顽童偷拆铜线致死谁之错?

2008-06-11 阅读数 470256

   女性在线/今日女报讯(通讯员 覃自茹 谭燕 罗云)6月3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触电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害人张某应对自己因偷爬围墙私自拆卸电力设备导致触电死亡的行为负全责,驳回张某之父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3日15时左右,张某与一同学来到一因破产而被拍卖了的厂房,在要求同学在打包厂的围墙外面等他后,张某设法翻过该厂约3米高的院墙,进入配电变压器围墙内,爬上高压电杆,对原已停运的变压器高压引下铜线进行拆卸。在拆卸的过程中,左手碰到了10千伏跌落保险上端的带电部分,当场触电死亡。

  经查明,该厂房已于2005年10月31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其破产财产及所占土地已于2006年9月12日拍卖给田某,但所拍卖的资产中只包括配电室,未明确地将10千伏的专用配电设施包括在内。田某受让该资产后,未进行生产经营,也未使用原来的供电设施,出事的供电设施实质上属于无人支配的财产。另外,2004年11月12日,原打包厂与石门县电力局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期满后,由于打包厂破产未续签,故电力局实际上已终止供电。并派工作人员将高压跌落保险上的高压容管取下,切断对地上变压器的供电。

  该院认为:死者张某未经许可擅自翻过围墙进入曹市打包厂的配电室,攀爬电杆,私自拆卸电力设备造成触电死亡,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被告石门电力局既非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亦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厂房所有者田某虽受让了打包厂的部分资产,但所受让的资产并不包括该厂的高压线路和相关电力设施,且至今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其院内相关电力设施处还悬挂有醒目的“禁止攀登、高压危险”警示牌,说明田某既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又非出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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