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翁娶妻写“卖身契” 5年后离婚净身出户

2010-01-19 阅读数 128203

娶妻写“卖身契”,富翁5年后离婚净身出户

■核心提示:

5年前,家住南京白下区的单身爸爸赵军(化名)为俘获女友芳心做出常人难以想像的承诺,颇有古人一掷千金为红颜的豪气。他本以为能白头到老,可以不分你我,谁知5年的光景就把爱情消耗殆尽。现在,妻子打定主意要离婚,赵军百般努力都没能挽救得了婚姻,更“杯具”(悲剧)的是,他还得被迫遵守那份协议,净身出户。

■新闻详解:

豪爽男签“卖身契”

跟江敏(化名)相识前,赵军有过一段短暂而幸福的婚姻。10年前,前妻不幸去世,留下尚不懂事的儿子浩浩跟赵军相依为命。前妻走后,赵军将全部精力放在工作和儿子身上,没有考虑感情的事,直到遇上江敏。

2005年,赵军认识了比她小4岁的江敏时,他已经是有房有车有存款的富翁了,两人很快建立恋爱关系。不久,两人谈及婚嫁。女人结婚前总会忐忑不安,江敏也不例外。她反复追问赵军,“你会不会变心?”“结婚后还会对我这么好吗?”赵军理解江敏的顾忌,为了证明自己是一心一意的,他承诺结婚后什么都给江敏。

2005年底,两人领证结婚。婚前赵军签了一份财产协议,内容为:本人自愿将名下一套价值百余万的房屋无偿赠送给江敏;婚后添置的财产(如车辆、房屋、存款等)都归江敏所有;如果离开江敏,不得带走任何财物;江敏的婚前财产仍然归她个人所有。

“我的都是你的,你的却不是我的。”很明显,这是一份极不公平的协议,但赵军心甘情愿签了字。他是抱着白头到老的愿望结婚的,既然白头到老,还分什么彼此?

妻子要他放弃财产

蜜月刚过,赵军就向江敏提出,要把跟前妻生的儿子浩浩从父母家接回来,但遭到江敏的强烈反对。之后,两人多次为儿子的事吵架,感情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裂缝。次子南南出生后,家庭矛盾更加激化,两人各带一娃,开始分居。

2008年底,江敏提出离婚,赵军坚决不同意,法官认为双方关系尚未恶化,判决不离。之后,两人关系没有任何改善。2009年夏天的一次争吵中,赵军动手打了江敏,致使双方关系彻底恶化。江敏再次起诉到南京白下区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同时要求赵军履行婚前协议,放弃所有财产。

“那份协议是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婚姻不在了,协议也不存在了。更何况当初签协议时,她亲口承诺,将来会把房子留给浩浩。”赵军试图说服法官。

“没有那回事!我没答应过他,他是自愿把房子给我的,现在那套房子是我的个人财产,他没权要回去。”江敏拿出协议原件给法官看,明显是有备而来。

法官注意到,协议上注明“自结婚起生效”,但没有“如果离婚就失效”的字眼,因此,就算离了婚,协议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官认为“卖身契”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军与江敏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许离婚。另外,法律规定夫妻有权约定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对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赵军与江敏自愿在婚前达成财产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法有效。赵军已经将原属于自己的房屋赠给江敏,并且房子已经过户到江敏名下,说明赠与协议已经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在已经无权收回。

至于赵军辩称这套房子本质上属于他跟前妻的共同财产,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相反房屋买卖协议和登记资料均显示,这房子是他个人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如果赵军的家人认为,这套房子涉及赵军前妻遗产继承问题,可以另行起诉。

调解不成,法院前不久下了判决,准许两人离婚,财产分配完全遵循婚前财产协议。赵军是名副其实的“净身出户”——赵军婚前赠送给江敏的房子归江敏所有;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大到汽车存款,小到家电家具,悉数归江敏所有,就连一起买的车位也归江敏使用。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赵军抚养浩浩,江敏抚养南南,赵军每个月还要给南南1000元生活费。(据《扬子晚报》)

■问答

1、婚前协议合法吗?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婚前协议一定有效吗?

不一定。协议必须与夫妻双方人身或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余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协议还应具有可操作性。

■观点:婚前协议也要遵循客观、公正原则

此协议是附条件的,5年后离婚男方净身出户,这是指男方提出离婚为前提条件的,而不是指女方,现男方无离婚之意,女方要求离婚,故此附条件不能成立,所以本协议无法生效。由此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需斟酌的。

从新闻表述来看,这份财产协议的前提是婚姻,而这桩婚姻的结果是组成新的家庭,这个家庭里就包括男方的儿子,这个女的与男方结婚后竟然不履行继母“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继母与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本法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女方有过错在先,这份协议就失去了法律效力,法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区分双方的过错责任,判决撤销此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归男方所有,婚后财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经济基础对爱情与婚姻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如果涉及到大额经济,结婚特别是再婚前,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评估。《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婚前签订协议,最好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莫被眼前利益所迷惑,要布局长远,练好内功持续发展。

当然,如果经济问题占婚姻中的重要因素,这个婚姻可能也是危险的。如何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对于离异再婚的人而言,正确评估自己,搞清楚自己所需要的及对方所能给的,这才是重点。(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欢欢)

■链接:

浪漫协议更受欢迎

很多人觉得在协议上提及经济问题有损两人的感情,所以更加青睐浪漫、温馨型婚前协议。记者在某论坛上看到的温馨型婚前协议,摘录部分条款,以飨读者:

1、吵架不当父母面。

2、吵架尽量不隔夜,晚上睡觉时男方必须主动抱女方,女方生气百般推让男方也不能就此放弃。

3、制订两个人的管理条例,约定生气、冷战可以,但是不许过夜,绝对不说分手和离婚。

4、不得对对方使用暴力及咬、掐、挠、抠、撕、抓等不恰当行为。

5、每个月学一道新菜,绝对要做的让你吃完了还想吃。

6、一起努力工作存钱。
 

  婚前协议 离婚 富翁娶妻 凤网/今日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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