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重做亲子鉴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推定非亲生

2011-09-13 阅读数 181681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其中增加了一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相关证据,而另一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拒做亲自鉴定的,人民法院可推理亲子关系不存在。也就是说,丈夫怀疑孩子非亲生要做亲子鉴定,妻子拒做亲子鉴定可视为默认。

9月5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就审理这样一个案例。2002年,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3年1月原、被告双方准备结婚,被告张某在结婚登记前一个月回家准备结婚事宜,在家期间,张某与先前关系较好的另一男性发生了两性关系并怀孕,在怀孕时期,张某与黄某举行了婚礼并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3年8月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黄某某。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被告张某脾气暴燥、性格外向,而原告性格内向,不善言语,双方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婚后的夫妻感情一致不和。2010年12月,原告黄某到被告张某的打工地租住房屋内上网,在电脑里黄某发现了张某与另一男子的一些暧昧的照片,再加上婚后所生育的女儿黄某某在长大过程中,邻居、亲友都说婚生女的长相与原告黄某不同,有可能不是亲生的,因此,原告黄某将婚生女黄某某带到北京市某亲子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排除了原告黄某为黄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得到鉴定结论后,原告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与黄某某非父女关系,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赔偿自己损失2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不同意原告黄某与黄某某没有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结论,但拒绝重新鉴定。根据《解释三》中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石门法院法官介绍说,根据《解释三》,如果丈夫怀疑妻子所生之子并非自己亲生,并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但妻子拿不出能够反驳丈夫的证据,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就可以视妻子默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据此,法院支持黄某的诉求,判决张某与黄某离婚,并赔偿黄某各项损失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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