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时为对方花大钱,很多人觉得,那是奔着结婚去的,可一旦分手,当初的真心实意转眼成了说不清的账。
近日,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2019年,原告阿天(化名)与被告阿雅(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于2020年初开始谈恋爱,于2023年4月结束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阿天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多次向阿雅转账,总额达142.44万元,阿雅也向阿天转过17.50万元,最终差额为阿天多转了124.94万元。
阿天表示,其中大部分转账都是冲着结婚去的,特别是两笔大额款项30万元和50万元,明确是用于购买婚房。为此,他还提供了阿雅曾说过“我们都是冲着结婚去的”的聊天记录为证。
而阿雅则辩称,这些钱都是阿天自愿赠与的,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销,早已花完,不应返还。她还拿出一段阿天的录音,声称阿天曾说“每一笔钱都心甘情愿赠送,不能要回”。

争议焦点:
阿天转给阿雅的钱,究竟是普通的恋爱赠与,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
案件中的转账需区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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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原告阿天向被告阿雅转账的部分交易记录明细
特殊数字转账,属于情感表达赠与
本案中,涉案转账均发生于阿天与阿雅恋爱期间,综合阿天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部分转账有520元、5200元、2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表达爱意的数字以及转账备注“爱你”“亲爱的”“情人节快乐”“生日快乐”等表达爱意或祝福的字样,属于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增进感情的正常赠与,分手后无权要求返还。
两笔大额转账,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本案中提到的两笔30万元和50万元的大额转账虽不属于传统习俗中的“彩礼”,但结合转账时间和转账数额,综合考虑当今社会婚嫁领域的民族风俗,其性质更接近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带有为促成婚姻关系的特定目的。双方最终未能登记结婚,结婚的目的没有实现。综上,认定两笔大额转账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阿天有权撤销赠与,要求返还。
那么
既然钱该返还
那该还多少呢?
本案中,阿天和阿雅共同在A市、B市等地生活超过三年,并非刚恋爱就分手,双方已实际履行了类似夫妻的生活模式。阿雅虽未能完全证明所有款项都用于共同生活,但考虑到恋爱期间的正常开销,不能完全忽略钱款已用于双方日常生活的事实。
同时,阿雅牺牲自己的工作,平时照顾二人日常共同生活、料理家务,也付出了时间和精力,为阿天正常工作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为维持双方感情和正常生活做出付出,不能因为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来源于阿天的转账,其没有带来直接经济收入而否定其付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即使不是彩礼,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在双方未结婚但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当地消费水平、双方经济状况、身心健康等因素,酌情确定阿雅按赠与数额80万元的20%向阿天返还。
最终
法院判决
阿雅向阿天返还16万元
驳回阿天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爱情是美好的,但金钱问题需要理性对待。希望恋爱中的男女都能在爱情中保持清醒,守护好自己的财产,也守护好那份纯粹的感情。
◇ 明确定性
普通赠与: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转账(如520、1314)、购买礼物等,属于无偿赠与,分手后一般不能要回。
婚约目的大额赠与:购房款、装修款、准彩礼等,若双方最终未结婚,赠与人可参照彩礼纠纷的规定要求返还。
◇ 保留证据
大额转账务必备注款项用途(购房款、彩礼等),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书面约定等,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证据需要真实、完整、与案件关联。
◇ 理性消费
恋爱中保持财产边界,避免大额无凭据给付,避免因金钱问题影响感情,甚至引发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应综合共同生活、开支、过错等酌定返还比例。
来源:都市快报、河池中院
编辑:阿挽
二审:吴雯倩
三审:陈寒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