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服务员陪酒受伤谁来赔?

2009-04-10 阅读数 476092

  近日的某天晚上,刘某应邀到某酒楼吃饭,让酒店女服务员张某陪饮酒。在张某已醉的情况下刘某仍不断劝酒,最后导致张某在下楼梯的时候摔成重伤,花了医疗费5万多元。张某要求刘某赔偿她的所有损失,对此赔偿问题,形成了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聘用张某的酒楼之间形成消费服务法律关系,张某在店老板的默许下应邀陪酒,是酒店的一项服务,张某的损失应由酒店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到酒楼进餐是消费者,但酒楼服务员陪酒不是消费者享受的服务范围,有悖于社会公德。由于刘某要张某陪酒,才使张某醉酒以致摔伤,因而,张某摔伤的损害后果与刘某要其陪酒是有因果关系的,刘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服务员陪酒是不道德的行为,陪酒而发生的损害后果,不受法律保护。张某醉酒是其自己缺乏自控能力造成的,刘某并没有强迫张某喝酒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刘某对张某因醉酒摔伤没有过错。张某在提供服务后受到损害要求作为消费者的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第四种意见认为:张某在店老板的默许下应邀陪酒,可视为是酒店的一项服务;而刘某要张某陪酒,并不断劝酒才使张某醉酒以致摔伤,构成侵权;再加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对身体的危害,其在与他人交往中不注重自律,放纵自己过量饮酒,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张某的损失应由三方共同承担。

  笔者认为:就目前酒楼业的状况来看,陪酒现象比较普遍。但从我国法律、法规来看,陪酒行为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并且这种行为还有悖于社会公德,因此陪酒行为不应视为消费服务的范围。由此可见,陪酒是酒楼的一项服务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在张某已醉的情况下,刘某仍不断劝酒,在主观上有过错。张某醉酒摔伤的损害后果与刘某的要求张某陪酒和不断劝酒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刘某构成侵权是毫无疑问的。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他人交往中不自律,放纵自己过量饮酒,也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对张某的损失应由张某和刘某来共同承担。

  至于酒店的责任笔者认为:张某所在酒楼业主默许张某陪客人喝酒,就具有了“执行职务”(从事业主指派或安排的活动即应为执行职务)的性质了。张某在“执行职务”中喝醉酒后摔伤,应认定为工伤。所谓“工伤”的认定,并不以造成工伤的行为是否合法为准,而应以是否为所在单位安排、指派为准,特别是在陪喝酒这种行为是为本酒楼营利目的、“特色服务”项目的安排下进行的更是如此。当然,对单位或老板的默许行为,可从有关行政管理的角度给予行政处罚,但并不因此而免除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在从事这种安排中所受人身伤害的劳保福利待遇的责任。所以,以这一点,本案酒楼业主对张某的责任就应是给予张某应有的工伤劳保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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