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艾滋卖淫被判传播性病罪

2008-10-11 阅读数 424320

  家住资中的女子张梅(化名)是一名艾滋病患者。但她在明知自己患病的情况下,还在成都进行卖淫活动。昨日,金牛法院一审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最终,法院认定张梅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判处张梅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据了解,以传播性病罪对明知患艾滋病还卖淫者处以刑罚,在四川尚属首例。

  张梅今年38岁,但看起来很年轻,长得也很漂亮。在记者面前,她始终低着头,不停搓着手指。据办案检察官介绍,2000年,张梅从资中到成都务工,染上了毒瘾。去年4月20日,张梅被警方强制戒毒6个月。在此期间,张梅被查出患有艾滋病。此后,她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会传染人的情况下,多次在金牛区五里墩附近的美容美发店从事卖淫活动。今年7月22日,张梅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进行卖淫活动,根据我国《刑法》第360条的规定,张梅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由于张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定从轻处罚,对张梅作出以上判决。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还从事卖淫活动,究竟构成什么罪名,法学界一直有所争论,有不少学者对此都发表了看法。有人认为,这一行为不应构成传播性病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增设传播艾滋病罪。

  金牛法院一位法官称,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动机是剥夺他人生命,但此案中张梅的行为没有这样的故意,且她的行为不必然导致对方感染,即便感染,也不以丧失生命为必然后果。此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的对象是不特定公众,而此案中的情况不足以对整个公共安全构成危害。  金法检 本报记者 杜雯
 

  艾滋 卖淫 传播性病罪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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