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家荡产的为何是明星而不是电视台

2009-03-20 阅读数 159346

  针对两会上引起热议的“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要担连带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相关负责人李援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次明确回应,“按照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新闻晨报》3月16日报道)
  
  虚假广告已成社会公害。某些明星不负责任的代言行为,对虚假广告的泛滥成灾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明星虚假代言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惩处力度前所未有。如果能落到实处,无疑会对遏制明星滥代言和虚假广告的泛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不过,在完全赞同严厉追究虚假代言明星的责任的同时,有一点我想不通:倾家荡产的,为何只有明星却没有电视台呢?明星虚假代言,理应担负起责任来;而电视台为虚假广告提供传播的载体,起到的作用更坏、造成的后果更严重。只让明星倾家荡产,却对电视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岂不是舍本逐末、“抓小放大”?
  
  现在,打开电视,到处都能看到乌七八糟的广告,有的是明星代言的,有的没有明星代言,只找几个不懂事的小孩子在那里嚷嚷吃这个、送那个。如果这些广告出了问题,是不是就只追究那些不谙世事的小孩子,让他们“倾家荡产”就够了呢?
  
  明星的社会影响力尽管比普通人大得多,但跟财大气粗的“喉舌”电视台比起来,也属弱势群体。也许,这就是为何明星要为电视台当垫背的原因吧。只严惩代言的明星、不追究电视台的责任,根本无法彻底消除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泛滥的根子,一是某些部门的失职,比如质监部门、工商部门等等;二是电视台等传播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见利忘义。今后如果也能让几家电视台因为虚假广告倾家荡产、让一些渎职的官员因此而丢官,相信中国的消费环境会有一个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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