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丽江市玉龙县人民法院二号法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三位法官端坐审判席上,对震惊全国并曾在当地社会上产生过恶劣影响的"云大女大学生碎尸案"进行二审。
两个半小时的审理中,三名在一审中被处以死刑(包括一名死缓)的被告人情绪平和,尤其是一审中曾当庭痛苦并下跪向受害人家属道歉的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张超,她看上去非常柔弱,但在描述参与对受害人进行分尸的情况时,非常镇定,甚至显得很冷酷。庭上,她多次抖动双手和挪动脚步,以至于连接在一起的手铐脚镣在庭上哗哗作响,似乎昭示着她内心强烈的挣扎。
经过审理,省高院法官宣布:由于案情非常重大,将在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择日作出终审判决。
1、柔弱的外表和三次诡异的微笑
由于考虑到前来旁听的人可能很多,省高院对本案的二审,昨晨8点多才临时决定从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在硬件设施更好、也更宽敞的玉龙县法院进行--这里也是本案一审开庭的地方。但出人意料的是,当天参与旁听的人,总共不过三四十名,似乎该案受关注的程度已经淡化了不少。
显然,张超、谢宏、陈光吕三人的情绪也已经平和了许多--相比于一审,整个审理中,他们均没表现出有多么紧张或激动的样子。在刚开庭不久,张超被带出法庭候审时,她向旁听席上挥舞了一下手中的一审判决书,同时竟微笑了一下。这种令人费解和诡异的笑,她在受审中还出现过两次。
本案案发后,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经济系工商管理专业大二女生张超平时的几张照片,在网络上广泛流传,许多人通过照片对她所得出的印象是:相当漂亮,堪称楚楚动人。
法庭上的张超,给人的依然是如此印象:白色的薄薄的紧身毛衣、灰色休闲裤和一双深色的运动鞋,头发比较浓密,留着齐肩的刘海,不时会把她细致的脸庞遮掩起来。
三被告受审时依然都还戴着手铐和脚镣,两者连接在一起的。谢宏和陈光吕始终比较安静,几乎一动不动,张超则不下十几次挪动脚步,抖动双手,有时,又抬起手摸摸嘴巴,捏捏鼻子或揉揉眼睛,稍一动弹,手铐脚镣便会哗哗作响。但她脸上,始终看不到明显的痛苦和追悔的表情。她坐在被告席上,放在大腿上的双手中,一直紧紧攥着一审判决,手指不
知去翻一下,更多的时候,则挨着那双冰冷的手铐,偶尔动一下,似乎略有些不知所措。
2、她和被害人的关系及"强暴"一说
关于作案的动机,张超坚持其归案后就给出的一个说法:她所做的一切,都仅仅只是为了讨回一笔自己该得的钱,一笔被害人云南丽江公路管理总段路桥施工队项目经理木鸿章欠自己的"债务"。
"我没抢劫,也没主动杀人和策划杀人。"张超说:大约2007年6月,她在"天上人间"夜总会认识木鸿章后,木偶尔会带她出去应酬,主要是陪人吃饭,大约有8次,只有一开始给了她3000元钱。木向人做介绍时,一般都说她是"云大的学生小杨"(注:张超的另一个名字叫杨乐)。
对于与木鸿章的关系,张超一开始只是轻描淡写,随着调查的深入,这种"关系"浮现在了法庭之上。
张超承认,那时她是在那家夜总会坐台,而认识她后来的男朋友也是在这期间。有些云大旅游文化学院的同学知道了木鸿章的存在,就提醒她要消息点,"这种来玩的老板,不会有啥太好的行为。"她则告诉同学,木只是她的一个"客户",对她挺好的。
"但是,他后来就强暴了我。"张超说。
"这始终只是你自己的说法而已,有什么证据加以证实吗?"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可文检察官当即质问。
"难道我被强暴时,可能有人在旁边参观吗?"张超异常冷静地反问。
根据张超的陈述:一次,木鸿章带她外出跟人吃饭后,把车开到一处偏僻的地方,在车上对她实施了强暴。她非常生气,木便答应给5万元作赔偿,次日,就给了1万,还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但另外四万,木一直拖着不给,她前去催要的过程中,又遭到第二次强暴。
这番说辞,一审判决中没有认定。"难道坐台小姐就不可能被强暴吗?她是坐台小姐,难道就意味着她愿意被性侵害,可以被性侵害?"张超的辩护律师范晓媛发出这样的质问。
3、谁是主谋和是否故意杀人
对于女友所说的这种遭遇,被告谢宏在庭上表示:他非常愤慨,他的所作所为,也都是为女友出气和"报仇"。但他归案后最早的一次供述中,却提到过他根本就不在乎这件事情。而张超也曾供述过抢劫和杀人是她的意思,但此后所有供述都推翻了这种说法。
"一开始,张超是以为自己的罪比男友轻,为能和男友一起死,她才这样说的。"对于类似的翻供情况,一位辩护律师称:翻供完全是被告人正当的权利。
三被告相互推委,均称自己不是主谋。在庭上依然声称"非常相爱"的张超和谢宏也不例外。
谢宏说,作案之前,他从来见过木鸿章其人,而找上木的原因只是想教训一下木,拿回对方欠女友的"债务"。但之所以准备了那么多的工作,是因为大家一起商量过,万一出了"意外",就只有把木打死。后来,在从木鸿章卡上取到钱后,是他和陈光吕一起动手,用绳子把木勒死的。碎尸是为了毁尸灭迹,这是包括张超在内的三人都一致同意的,碎尸和抛尸过程,张超也都参与了。
"我不知道,我男朋友和陈光吕买作案工具的时候,我还在学校上课呢。"张超嗓音稳定、思维很清晰地说:当他们一起从木鸿章处讨回了她应得的"债务",她很害怕,不敢作出是否杀人的决定。于是,男友和陈二人便说她是女生,不要管这样的事情,叫她躲进卫生间。等她出来时,木鸿章已经死了。至于后来碎尸的过程,她确实参与了,她负责切割的,是尸体的膝盖以下部位。
但第三被告陈光吕的说法也在指向张超。"张超说了,怕放木鸿章回去了会报案,所以就把他杀死,抛尸也是张超带着我们去的。从木的卡里取到钱后,张超分给了我13000元。"陈光吕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最无辜的人就是陈光吕,因为他是受邀来帮忙"讨债"的,可以说根本就不清楚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所以,只是从犯,其行为也不应该构成抢劫和故意杀人罪。
4、张超的辩护人称:其实她"很天真"
在并未得到查实的"强暴说"的前提下,多位辩护律师提出"张超其实也是受害人"的说法,试图为被告人最大限度地减刑。
谢宏的辩护律师称:木鸿章因其强暴行为而答应向张超赔偿5万的情况,有一些侧面和间接证据可以印证,这种"债务"即便不合法,被告人为索取债务而对木鸿章采取的行为,其前期顶多只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行为。
张超的辩护律师则表示对构成抢劫罪的定性无异议,但同时尝试着以"情有可源"的思路来进行辩护。辩护人称:张超和木鸿章之间,确实保持着"暧昧"关系,原因是出于其家中的贫困,她指望着借这种陪吃陪喝的"暧昧",就能解决学费的问题。其实,她内心不无纯洁,而且也有自己的底限。但是,来自于木鸿章的性侵犯,已经超出了她这个底限,所以,木鸿章虽然被害了,但其自身行为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这位辩护人认为,另一部分重要的过错,在于张超的男朋友谢宏,因为此人已经在社会上混了多年,非常工于心计,仅从其在看守所中还曾写纸条,打算交给张超串供一事便能看出。辩护人称:其实张超"很天真"。同时,还总结说:一个年幼无知的女大学生,出于对金钱的困惑,在一个老谋深算的社会在职人员的诱骗之下,才犯下了这样的抢劫罪。
"这些说法全部都没有证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可文在发表最后意见时指出:被告人谢宏、张超、陈光吕精心策划和准备,周密实施的为劫取被害人木鸿章的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抢劫行为,其指控的证据体系是完备而又能形成锁链相互印证的。在整个作案过程中,谢宏组织、指挥,起到了核心的作用,张超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而陈光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三人都应该是主犯,且其手段极其残忍,其罪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检察官认为,应该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三被告的上诉。
张超异常冷静清晰,手书四千言《上诉书》
自称天真无知 归罪社会风气
"在座旁听者有不少是女性,请问你们在热恋中时,是否可以和别的男人发生性关系,而且是还有金钱在里面的性关系呢?不可能吧,我也不可能。"
这是昨日审理中,张超坐在被告席上扭头向旁听席说出的一番话。已经被证实尚在大学就读期间、仅19岁就成为了一名"坐台小姐"的她,似乎想用这番姿态,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她与案中被害人木鸿章之间的关系--她并非如外界普遍传闻所说的,在这个丽江老板的"二奶",并且,她是重感情的;因此,其实她才是受害人;紧接下去的逻辑则是:一审中对于其死刑的判决,实在太重了。
多位直接经手办理此案的司法人员告诉本报记者,张超与当地老板木鸿章之间被包养与包养的关系,是绝对存在的,有许多知情者可以证实。"包二奶"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令人担忧的社会现象,由此引发出了许多相关的犯罪行为,本案即是其中典型的一例。
在一审判决下达后,看守所中的张超,曾自己手书过一份《上诉事实及理由》,达近四千字。这份"上诉书"最终没成为正式的上诉材料,也并未在昨日法庭上宣读。观其内容,其思维清晰和理直气壮的程度令人惊讶,恐怕谁也无法相信,这竟是出自亲自制造和参与了一起震惊全国的碎尸案、并已经被一审判决死刑的被告人之手。
该"上诉书"中,张超语气冷静地自称"天真无知",并将其犯罪的原因归咎于"社会风气"。她为何竟能如此"义正词严"?这是许多办案人员心中一直难解的迷。
本案一审主诉检察官、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何树云是这些人中的一位。他这样发问:"一个看上去如此楚楚动人的花季少女,何至于如此心狠手辣,如此老练地参与把被害人切割成260多块?到了现在,竟然还死不认罪?"
以下是张超在看守所中写的"上诉书",本报有删节。我们不妨通过里面的内容来试着探究一下张超其人。
张超《上诉事实及理由》(有删节)
一、一审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内容根本不是完全清晰的,多数成份仍带有主观的臆断和遐想,而这些虚构出来的事实不经仔细审查就作为法庭的证据根本不公平、公正的。
1、试想木鸿章为何在见面之后就主动先后给我价值两万元的财物?他知道我是一个学生,是靠父母的血汗钱来丽江上学的。而对于一个中年男人来说,由于他的生理需求,莫(要)不是早对一件凯觎很久的事件馋涎欲滴,怕是不会无事献殷勤的,他完全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古人云:"将欲取之,必先与之;将欲夺之,必固与之。"所以他认识我后便以大哥的身份骗取我对他的信任,软硬揭(兼)施,不惜使用任何在我这个年龄段所不能识破的手段。
2、同学的证言已证明我与木鸿章已中断联系2个月左右。如果我们是关系暧昧,为何我却与其中断联系?在木露出本性后也承诺只要我继续跟他保持关系他会给我很多钱,而被我定然否决。而且,木鸿章的朋友的证言也并没有体现出我们关系暧昧。木也并没有在他们面前介绍过我是他女朋友之类的话,我们在私下和公开的场合也没有过暧昧的行为。
3、一审判决中指(认)定木鸿章对我并无防范意识,这非常肯定地说明我在木鸿章的眼中只是一个任其摆布的玩偶,体力、脑力都不能与之相抗衡。相反,他正是利用了我对他没有防范意识的心理对我进行了性攻击。而后又假借给我补偿的口号暂时稳定我的心态。不久后看我对他的行为不敢做出反应,又用给我承诺的剩余的四万元钱的手段再次施行了骗奸,而我一个19岁的弱女子,手无任何缚击之力,对他的任何行为为了自己的名誉不敢声张更何况状告?再说他在本地的势力对我的威逼利诱,我只能做为他任意摆布的玩偶,根本无能为力。正是由于我的软弱也引起了他肆无忌惮的欺侮,在实在痛苦的情况下才告诉了我的男友,才发生了之后的事情。
5、受到木鸿章这种欺骗的女学生不止我一个,他正是利用我们不敢报案的心理大肆的欺侮、压榨我们这些无知的少女,以他在本地的势力吓唬、辱侮,并借用我们在学校的身份,威逼我们给其在学校内找寻漂亮的女学生,作为他拉到项目的合作伙伴的寻欢之物,以讨伙伴的欢心,从中得到巨额报酬。他是否是一个正直的人?是不是一个合格的丈夫和父亲?就凭他比我年长20多岁却不管家人硬要与我们这些不懂世事的女学生建立不当关系,在我们不愿的情况下又想尽办法利用卑鄙的手段先骗取我们的信任后对我们实施暴力和欺侮的行为,足以证明他的道德败坏,欺侮女学生。
二、一审判决对我的定罪不当,是没有经过综合分析的片面定罪。
1、对于抢劫罪的定性是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人身伤害型犯罪。而我们的行为及我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讨要他曾承诺却一直未实现的四万元钱。在讨债过程中我们并无暴力过激行为,并不存在一审判决中所讲的为了达到抢劫被害人的财物的目的而实施了暴力。
2、我们并非是在其无意识的情况下对其施暴并抢劫财物。相反,木鸿章是想借还我钱的名义,再次对我进行性攻击而主动在信息中要求到我住处的,这是有信息可查的,而到我住处后他并无还钱的意思却对我动手动脚才引起了我的反感。
3、一审判决中说我积极参与作案,并无被强暴之后"索债"的事实理由,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请想想,如果木鸿章不是采取强暴手段和我发生性关系,他会承诺给我四万元钱吗?他有身份有地位,我去告发他,他的损失何止四万元?这不是证据吗?
4、一审中所讲杀人是不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有内在联系呢?首先我已表明观点和当时的心态只为了讨债,而债讨回了我根本没有必要杀人。因为他曾对我的行为和承诺和我们发信息时他都说主动来住处找我还钱的事实,钱已讨回我为何要杀他?所以不存在我杀人的动机以及事实和理由。
三、我国现行提倡的政策是保护妇女儿童,在过去的时代,像木鸿章这种以奸淫、诱骗手段玩弄少女的行为是要判极刑的,而现在没有看清实质,不分析原因就对我这样定罪量刑是极不公正的。如果对这种社会风气不加制止,那么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悲剧发生。
四、在我国,恐怕现行的政策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法官进行判决,不是依照自己对法律真诚的信念,而是为了迎合某些外界对此案的议论和压力。自然,绝大多数法官还是凭自己的良心来进行裁判的,但也往往由于人类的弱点而犯错误。法官们对其活动的主要对象认识的极其肤浅,他们应该去关心一下社会现实状况,人类学、心理学,由于对于刻板,他们对人性的认识只是一知半解。他们只会以案审案,此案的发生有多种现在社会实在的丑恶,他们不敢去揭露,不敢去为社会的人类道德伸张正义。
五、我曾经也是个天真、稚嫩的孩子,由于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才走到今天这步田地。而在之前的19年内,我并无犯罪史,更不是那种十恶不赦的人。
在一审陈述时我已表明愿意认罪服法,用我今后一生的汗水和泪水来洗清我犯下的错误。请看在我年少无知,对社会的偏激,一时铸成大错,同时我父母已经年迈,只有我一个独生女儿的情况,给予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难道真的要剥夺我们的生命才可以体现法律的庄严和崇高的意义吗?此时,法律更应该体现其母性的、人性的一面,来宽容、接受我们这些因一时冲动而走错路的孩子。如今我已为自己的罪行在接受严酷的惩罚,在看守所认真改进和学习,这是有看守所的领导和同监在押犯人可以证明的。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看在我有心改过并积极改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将用余生来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一审判决对我的定罪量刑实属过重,特请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重新该判。
新闻背景
2007年6月份,被告人张超在"天上人间"夜总会与被害人木鸿章认识后,长期交往,关系暧昧。
2007年12月上旬,被告人谢宏约其恋人张超一起到昆明,还有谢在昆识的朋友即被告人陈光吕。谢宏编造丽江有人欠他钱,请陈光吕帮忙一起讨债。12月16日,谢宏打电话通知陈光吕到丽江,陈光吕17日凌晨到达丽江。12月18日、19日两天,被告人谢宏、陈光吕陆续购买了尼龙绳、橡胶手套、黑色塑料垃圾袋等作案工具,在移动营业店购买了两张不需用身份证登记的"159"手机卡,并于19日将购买的其中一张卡号为15912229022的手机卡交给了被告人张超,被告人张超从19日下午14时22分开始用卡号为15912229022的手机不断地给木鸿章发短信联系,邀约相会。
19日20时许,被害人木鸿章驾车来到张超租住的出租房楼下,张超下楼将木鸿章接到房间,进入房间后被躲在门后的谢宏、陈光吕用刀逼住,谢宏持刀威逼木鸿章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后,由谢宏在出租房内看住木鸿章、张超、陈光吕两人换上事先准备好的衣物,骑自行车赶到事前踩好点的丽江市医院门口的农行自动取款机上蒙面取出人民币2万元。
返回出租房后,三被告人商议后害怕木鸿章报案,决定将其杀死。被害人死后,又被三人一起碎尸,尸体共被切割成达260余块,并被抛置于多处。
案发后,被告人张超于2007年12月23日在丽江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谢宏、陈光吕于2007年12月25日在昆明被抓获归案。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提出控诉,一审法院判决三人构成抢劫罪,张超、谢宏判处死刑,陈光吕判处死缓。三人不服,均提出上诉。 特派首席记者温星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