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加公司活动受伤被不认定工伤后起诉获胜

2008-11-23 阅读数 172305

  本报讯 (记者刘杰)“郎女士在参加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摔伤,朝阳区劳动局对此不认定工伤的理由不成立。”昨天,在朝阳法院,宝马公司员工郎女士告朝阳劳动局工伤认定有误案一审落槌。

31岁的郎女士,原为北京市外企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宝马(中国)汽车贸易公司(下称宝马中国)销售部的员工。去年7月20日,宝马公司安排销售部举办销售团队建设活动,郎女士亦参加了此次活动。骑马时,郎女士的马突然原地转圈,而后将她摔落在地。送往医院救治后,郎女士被诊断为颈椎压缩性骨折。

去年8月,在朝阳区劳动局,外企人力资源公司为郎女士申请工伤认定。稍后,劳动局做出了非工伤认定,理由是:骑马是娱乐活动,不是工作。今年3月,不服该非工伤认定,郎女士将朝阳区劳动局告上法院。

庭审时,就该次团队建设活动是否属于工作性质,郎女士出示了宝马中国加盖公章的说明,证明该团队建设活动是宝马公司安排并付费的年度活动。“这次公司活动的主旨是团队建设,与纯粹的享乐为目的的娱乐活动不同。我这次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朝阳区劳动局则坚持自己的意见。其代理人说,郎女士的工作是销售员,而团队活动中的骑马、高尔夫纯属娱乐健身和旅游的性质,不属于工作范畴,“因工外出期间”不应包括“外出游览、娱乐”等活动。

昨天9时,朝阳法院宣判此案。法官宣读判决书称,郎女士在参加团队建设活动项目时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朝阳区劳动局认定郎女士非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并责令朝阳区劳动局60天内对此案重新做出认定。

工伤认定应考量活动主旨

昨天,主办法官解释称,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基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活动的内容形式看,而应从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

本案中,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培养和促进员工沟通与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属于工作性质的活动。

他还表示,团队建设活动已逐渐成为一些企业进行人力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手段。企业若组织此类活动,第一,要为员工上工伤保险;第二,在出意外后,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员工 公司活动 受伤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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