上缴地方财政。
《规定》指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没有找到失主,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10%的金额给予奖励。
【热议】
10%奖励该不该要?
“拾金不昧或将得10%奖励”的消息一出,在网上顿时引起热议。在道德与金钱之间,该如何选择?拾金不昧者,该不该有奖励?该不该要这10%的奖励?这些话题,成为网络热议的焦点。
晚报记者在随机采访中,许多市民认为,拾金不昧者上交遗失物,本身就是道德高尚的表现,发扬的是拾金不昧的精神;而在当今社会,拾得者上交遗失物,也可能会花费一些相应的费用,此时给拾得者一些奖励,反倒能从精神上和物质上对这一行为进行褒扬,让更多的人来效仿这一行为。
网友“御风释梦”认为,广州奖励拾金不昧者是一个很好的政策,若法律对招领酬金予以肯定,这将会是一件对双方都有益的事情,社会也应鼓励拾遗者将拾获物品交给招领机构。此办法虽不是最优方案,但是对于帮助失主找回遗失物品有益处。
・观点PK・
正方
做好事就应该表扬奖励
拾金不昧当然是一种传统美德,但在当今社会,一味地要求公众拾金不昧也确实不现实。一些支持该新规的网友认为,做好事就应该得到表扬和奖励,我们不必盲目地清高,“打九折的拾金不昧”也是拾金不昧,也是我们应该鼓励的。
对此,众多网友还找到了一些依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就围绕着失物所有权问题做出了具体而细致的法律规定,其中第一百一十二条明文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广州新规从拾获遗失物品后如何处理、如何查询和认领遗失财物、对拾金不昧者予以奖励等方面等均拟出细则。该新规恰恰是与时俱进的表现,彰显人性的关怀。
反方
高尚行为沾上金钱是对道德的亵渎
持反对意见的网友认为,拾金不昧是美德,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高尚的行为沾上金钱是对道德的亵渎。
有市民认为,拾金不昧本是道德层面的东西,而如今,沾上了物质层面的东西,多少感到有点奇怪,或许社会的悲哀正在于此吧。在此背景下,奖励10%又有何用?不过是多此一举。
而有些人就对此新规表示了不顾一屑的态度:贪财之人怎会因为10%的奖励就将失物归还,而物归原主之人又何必贪图这10%的额外奖励?如此,高尚道德的头顶岂不是被这规定抹了一层灰。一些市民说,因为拾金不昧假如变成有偿奖励的话,就会颠倒“不昧”这个中心,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说,是消极的,可能对社会传播这样一个信息:“有报酬才值得去帮人。”
・市民担心・
拾金不昧是否会被不法分子利用
在一片热闹的议论中,有网友说,“贪心的人不会上缴,上缴的人不贪心,奖励10%不见得对鼓励拾金不昧有帮助。”
有市民担心,拾金不昧接受酬谢有可能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一种获利的手段,比如可能导致小偷偷完东西后把价值不大却对失主重要的证件、资料归还,以牟取报酬,但如何界定失物和被偷物却并不容易。
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维镖律师认为,“拾金不昧奖10%”是对物权法“实施细则”的落实。长期以来,公众对美德的弘扬大多停留在精神层面,靠舆论的感召唤醒道德个体的自律,法律对此,也只止步于“倡导”。在法律缺失或者法律不完备的社会背景下,虽然强调道德的约束和自律,但当社会走上一条更法治化的道路时,当形形色色的诱惑越来越多时,就必须要依靠法律来保障美德。
・律师建议・
奖励应该有所上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坷律师认为,《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金不昧或将得10%奖励”的新规定,虽然是好事,但是却值得人们深思。
失主不愿支付报酬怎么办?拾遗者上交遗失财物并找到了失主,但失主却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支付价值10%的报酬,这该如何处理?罗坷认为,首先,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应该设定上限,“如果是拾到1000万元或者几百万元,就要拿出100万元或者几十万元奖励拾遗者吗?这些钱也是失主的心血,如果让他们拿出这么一大笔钱来奖励拾遗者,奖励也就变了味。”
辛辛苦苦凑来了钱还债、治病、交学费,结果丢了,“你忍心再向他们要奖励吗?”有律师建议:要规定确有特殊困难的失主不必拿出10%进行奖励。应明确注明拾遗者可以拒领奖励,因为的确有不少人认为领取这笔奖励是对自己的侮辱。(夏体雷)
昆明市民拾金不昧事迹
小学生捡到1.4万元交警察
2010年12月7日中午,昆明官渡区清晨学校六年级的袁林聪和新星源小学六年级的马鑫、张泽宽在去上学的路上,捡到了1.4万余元现金。3名学生立即跑到附近的治安岗亭,交给了值班的民警。失主陈先生来到双凤派出所,向3名拾金不昧的同学表达了深深的谢意,并为3名学生发送红包表示感谢。
清洁工路边拾到现金16万余元
2011年12月29日,在昆明新螺蛳湾做清洁工的王树仙,路边打扫卫生时,在两辆停着的微型车中间捡到了一个鼓鼓囊囊的黑色腰包。王树仙急急忙忙找到了大楼保安部,把包交给了保安,还请保安帮忙写了一张招领启事,贴在了大楼显眼的位置。一小时后,一对30岁左右的夫妇急匆匆循着招领启事找到了她,当接过腰包发现包里166175元现金一分不少时,这让失主李先生夫妇非常感动,当场拿出300元钱硬塞到王树仙的手中表示感谢。
昆明机场保洁员捡到两万多现金不动心
2010年7月6月23日,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保洁员李海琼在上班时,拾到一个棕色手提包,她立即将包上交到总服务台。经昆明机场总服务台工作人员清点,包内装有身份证一张、银行卡若干、现金21400元。
他山之石
德国
依失物所值付出报酬
德国民法典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报酬。遗失物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者,拾得人的报酬为5%,超过此数部分,依价值的3%;关于动物则依价值的3%。而拾得人违反报告义务,或在询问时隐瞒遗失物的,上述请求权即告消失。在公共行政机关或者交通机构中拾得遗失物,拾得人为该机关或该交通机构的公务员者,无请求报酬权利。
日本
拾得人可获20%以下报酬
据日本遗失物法规定,遗失物件交出、交付或保管所用去的费用,由接受该物件返还的遗失人或是依据法规取得物品所有权而将其领取的人负担;接受物件返还的遗失人,须得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