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出租车将雨水溅到行人身上,司机和行人一言不和互相挥拳相向,最后导致行人右髋臼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行人状告司机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司机赔偿行人各类损失共计77226.6元。
2007年9月14日早晨,天空正下着中雨,夏先生驾驶出租车经过上海市杨浦区本溪路一家宾馆门口时,不小心将雨水溅到上班途经此地的张先生身上。为此,张先生便骂了夏先生。而夏先生听到后,下车与张先生发生争执,继而两人互相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张先生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髋臼骨折。为此,张先生住院治疗20天。嗣后,双方为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中,经法医鉴定,张先生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张先生和夏先生为琐事发生争执,双方理应保持冷静与克制,寻求合法途径解决矛盾。双方互相扭打致张先生受伤,夏先生已构成对张先生的侵权,对张先生因此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这起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夏先生应该承担六成责任。法院判决夏先生赔偿张先生医疗费35,080.60元、误工费6678元、护理费1620元、营养费1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残疾赔偿金28,348元、伤势鉴定费180元。 (胡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