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等国争相立法 管理互联网已成世界各国惯例

2010-08-20 阅读数 67081

据美国媒体披露,一个美国人曾在华盛顿G-20峰会期间利用Twitter引导示威者躲避警方,事后被联邦调查局逮捕。由此可见,美国虽自封为“言论自由的国家”,但在互联网管理上也绝非放任自流。

  其实,根据美国1996年出台的《电信法》,美国将互联网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管控”的领域。按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凡利用网络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煽动和诱导犯罪、损毁他人名誉、欺诈侵权、黑客攻击、传播色情信息等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美国非常重视建立健全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自1978年以来,美国政府各部门先后出台了130多项法律法规,其中有《计算机犯罪法》、《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互联网免税法》、《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数字千年版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等。

这些立法既有联邦立法,也有各州立法,涵盖了互联网管理的方方面面,美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拥有互联网法律最多的国家。“9?11”事件后,小布什政府相继颁布了《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现已成为互联网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近期,美国众议院还通过了《加强网络安全法案》。

  美国对互联网的管控主要通过执行有关互联网管理的各种法律来实现。比如,美26个州制定了《反垃圾邮件法》,规定网络接入商有权起诉滥发邮件者,索赔金额可超过100万美元。《爱国者法》第一部分第2节201、202、204、210、212、217、220款规定,政府可秘密要求网络和电信服务商提供用户详细信息,并禁止服务商向用户透露其信息已受调查。《国土安全法》对互联网的监控更为严密,增加了有关监控互联网和惩治黑客的条款。

  现代社会中,依法管理互联网并非美国专利,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世界各国都非常注重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制定,并在“9·11”事件后重点针对上网行为和网上内容的监控和管理进行立法规范。英国《调查权法案》、日本《犯罪搜查通信监听法》、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互联网审查法》等均授权本国调查机关必要时可对互联网信息进行公开或秘密的监控等。

俄罗斯信息部2006年也根据时任总统普京签署的总统令出台了有关法令,决定对上网行为实施监控,要求本国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安装网络监控设备,为联邦安全局的工作人员设置网络监控后门。

德国2009年出台了反儿童色情法案《阻碍网页登录法》,联邦刑警局按此法案将建立封锁网站列表并每日更新,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将根据这一列表封锁相关的儿童色情网页。

韩国2001年4月发布了《不当Internet站点鉴定标准》,实施互联网内容鉴别与过滤;当年7月又公布了《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在全国范围内“过滤违法和有害信息”以及预防“网络空间性暴力”,限制色情及“令人反感”网站的接入。

  适应信息化发展形势,中国也注重大力推进互联网立法,并初步建立了互联网法律制度。

目前,中国已经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30多部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基本形成了专门立法和其他立法相结合、涵盖不同法律层级、覆盖互联网管理主要领域和主要环节的互联网法律制度。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法管理互联网提供了基本依据,为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虚拟的互联网也并非完全的自由地带。网络犯罪有恃无恐、网络谣言蛊惑人心、网络色情泛滥成灾、网络欺诈层出不穷……很多现实案例已经表明,互联网上一旦出现法律和监管上的真空,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电子商务、个人隐私、未成年保护等合法行为、合法权益、合理诉求必将遭受冲击和破坏。

依法管理互联网已成国际惯例,只有明确互联网法律保护什么,禁止什么,明确互联网主体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保障互联网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只有让法律法规适应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发展,依法管理好互联网,才能让网民安全使用互联网,共享互联网科技进步带来的硕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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