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研修生在日索赔案二审胜诉 获赔35万

2010-09-14 阅读数 342474

9月13日,日本福冈高等法院就4名中国研修生控告日本中介机构及用人单位强迫其从事低工资、长时间非法劳动,并要求赔偿一案做出判决:驳回接收方的上诉,支持熊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责令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赔偿中国研修生44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35万元)。

  这是有关中国研修生司法案件中,首起判决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经过长期不懈的抗争,4名曾遭非人待遇的中国研修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应有的权益。

  原告4人均为20多岁的女性,2006年通过“外国人研修及技能实习制度”赴日,被安排在一家缝纫厂工作。据了解,截至2007年8月,4人被迫从早上8点半开始缝纫,有时甚至工作至次日凌晨3点,且收入微薄,每月仅放假两三天。

  在3年的研修期间,公司并未按照研修制度规定的义务在第一年对研修生进行必要的日本语言文化教育,却以远远低于劳动法规所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她们每月加班180小时。该公司还收缴她们的护照和外国人登录证,限制其人身自由。

  在今年1月的一审判决中,熊本地方法院认定,中介机构“未能充分监督用人单位,向入国管理局递交的报告也违背事实,导致用人单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名义上是研修,实际上是劳动”,因此判决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某已破产的缝纫厂,位于熊本县天草市)共同赔偿受害者合计440万日元。此外,还裁定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原告工资共1280万日元。

  研修制度起源于1960年代后期,初衷是为发展中国家培训人才、转移技术。1981年,“研修”被作为在日居留资格的一种确立下来。

  近年来,研修制度逐渐变质,研修生被部分日本企业当作廉价劳动力,从事的多是日本人不愿干的“3k”(强度大、肮脏、危险)职业。侵害研修生人权事件也屡见不鲜,典型问题有收缴护照、长时间加班、限制人身自由、性暴力、以强制回国等相威胁阻止研修生维护自身权益等。

  2009年,日本修订了《出入国管理和难民认定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研修生也适用劳动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强化了中介组织和用人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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