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丢失信用卡遭疯狂盗刷 商场被判赔偿80%

2009-04-06 阅读数 461315

  昨天,某大型连锁卖场的一位老总拿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心里觉得沉甸甸的。事情缘起 2008年7月14日,南京的胡女士在发现自己的钱包和信用卡丢失后,向银行挂失,银行账户显示,丢失的信用卡当天已经被盗刷了1.9万元,小偷先后在南京的某大型连锁卖场刷卡9次。法院今年3月26日终审判罚,卖场负主要责任承担80%的损失,个人承担20%。

  收银员遇到刷卡心里抖呵

  该卖场老总向记者表示,信用卡遗失造成盗刷,商家肯定有责任,但卖场承担80%是否合理值得商榷。仅由商家和顾客承担损失,银行却置身事外毫发无伤也有失公允。

  法院认为,信用卡被冒用时,特约商户是唯一与冒用人直接接触的当事人,是防止信用卡被冒用的最后防线,而在该案中,冒用人的签名和卡背面预留的签名明显不同,但商家对此未加审核或审核不严,所以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商家则称,多数人刷卡时信用卡签名都龙飞凤舞,有时被要求重新签名,不少人还表现得很不耐烦,刷卡消费本是为了方便消费者,为此,商家还要向银联等支付手续费,现在,方便了顾客自己却招惹来麻烦,难免觉得郁闷。

  该卖场一位收银员告诉记者,现在卖场对刷卡进行了专门的培训。尽管这样她遇到消费者刷卡时心里都抖呵,宁可让后面排队的人多等一会儿,也要尽量核对好签名再成交。

  “失卡不失财”有没有可能?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孟兰凯律师认为,随着信用卡消费的激增,这场信用卡盗刷责任认定纠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信用卡不设密码凭签名消费,是国际惯例。有资料显示,在国外因丢失信用卡造成的盗刷,个人最高只承担20-50美元(英镑)的损失,其他由商场和银行埋单。而在国内,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随着信用卡的普及,持卡人、商家和银行之间的扯皮、争议、官司与日俱增。

  “失卡不失财”是否可能?孟律师建议,可以借鉴国外银行的一些做法,在美国目前不少商家已经开始使用触摸手写屏,消费者在电脑触摸屏上签名后,经过电脑鉴定真伪,安全性大大提升。孟律师还建议,鉴于国内消费市场的实际情况,可以不必遵从国际惯例,一律凭密码刷卡消费,这样就避免了许多风险。(谢高林)

  信用卡 盗刷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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