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保密观”微信公众号披露两起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案例。
案例一:
杨某是一名“90后”,具有博士学位。2022年9月底,杨某作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1年)在某省直单位工作,主要从事文件收发等工作,其于当年10月先后2次将2份涉密文件带回家中,并上传至境外网站。
2022年10月底,杨某在其住处被抓获。杨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被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案例二:
张某某是一名“95后”,于2019年6月签署《保密承诺书》,在某军工单位从事装配工作。
期间,张某某通过交友软件结识“女网友”,向境外间谍人员提供国家秘密信息。
2021年1月至2月,张某某非法获利1200元。张某某被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9年6月曾刊文《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进行详细的介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一起规定在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另外,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也有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章介绍,构成本罪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二是泄露国家秘密;三是主观上故意;四是情节严重。
来源:“保密观”微信公众号、澎湃新闻
编辑:罗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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