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女性代表委员比例上升但仍总体偏低

2010-06-24 阅读数 257508

我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所占比例稳中有升,但所占比例总体偏低。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报告关于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时表示,我国妇女参政比例总体仍然偏低,建议逐步提高妇女当选人大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李建国代表执法检查组向会议报告了检查情况。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今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覆盖我国内地31个省(区、市)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重点是,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情况、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情况以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检查组发现,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不断改善妇女参政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参政水平,努力提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所占比例。

  据了解,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明确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2%,有27个省(区、市)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明确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应达到的最低比例。经过努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所占比例稳中有升。十一届全国人大女代表所占比例比十届全国人大提高了1.2%,十一届全国政协女委员所占比例比十届全国政协提高了0.9%。

  但是,检查组认为,目前女性参政人数和比例与女性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她们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还不相适应,女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占比例总体偏低。检查组发现,在换届选举中,尽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人员都能按规定比例提名,但由于缺乏有效措施的保障等多种因素,女性候选人落选的较多。据了解,自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以来,30多年间全国人大女代表所占比例大体在21%左右。地方各级人大女代表比例增长缓慢,在有些地方甚至有所下降。在历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女委员所占比例最低时为6.1%,最高时为17.7%。

  对此,检查组建议,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妇女当选人大代表的比例,各地在制定选举法实施办法时,规定增加女性候选人的数量,在考虑候选人代表性的同时,应多推荐优秀女性作为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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