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屡次违反人身保护令,被拘留15日!对家暴说“不”!

2024-11-25 阅读数 17057

11月25日是

“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

也被称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人的共同责任


家暴不是“家务事”

全社会对家暴零容忍

是共识

更见于行动!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发布了一起

男子因为

多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前任女友实施骚扰行为后

被拘留15天的案例


这是近年来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处理的第5起

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

被处罚的案件


案件详情

“我错了,我没有保持对法律的敬畏,所以做出这愚蠢的行为……”11月4日,蒋某在拘留所中写下一封检讨保证书,对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悔恨不已。据悉,蒋某因严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不堪前任骚扰,求助法院

李某(女)与蒋某(男)原系情侣关系,分手后,蒋某多次威胁、辱骂、骚扰李某,并向李某发送了大量双方恋爱期间拍摄的李某个人隐私照片及视频,给李某造成了巨大精神压力。李某不堪其扰,向天心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审查,天心区法院认为李某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蒋某对李某实施殴打、辱骂、威胁、骚扰、跟踪等行为,并禁止其进入李某的住所、工作单位,以及泄露、传播李某的隐私及个人信息。

然而,蒋某最初并没有把“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做一回事……

2024年7月,李某向天心区法院提交了蒋某违反禁令的相关证据,同时请求法院给予蒋某训诫,以观后效。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面对蒋某目无法纪的态度,法官进行了训诫,责令其即刻停止一切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之行为,并告知其再次违反的法律后果。

但蒋某对法官的训诫充耳不闻,仍不断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

拘留十五日,终得悔悟

“法官,我好害怕,他在我的公司发了传单还扬言要暴打我,我现在不敢回家。”2024年10月,李女士再次联系天心区法院寻求帮助。

经查,2024年10月某日上午,蒋某与李某在天心区法院协商恋爱期间借款的还款事宜,蒋某因李某未答应其要求而再次威胁、恐吓、辱骂李某,扬言要跟随李某回家。同日下午,蒋某进入李某工作单位、所住小区,试图以散发传单的方式传播李某的隐私照片,对李某的精神构成极大伤害。

鉴于蒋某无视法律尊严,一而再、再而三地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2024年10月28日,天心区法院对蒋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于次日交付执行。

在司法权威的震慑下,蒋某在拘留所写下检讨保证书,对自己不断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真诚悔过,对给李某造成的伤害诚恳道歉。2024年11月6日,李某向天心区法院递交谅解书,请求减轻对蒋某采取的司法拘留措施。天心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蒋某认错态度良好,且取得受害人李某的谅解,遂作出对蒋某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2024年11月8日,天心区法院再次传唤蒋某,接受告诫,指出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告知再次违反禁令的后果,蒋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再三保证将遵纪守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受害者抵御家庭暴力的司法利器之一,为反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的妇女,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

“人身安全保护令从来都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威严的裁决、坚实的护卫,一旦作出,必须得到尊重和执行。”承办法官表示,“若受害人受到家暴要及时向人民法院等机关寻求帮助。对于施暴者,我们将及时依法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会根据情节轻重,受到训诫、罚款、拘留等惩处,构成犯罪的将会追究刑事责任。”

湘妹子评论

“升级版”人身安全保护令,挺你!

文/欧阳婷

在2016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其中的一大亮点。根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2022年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又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的妇女。

家庭暴力从来不是家务事,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从不是一纸空文。作为由人民法院发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和继续,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同时如果被害人起诉离婚,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成为有力证据,支持其合理诉求。

近年来,也出现了施暴者不拿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回事、漠视司法权威的行为。但从立法伊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就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提供了行政处罚方式,留出了刑事制裁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甚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行”入“刑”,法律“长牙”。对于那些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肆意妄为的家暴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将付出更为沉重的违法代价,受到更深刻的教育和震慑。

家暴不是“家务事”

制止家暴,人人有责!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 

一定要勇敢说“不”!


来源:综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编辑:罗雅洁

二审:吴雯倩

三审:陈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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