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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赣州市民李振发(化名)来到章贡区法院,就女儿丽丽(化名)被轮奸一案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得到的答复是“要请示领导”,请他回家等消息。
2年前,几名男同学设局灌醉了丽丽,随后轮奸了她。日前,随着这起刑案的审结,事情并未画上句号,接踵而来的是李振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3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事实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接纳“精神赔偿请求”的讨论不绝于耳。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将精神损害完全排除在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而且还不允许被害人通过其他民事诉讼程序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不得不说是我国立法的一大缺憾。”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永明说。
在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和诉累的司法改革背景下,精神赔偿能否实现“两诉合一”,是当前法律界不可回避的问题。
被同学轮奸患上精神分裂症
家住赣州市章贡区的丽丽,本该走进大学校园朝她的艺术之梦进发,然而如今却只能在家定期服药。
2008年4月12日傍晚,就读于赣州市某中学高三的丽丽受同学罗抗抗(化名)之邀在一家餐馆吃饭,同行的还有王小闹(化名)、徐某等4人。饭桌上,几个男同学轮番敬酒,试图将丽丽灌醉。
然而,直到散席时,丽丽仍未醉。王小闹看到这种情况,又提议到他家去打麻将,谁输了就罚喝酒。牌桌上,罗抗抗、王小闹等人联手使丽丽频频输牌,然后逼其喝了很多酒。当晚10时许,罗抗抗、王小闹见丽丽已撑不住,便把她拖到王小闹的房间,不顾丽丽的反抗,两人轮流强行与丽丽发生性关系,但由于自身生理原因,并未得逞。
李振发得知女儿遭到轮奸后,立即向警方报案。王小闹、罗抗抗很快归案。警方发现,这两嫌犯均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且罗抗抗还是学生身份。
2009年5月,章贡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罗抗抗、王小闹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两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李振发十分不满,觉得“判得太轻了”。
继而,更坏的事情发生了,丽丽在事发后开始不太吃饭,性格也变得狂燥不安、抑郁、恐惧、焦虑。
“之前,女儿性格活泼开朗,现在,她跟我们都不爱说一句话。”2009年7月,李振发带着女儿来到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赣州市精神病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李丽丽为精神分裂症,在院方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中,列举出病因为“强奸引起”。
检方“提抗”严惩两未成年罪犯
“事实上,法院的一审判决,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挽救,但忽视了同为未成年人的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担任此案公诉人的赣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谢灯告诉记者。
谢灯说,罗抗抗、王小闹具备两个法定加重情节:一是两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轮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属于轮奸;二是两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丽丽当时年仅17岁,作为未成年少女,更需关心和保护,应平等对待。检方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
2009年7月29日,章贡区检察院提请赣州市检察院,依法向赣州中院提出抗诉。今年1月22日,赣州市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罗抗抗、王小闹的犯罪定性部分,两人均由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索精神损害赔偿被“拒之门外”
得知案件改判的消息,李振发并没有急着告诉女儿。
“丽丽对过去的事情,不愿再提起。如今,她还在服药治疗,并且换了一个学习环境。我们希望她重新拿起画笔,静心参加艺考。”
而另外一个现实问题是:这起案件终审后,李振发至今未拿到一分赔偿金。
“法院一审判了6万元赔偿金,抗诉后就未再提起。”李振发告诉记者,他要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其中20万元是给女儿的精神损害赔偿,对我们父母每人各5万元,另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40万元。”
谢灯告诉记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罪犯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精神损失被排除在外。
3月24日,李振发来到章贡区法院立案庭,对丽丽一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得到的答复是“要请示领导”,请他回家等消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接纳“精神赔偿请求”
历时2年之久,李振发和女儿仍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金。此案暴露出当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
事实上,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接纳“精神赔偿请求”的讨论,也是不绝于耳。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将精神损害完全排除在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而且还不允许被害人通过其他民事诉讼程序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不得不说是我国立法的一大缺憾。”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永明介绍,实践中,对于因他人犯罪而在精神上受到了巨大伤害的被害人来说,他们承担着巨大的恐惧、焦虑、悲伤、绝望等精神痛苦,却无法获得救济,这不符合公平的法律原则。
江西首届检察业务专家、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原公诉处处长、现福州铁检检委会专职委员陈翔曾撰文指出,刑事诉讼应充分考虑精神赔偿,提出民刑相结合的观点。“一件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斗殴,受害人可以获得现实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一件构成刑事案件的斗殴,受害人仅能获得现实赔偿。被告人已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我国法律的缺失,又给受害者造成了二次伤害。”
陈翔表示,接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符合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初衷,即通过“两诉合一”,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减少当事人诉累、制裁罪犯、保护受害人,从而达到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
(郭金红 首席记者徐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