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5月20日,许多新人选择在这个寓意“我爱你”的日子登记结婚,许下浪漫誓言。
而誓言中的“责任与义务”,不仅是爱情的承诺,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夫妻间的相互扶养,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是彼此一生的守护。
然而,当相伴一生的伴侣因意外突然离世,年迈的另一半该靠什么继续生活?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一位退休老人因车祸不幸身亡,其妻子向肇事方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究竟是怎么回事?一起往下看看。
退休老人意外身亡,妻子索赔遭拒
“我的丈夫去世了,以后谁来保障我的生活?”法庭上,陈桂花(化名)面对肇事方的抗辩,悲痛之情溢于言表。
2025年12月28日,陈桂花的丈夫林庄(化名)遭遇车祸,不幸离世。突如其来的噩耗让陈桂花陷入巨大的悲痛,更让她对未来的生活感到茫然。
陈桂花是农村户口,多年来一直操持家务,没有外出工作,也未从事农活。一家人的生活主要依靠丈夫林庄的工资或退休金。
如今,61岁的她每月仅能领取125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这点微薄的收入,对于晚年生活来说,实在难以支撑。
在协商车祸赔偿时,陈桂花向肇事司机马某及某保险公司提出,除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还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8万余元。
马某和保险公司对此并不认可,他们认为林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扶养他人的能力,且陈桂花作为农村居民,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应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协商无果,2026年3月,陈桂花一纸诉状将马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津市市人民法院。
法庭支持主张,判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庭上,马某和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林庄已经62岁,退休了,没有扶养能力。陈桂花每月有125元养老保险,并非没有生活来源。”
津市市人民法院法官田凌仔细审查了陈桂花和林庄一家的银行流水,确认陈桂花作为农村居民,事发时已年满60周岁,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虽享受每月125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但长期依靠丈夫林庄的工资或退休金维持生活。林庄虽已退休,但每月有固定退休金6000余元,经济收入稳定,具备持续扶养配偶的实际能力,且长期实际履行对陈桂花的扶养义务。
“判断林庄是否具备扶养能力,不能单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唯一标准。”田凌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丈夫意外死亡后,配偶因丧失生活依靠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公平原则与权利保障精神。
因此,法庭决定马某和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陈桂花被扶养人生活费。
那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是什么?具体应赔付多少?面对记者的疑惑,田凌法官解释道:法庭首先考虑到全省人均寿命为79岁,陈桂花诉讼时61岁,因此酌定扶养年限为15年;随后按照每月最低生活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将每月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定为1000元,扣除每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后为875元。此外,考虑到陈桂花夫妻育有一子且已成年,“赡养义务与扶养义务同存”,陈桂花的儿子应与马某共同承担这笔费用。
最终,法院酌定赔偿陈桂花被扶养人生活费68000元。
“法律不能替她挽回丈夫,但至少应该替她守住生活的基本保障。”田凌感慨道。
扶养义务不因赡养义务存在而消失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关于退休配偶因事故不幸离世后,被扶养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生活费的案件和讨论日益增多。那么,什么人在何情况下可以申请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又该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丁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不仅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可以了解到除了受害人的配偶外,未成年的子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也属于“被扶养人”,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继父母也可以认定为被扶养人。
任丁表示,不仅是交通事故,其他意外事故导致扶养人死亡或伤残,在无法继续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下,被扶养人同样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她强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前提是被扶养人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条件,且扶养人生前具备扶养能力并实际履行了扶养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对扶养来源丧失的补偿,通常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当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在陈桂花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一案中,其丈夫林庄去世后,陈桂花虽可受儿子赡养,但法官并未将全部生活所需费用压力归于其子,而是考虑若林庄未去世,陈桂花本可以一直由其照料,因此判决肇事司机赔偿部分费用。
任丁提醒,如需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提供以下证据以提升成功率:一是证明受害人伤残及劳动能力受影响的材料(如诊疗记录、司法鉴定意见、医嘱、用工证明等);二是证明被扶养人资格的材料(如未成年人身份证明,或成年后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医疗诊断书、残疾等级证明、收入证明、低保材料等);三是支持适用标准的依据(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或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更高标准的统计依据)。
编辑:美伢
二审:吴雯倩
三审:邓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