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草案二审将更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06-24 阅读数 75062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四日电 (记者 孙宇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十四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再次审议了国有资产法草案,草案将该法名称更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

  去年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曾对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初审。会后根据各方意见,对草案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士提出,国有资产的范围很广,从草案第二条规定看,本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因此建议对本法名称再做研究,使得本法名称与其适用范围相适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等部门研究认为,草案主要是针对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出的规定,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已经广为使用,将本法名称定为“企业国有资产法”更为恰当。据此建议将本法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

  同时,草案将第二条相应修改为:“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国有资产法”,学界此前曾有“大小国资法”之分。“大国资法”提倡者认为,应该将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都包括在内,不能把“国有资产法”》的界定对象狭隘化。而“小国资法”倡议者则倾向一部主要针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有专家倾向于“从做‘小国资法’做起,一步步来,在实践中逐渐完善”。

  显然此次更名,更加明确了“小国资法”的立法方向。

  也有专家指出,金融类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法律缺位实际上一直比较明显。目前,中国金融性国有资产总量庞大。有报道称,包括央行资产在内的中国金融资产总量已接近六十万亿元人民币。

  专家指出,金融资产这一块出资人缺乏,产权关系也不太清晰,要加快解决许多初始产权界定的问题,应尽快成立金融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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