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亟需“晒太阳”

2010-06-03 阅读数 114288

“性骚扰”在中国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只是很长时间以来它都未成为一个法律词语进入中国的立法视野。曾经,国内仅有的几起有关性骚扰的案件,受害者均以“侵害名誉权”为由与骚扰者对簿公堂,且因证据不足鲜有胜诉。每起案件之后,几乎都伴有性骚扰立法的呼声。2005年6月26日,“性骚扰”首次被写入中国的立法草案,这无疑是一个进步,然而,它并不完善。在

旧版《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施行13年后,新版“规定”将“性骚扰”的定义细化,并给出了维权途径,这无疑将“性骚扰”这一困扰中国妇女的一大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刚刚过去的“宋山木强奸事件”让不少职场女性警醒,继第一个出来指证的女职员之后,又出来了第二个第三个。正是她们的勇敢出现让一起严重的性骚扰案件变得清晰明了。然而,我们深知,有太多的性骚扰案因为被骚扰妇女的怯弱而被隐藏在黑暗之中,其权益得不到保障,施行性骚扰的人则继续逍遥。

广州率先作出“性骚扰”立法,对全国其他省份应有示范作用。但是,当“性骚扰”的立法、保护愈加完善时,被保护的女性们还需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让“性骚扰”走出阴暗地带曝光于阳光之下。只有这样,“性骚扰”才将不再“隐晦的嚣张跋扈”,此类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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