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就医遭医生强暴 医生辩称给了50元

2010-02-09 阅读数 322617

17岁的外来打工妹小婷(化名)来到深圳宝安一医疗中心门诊就医,两次换药都被一名黄姓医生强奸。而该医生称小婷是自愿的,且小婷拿了他50元钱。宝安区检察院审查后,最终黄某被释放。

黄某获释后,认为自己被错误逮捕,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提出刑事赔偿。

少女医治狐臭遭遇强奸

2006年12月31日晚8时,17岁的小婷到宝安一医疗中心门诊做了狐臭去除手术。2007年1月2日晚6时多,小婷去门诊换药时,30多岁的黄某以检查妇科疾病为借口,强行与小婷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晚上,小婷又到该门诊换药,黄某利用换药之机,再次强行与小婷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黄某塞给小婷50元钱。

小婷离开门诊后,感觉腹部疼痛,便到住处附近的药店向女医师咨询,并告知其就医时所发生的事情,女医师说小婷应当报警,小婷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提取了有关证据,当天便将黄某刑事拘留。

后黄某经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他在侦查阶段始终否认与小婷发生过性关系。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他承认与小婷发生过性关系,但他辩称是小婷自愿的。

区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难以认定黄某构成强奸罪。检察院认为,小婷自称是处女,但检验结果证实其并非处女,说明小婷的陈述可能存在虚假;黄某两次与小婷发生性关系时,小婷都没有呼喊或者有其它反抗行为,且拿了黄某50元钱。因此,区检察院决定对黄某不起诉并将其释放。

获释医生索要赔偿

2007年12月,获释后的黄某却向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理由是“没有事实根据被错误逮捕”。区检察院认为批准逮捕黄某并没有错误,对黄某刑事赔偿申请不予确认。黄某不服气,又向深圳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该案后认为,被害人是否处女、是否呼喊,均非认定强奸罪的关键。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本案中,发生性关系的双方是医生和患者,且是在被害人看病换药之时、在医院的手术台上发生性行为,此前两人不认识,被害人没有任何自愿与黄某发生性关系的基础;被害人是一名涉世不深的17岁少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不知道采取避孕保护措施,又因刚做完手术无力反抗,后因女医师告诉她应当报警,其才明白受到性侵犯,随即报警,说明被害人年幼无知,也说明其并不愿与黄某发生性关系。

市检察院检委会认为,黄某以医生身份,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乘换药之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显然违背了妇女意志,可以认定其涉嫌犯强奸罪。

近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4年。(据《南方日报》2月5日)

律师:拿没拿钱不重要,“违背意志”就是强奸

黄某的行为,明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首先,依据《刑法》规定,黄某违背妇女意志(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不愿与行为人发生性交的真实意思表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按照有关规定,不能以妇女有无反抗,作为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必要条件。行为人只要使被害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就足以认定其违背妇女意志,而不必要求妇女有反抗表现。

第二,黄某强奸小敏后,“给她50元钱”,企图“私了”。根据法理,刑事案件是不能“私了”的,刑事犯罪的本质是对社会的侵害,任何违反刑法的行为都要受到国家的追究。在刑事案件中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既是对守法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犯罪分子合法权益的保护。“私了”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强奸案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法院审理时也不得进行调解,任何一方想通过私了来“摆平”是行不通的。

依据《刑法》相关条例,黄某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其他有关人员和单位亦需承担的责任。

该医院疏于管理,为黄某两次强奸患者提供了便利,应该负次要责任。同时,医院领导没有按有关规定设置及配置医护人员,这样给像黄某这样素质低、品德差的医生创造了一个温床,给患者挖下了一个大坑。据此,小敏也可以向该医院索赔。

同时,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也给坏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年轻女性就医,最好有陪护人同往,尤其在出现了男医生单独给女孩做手术、换药的情况下,应该提出异议,要求至少再派一名女护士陪同。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报警,切莫私了。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

  强暴 凤网/今日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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