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悬赏10万寻撞死母亲司机 事后反悔拒付款

2008-10-09 阅读数 116708

  一辆面包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 致骑自行车的妇女受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后司机驾车逃之夭夭。为了替母亲讨回公道,陷入极度痛苦之中的死者的儿子贴出了“悬赏10万元寻找目击者”的广告。当天,邻村一名村民看到悬赏广告后,随即与他取得了联系,告知愿意提供线索,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后警方根据其提供的逃逸车辆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之后,死者的儿子因未按时支付10万元悬赏金而被告上法庭,从而引发案中案。

  母亲被撞致伤抢救无效死亡

  儿子悬赏十万元寻找目击者

  据了解,2007年10月4日晚上8时许,山东临沂沂水县夏蔚镇某村村民张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沿青岛胶州市境内的204国道由东向西行至胶州市胶东镇驻地,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过公路的妇女于某某相撞,致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肇事后,张某驾车逃逸。

  同年10月7日,家住胶州市胶东镇某村的于某某的儿子纪某贴出悬赏广告,寻找目击者,其内容为:2007年10月4日晚8点左右,在胶东信用社附近,有一位50多岁的女人被车撞伤,肇事车逃逸,有好心人提供真实线索,悬赏现金10万元。联系人纪某及电话等。邻村村民于某看到悬赏广告后,遂与纪某取得了联系,告知愿意提供线索。当天,在于某某的女婿田某的担保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于某提供线索经交警认定确定肇事者之日起,纪某于三日内将10万元交付给于某。

  同年10月19日,警方根据于某给纪某提供的逃逸车辆线索,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经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1月19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的亲属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其自愿认罪,且能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

  今年1月28日,青岛胶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目击者未拿到悬赏金诉至法院

  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表示服判,不上诉。至此,此案应“案结事了”,但事情并没有想象得那样简单。线索提供人于某因未能按时拿到10万元悬赏金,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之后,于某多次索要10万元悬赏金未果,遂一纸诉状将纪某、田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悬赏广告具有合同的性质,纪某发出的“寻找目击者”广告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于某接受要约后按照悬赏广告上的要求向纪某提供了线索,于某与纪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纪某就应该履行悬赏广告里所确定的义务。继而,于某与纪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据悉,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解,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以下协议:一是被告纪某、田某一次性给付原告于某悬赏金26000元;二是被告纪某、田某将该辆面包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给纪某的,即本案肇事车辆)折抵悬赏金归原告于某所有;三是双方无任何其他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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