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年前的沉冤 今朝终获宣告无罪

2008-09-18 阅读数 438936

  (雷动  ) 9月10日,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宣告郭运红无罪的再审判决已经生效,在这起再审案件中,撤销了24年前对被告人郭运红犯窝赃罪服刑一年的刑事判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郭运红有权提起国家赔偿。郭运红得知宣判结果后,她感激地说:“我背负了二十多年罪犯的帽子现在终于脱掉了,感谢法院,感谢法官的公正判决。”

  在1983年郭运红系桂东县第二医院的职工,7月24日听闻其外出广州的弟弟郭喜红钱被人抢了,便向与其弟外出的刘某询问郭喜红下落和钱是否被抢情况。刘某告知郭运红,你弟弟被公安局抓了,钱没被抢,存了在银行,并将存折给郭运红看了。因这本存折是刘某与郭喜红诈骗所得的赃款存折,刘某给郭运红看后本想拿走,但考虑存折上是郭喜红的姓名,钱又存在广州,自己拿着存折没用,反过来给自己添麻烦,便放了在郭运红房里的床上,此时郭运红正好上班时间到了,便上班去了。此存折后被郭运红母亲捡起并带回家保管。原审认定刘某将与郭喜红在广州诈骗现金的情况告知了郭运红,并将赃款存折交给了郭运红,后找到郭运红追查赃款存折时,郭运红矢口否认,支吾搪塞,经严词训诫后,才从其母亲家将存折取出。其行为已构成窝赃罪,且抗拒交待,判处郭运红有期徒刑一年。郭运红虽对指控一直不服,因当时正处于“严打”期间,就没有提起上诉。当服刑一年出狱后,她曾多次用口头和书面形式向几级法院提出申诉,而且一直未放弃;在2007年提出申诉请求中,郴州市中级法院将该案交由桂东法院立案复查,2008年桂东法院作出了再审决定书对本案提起再审。

  在本案的再审中,桂东法院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翻阅案卷,调查取证,并对原本案当事人刘某和郭运红母亲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本案定案的关键人刘某在当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审讯时,做有多次审讯笔录,其曾供述过将诈骗过程告诉了郭运红,而在更多的供述中都说没有告诉郭运红,供词前后矛盾。刘某将赃款存折给郭运红看了并留在其房内床上,郭运红并未控制、保管该存折,相反,对存折持放任态度;存折是刘某留放在郭运红房内床上,而后来实际上是从郭运红母亲家中提取到的,存折的转移,证据缺乏关联性。因而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郭运红犯窝赃罪不能成立。对郭运红及其委托的辩护人提出,郭运红既无“窝赃”的故意,也没有“窝赃”的行为,原审认定被告人郭运红犯窝赃罪证据不足的辩解意见予以了采纳。为维持生效裁决的既判力,对确有错误的裁决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原则,确保公正司法,故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审被告人郭运红作出了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宣告郭运红无罪。

 

  国家赔偿 凤网/今日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