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坠物伤名车  物业被判赔一半

2008-06-19 阅读数 465521

  女性在线/今日女报讯(通讯员 郑莺 欧阳建新)  业主将车停在小区过道上,楼顶突然坠物将车砸坏,是车主只能自认倒霉还是小区物业应该承担责任?就此问题,“马3”(马自达3型轿车)车主涂女士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近日,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涂女士一半的修车费用。

  今年2月9日,家住天元区某小区13栋的涂女士没有像往常那样将车开进车库,而是停在了自家门前的通道上,晚上8点,13栋楼顶的烟囱突然坠落,将车的挡风玻璃、仪表台等部位砸坏。听到响声后,涂女士马上下楼通知物业公司一同查看了事故现场并拍摄了照片,然后,涂女士将车送修,共花费5961元。

  对于此次事故,被告物业认为,在物管合同里早已明确规定,小区内的车辆必须定点停放,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车主自行承担。涂女士停车的通道属于非指定停车地点。而且,在今年1月中旬至2月初,株洲市遭受了严重冰灾,早在2月3日物业公司就在小区公告栏中张贴公告提醒业主:由于天气变化,部分楼顶冰雪开始融化坠落,请大家出门小心,车辆及时入库,以免发生意外。基于以上原因,物业公司拒绝承担责任。而原告涂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责任。

  天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当对小区房屋、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尤其是在发生严重冰冻灾害后,更应当对小区物业的相关设施进行检查、修缮,以避免发生事故。虽然被告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有所预见,也进行了相应的提示,但并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义务,未对所管理的物业进行充分的检查、修缮,排除安全隐患,被告不能证明其对本案烟囱坠落造成原告车辆损害的事实没有过错,且在原告没有按照规定将汽车入库或定点停放时,被告未及时制止,没有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被告辩称本案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但在今年初所发生特大冰冻灾害中,在株洲市区内并未对一般居民住宅楼房造成普遍性的损害,特大冰冻灾害与本案中的烟囱坠落亦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法院对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原告明知小区内车辆不能随意停放,仍不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被告书面公告提示可能发生危害以后,仍将车辆停放在门前通道中,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做出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涂女士经济损失的一半即29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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