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因被禁在大堂刊登天气预报起诉气象局

2008-08-27 阅读数 387822

  首席记者 何中有 通讯员 郑军 李培军  焦作市一家酒店每天在大堂的显示屏上播出转载自当地报纸的天气预报,被当地气象部门给予警告,并被处罚款5000元。酒店不服,连续上诉,引发了我省首例“气象行政官司”。

  酒店发布天气预报被罚五千

  去年6月,焦作建港大酒店为方便顾客出行,特意在大堂显示屏上转载了当地报纸每天刊登的天气预报。

酒店负责人说,这一贴心周到的服务推出后,赢得了顾客的一致好评。然而,让酒店始料未及的是,他们的“良苦用心”却引来了一场行政官司。

去年7月11日,焦作市气象局在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建港大酒店所发布的气象信息不是由焦作市专业气象台站提供,当即通知其在7天内停止转载。建港大酒店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未予理睬。

去年7月19日,焦作市气象局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10天内改正,建港大酒店仍未理睬。

去年9月12日,焦作市气象局向建港大酒店下达了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行为违反了《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决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显示屏是否媒体引舌战

建港大酒店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焦作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处罚决定。建港大酒店仍不服,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电子显示屏是否属于《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所说的“媒体”展开了激烈辩论。

建港大酒店认为,电子显示屏只是一种传播信息的媒介,而非媒体,自己也不属于媒体单位,其发布的信息也达不到影响公众的程度。建港大酒店还认为,电子显示屏所转载的天气信息只是当天的温度和风向,不是天气预报。

焦作市气象局则认为,酒店大堂里的电子显示屏是一种信息载体,自然属于媒体,气象局的处罚没有过错。

  酒店一审败诉不服判决

山阳区法院认为,酒店大堂里的电子显示屏所发布的信息面向社会公众,属于《办法》中所指的“其他信息载体”。同时,原告所发布的气象信息既不是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也没有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更没有与当地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

因此,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气象法规的规定,理应受到处罚。建港大酒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调解酒店补签协议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建港大酒店大堂所设的电子显示屏属于媒体的一种,其在电子显示屏上转载天气预报的行为违反了《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一审判决是正确的。但考虑到此案判决后对酒店的不利影响,焦作中院决定通过协调的方式妥善处理这一案件,力争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昨天,记者从焦作市中院获悉,经过协调,建港大酒店主动申请撤回上诉,并与焦作市气象局补签了刊播协议。

  酒店 气象局 东方今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