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机构监管网络
在美国联邦政府中,联邦通信委员会是对包括互联网在内的通讯产业最具影响力的机构。这一委员会根据美国1934年通过的《通讯法》成立,旨在对各州和涉外电台、电视、有线及无线和卫星通讯进行监管。近年来,其管辖范围扩展至互联网。然而,联邦通信委员会对互联网的监管常常遭到来自美国国会和司法部门的掣肘。去年,联邦通信委员会曾规定互联网厂商遵守网络中立,但美国共和党人占多数的国会众议院今年4月8 日投票否决了这一规定。
除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外,美国司法、军方和情报部门均有专门机构监控网络。美国联邦调查局专设网络安全局,负责互联网监控与执法。多年来,美国联邦及地方立法机构均针对互联网制定了较为全面和广泛的法律、法规,其中囊括了行业进入、数据保护、消费者保护、版权保护、打击诽谤和传播色情、反欺诈等方方面面。
立法阻止网络犯罪
美国针对网络犯罪的主要立法是联邦国会于1986年通过的《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此法制定初衷是在防范对美国联邦政府计算机系统的破坏。此后,该法相继于1988年、1994年、 1996年、2001年、2002年和2008年进行过6次修订。修订后,惩治范围不仅包括任何已经实施网络犯罪的人,也包括那些“密谋策划”网络犯罪的人。
根据这一法律,“受到保护的计算机”被定义为:金融机构或美国政府专用计算机,或不为金融机构和美国政府专用,但被金融机构、美国政府所用和为金融机构、美国政府服务,或被用于美国国内和国际商业、通信的计算机。这也包括虽然地处美国本土以外,但其使用关乎美国国内和国际商业、通信的计算机。
据此,网络犯罪的定义是:在未经同意的情形下,故意进入一台计算机,以获取国家安全数据;在未经同意的情形下,故意进入一台计算机,以获取一家金融机构财务记录,或有关消费者的文件、美国政府各部或机构信息、从任何受保护计算机中获取有关美国国内或国际通信的信息;在未经同意的情形下,故意进入政府计算机,影响了政府对计算机的使用;故意进入一台受保护的计算机,以骗取和获得任何有价值的信息;有意传播一个程序、信息、编码,并因此带来损失。
这些损失包括:一人或多人在任何一年时间内损失总额达5000美元;一人或多人因医疗检查、诊断、治疗或照料带来的改变和损伤,或潜在的改变和损伤;任何人的肢体受伤;对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威胁;政府计算机系统受到损害;有意欺骗,将一个密码或类似信息出售,以便在未经允许的情形下进入一台计算机。
依法严惩犯科作案
根据上述法律,美国对相关案件进行了判决,其中“莫里斯病毒”案颇为引人注目。曾为美国康奈尔大学学生的罗伯特·塔潘·莫里斯于1988年开始制造互联网病毒。为了对病毒源进行伪装,他利用麻省理工学院的计算机通过电子邮件等4个渠道植入病毒。这一病毒随即大面积迅速传播,受影响的计算机系统所花杀毒费用从200美元至5.3万美元不等。
1991年3月7日,美国纽约北区法院对“莫里斯病毒”案进行了宣判。莫里斯被判3年缓刑、400小时社区服务、10050美元的罚款和负担对他进行监督的全部费用。“莫里斯病毒”案直接导致了1996年美国对《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的修订。在那次修订中,该法对“未经批准进入”等重要概念进行了法律界定。
2010年初,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两名中学生将其就读的下马里昂学区告上法庭,指控学区利用安装在苹果笔记本电脑里的内置摄像头和远程追踪技术对学生进行偷拍。在此之前,下马里昂学区向区内两所高中全部2300名学生发放苹果笔记本电脑。
原告之一罗宾斯说,他在两个星期内遭偷拍400多次,其中部分偷拍发生在罗宾斯在卧室睡觉期间。下马里昂学区人士辩称,其技术人员运用远程追踪程序是为寻找失踪电脑。
但他们无法解释“偷拍”的至少5.6万张图片到底有何合法用途。2010年10月,美国司法部门认定下马里昂学区当局违犯了《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该学区除必须停止使用远程追踪程序对学生进行“偷拍” 外,还被判罚赔偿61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