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政治权利引起最高权力机关高度关注

2010-06-28 阅读数 317832

6月24日,常委会委员们在分组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女性高官少、女代表比例低,不能同龄退休

  年满55岁的大学教授史建接到学校发来的退休通知后,找到了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上面规定:高级职称的女性如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休。与学校沟通无果后,史建将学校告上法院。今年4月,史建收到了法院裁定,称此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驳回起诉。

  就在此时,一次覆盖我国内地31个省(区、市)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正在进行,执法检查的组织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带队者有四位副委员长。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之一是,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情况,国家关于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处级以上女干部和女职工退休政策的执行情况。

  “关于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在部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女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占比例总体偏低,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女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较低……”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李建国受执法检查组委托,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报告说。

  “政治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6月24日下午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要保护妇女权益,必须保障其政治权利。

  女干部为什么“越往上越少”?

  执法检查组在报告中说,1990年以来,中共中央组织部先后6次召开会议,对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进行专门部署,明确提出了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越来越多的优秀女性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有数据为证:2005年以来,全国女干部数量稳中有升,各级国家机关干部中女性所占比例大体稳定在23%左右,县处级以上女干部所占比例基本保持在16.5%左右。2008年省、地、县三级政府领导班子中女领导干部配备率分别为93.5%、90.0%、90.3%,比2005年分别提高了6.4%、7.4%、6.5%。近几年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的公务员中,女性所占比例大幅提高。如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的公务员中,女性所占比例由1999年的31.5%逐年上升到2009年的42.5%,有的地方,新录用公务员中女性人数超过了男性。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女性公务员比例的增加有切身感受。不少委员在进入人大工作前曾担任过部委、省市党政领导,他们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表示:在有的机关,女性公务员比男性还要多,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女干部“越往上越少”。贺铿委员遗憾地指出,强调各级领导班子一定要有女干部,但女性“一把手”却少之又少。

  检查组发现了这一问题。截至2008年,我国省、地、县三级领导干部中,女性所占比例分别为10.5%、13.2%和16.8%。女领导干部存在“三多三少”:“虚职多,实职少;副职多,正职少;教科文卫等部门的多,经济金融部门的少。”2008年省、地、县三级正职女干部的比例分别为6.8%、10.1%、14.9%。

  吴启迪委员从她在欧洲、非洲的见闻说起:“在相对保守的德国,本来女性很难进入高层,但现在已经占到了一半左右,非洲的女部长比例也非常高。”

  “是中国妇女比外国差吗?”有委员自问自答,“显然不是!”

 

既然中央和地方都有相关政策规定,为什么女性公务员很多,而女领导“越往上越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观念问题是个大问题。

  “我们对女干部的培养不够,很多部门觉得培养女干部费力多,得力少,不愿意下力气培养。”有委员直言不讳,女处长还不少,但是女司长就少了,女部长就更少了。符桂花委员说,有些地方将中央强调的“各级领导班子至少要有一个女干部”理解为“班子中只要有一个女干部就可以了”。

  “应该从底层就让她们挑重担。”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张柏林建议,把女干部的“底座”打牢。

  加强基层女干部培养,提高她们的工作能力,换届选举时强调女干部比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觉得还是“意犹未尽”,因为他们注意到报告中提到“导致中高层女干部后继乏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没有很好地执行退休政策,女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过早退休”。

  “60岁退休”是怎么来的?男女干部为何不能同龄退休?

  近年来,男女同龄退休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和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时,也曾尝试明确规定“男女同龄退休”。

  为什么男女不能同龄退休?在6月24日分组审议时,常委会委员们揭示了其中缘由。

  在这次执法检查过程中,朱启委员发现女干部的退休年龄问题争议很大。在审议之前,他查阅了相关规定。朱启发现,有关干部退休年龄最早的规定是,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由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可以退休。

  1987年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年满55周岁的县处级女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适当接替人选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离退休的年龄可以适当推迟。

  “这两个规定出台的背景之一是,当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身体健康问题不能继续坚持工作,党和国家出于政治上和生活上的关心,让这些干部离休、退休,担任顾问和荣誉职务。”朱启说,当时这一政策规定,对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健全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领导班子都是有意义的。但是32年过去了,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社会的发展水平、干部的素质结构和健康状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继续沿用原有政策,显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张柏林委员曾任中组部副部长、原国家人事部部长。他说,在五六十年代,国家干部没有“退休”一说。“文革”前的离休,是指离职休养,你身体不好了,批准你离职三个月休养,休养后必须回到工作岗位上。现在男60岁、女55岁的干部退休做法所依照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的国务院文件。对于女专家的退休年龄,国务院也有规定,有的可以工作到70岁。

  张柏林解释说,后来根据实际情况,中组部、劳动人事部的文件提出“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女处级干部可以工作到60岁”。但20多年来,各地执行不一。究其原因,是党委领导考虑要“腾出岗位”。

 

张柏林特别提到了公务员法的起草过程。在第七稿之前,草案写了“男女都是60岁退休”的规定。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反对的声音,认为执行困难太大,“最后没有写”。张柏林说,这也为以后解决这一问题留下了空间。

  不能同龄退休,给女干部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朱启分析说,让女干部55岁退休,在选拔时一般50岁左右就不再继续提拔了。有些地方规定,县处级女干部50至53岁就要离岗,这严重挫伤了女干部的积极性。

  较早退休还给女性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朱启算了一笔账:按照现行的工资制度,工作满35年退休的,退休工资按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由于女干部退休较早,大多数女干部特别是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女干部,很难达到35年工龄,如果是女硕士、女博士,就更难达到了。“这就出现一种现象,学历越高,参加工作的时间越短,退休金也就越少。”

  “男女同龄退休”能否一蹴而就?

  在网上搜索“男女同龄退休”,从一些报道看来,男女同龄退休似乎是众望所归。

  要求和建议男女同龄退休的理由是,女高级知识分子参加工作比较晚,并且需要读书、生育等,真正为社会作贡献和事业的时间稍微延后,到了50岁以后,正是女性负担最轻、知识最充沛、社会经验更丰富的阶段,而让女性在55岁退休,无疑是人才的浪费。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北京就“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曾经公开征求意见,没想到,“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实现男女平等”的规定,竟遭遇多数人反对,其中不乏女性。反对者的理由是:“此举将加重年轻人的就业和升职压力”、“不能只凭职务或职称延长女职工退休年龄,这样不公平”。

  甚至有女工在网上发帖表示,面对繁重的劳动和激烈的竞争,不知道何时下岗失业,“希望早点退休,过上安稳日子”。

  “延长退休年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分组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郑功成委员分析了种种探索失败的原因,无论是要求女干部退休年龄从55岁推迟至60岁,还是要求女职工退休年龄从50岁推迟到60岁,都是以“一步到位提高”为假设目标的。“这是万万不可行的。”郑功成说,这样连女性自己也会觉得不公平,“比如今年55岁的,退下来了,而54岁的,则可以干到60岁,一下差了6年。”

  “延长退休年龄必须慎之又慎,要早动手,明确目标,小步渐进。”郑功成提出了一个新颖的建议:国家应当尽早确定男女同龄退休的目标及实施方案,如到2020年想实现男女公职人员同龄退休,则可以在今后的10年间,每年将女性的退休年龄延长半岁,而且“还应允许弹性退休”,不搞“一刀切”,这样既可达到目标,又不会产生太大波动。

 

女代表、委员偏少该怎么办?

  选举权是政治权利的基础。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参政议政的舞台上有没有合理比例的女性,是女性政治权利有否得到保证的标志。

  执法检查组发现,经过努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所占比例稳中有升。从数字上可以看出,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明确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2%,有27个省(区、市)明确了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应达到的最低比例。十一届全国人大女代表所占比例比十届提高了1.2%,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女委员所占比例比十届提高了0.9%。

  但是检查组认为,目前女性参政人数和比例,与女性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她们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还不相适应,女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占比例总体偏低。在换届选举中,尽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人员都能按规定比例提名,但由于缺乏有效措施的保障等,女性候选人落选的较多。据了解,自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以来,30多年间,全国人大女代表所占比例大体在21%左右,地方各级人大女代表比例增长缓慢,在有些地方甚至有所下降。检查组建议:“各地在制定选举法实施办法时,规定增加女性候选人的数量,在考虑候选人代表性的同时,应多推荐优秀女性作为候选人。”

  分组审议时,提高女性代表、委员的比例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呼声。为此,他们纷纷出谋划策。

  王云龙委员建议在十二届人大代表选举中一定要达到不低于22%的比例要求。王云龙认为按照检查组的建议,这一目标是可以实现的。

  陈至立副委员长带队开展了执法检查。她认为提高妇女比例的办法有很多,比如在提名候选人时,女性比例再提高一点,还可以像推选后备干部一样,对女性候选人作出专门规定。

  针对选举时女性候选人容易被漏选的情况,庞丽娟委员建议人大代表实行男女比例“专额专选”,保证女性代表比例。

  “选举是民主的一种方式,但民主不等于选举。”郑功成委员认为,女性政治地位的上升,还要靠民主协商,这也是很重要的民主形式。他在参加执法检查中发现,在有些地方,没有选举出合适的女性,就把职数空出来,有了合适的女性,再添加进来。“总得有一点儿选举之外的特殊措施”。

  郑功成还建议设立“平等委员会”,专司监督歧视,其监督范围不仅包括性别歧视,还有学历歧视、地域歧视、身体歧视等等。

  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侯义斌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宋法棠委员对半年之后的跟踪检查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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