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道扬镳后再告前妻,只因女儿非亲生

2022-05-19 阅读数 13487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朱泓江 通讯员 余杨

离婚后,他们决定好聚好散,然而一纸亲子鉴定,男子得出石破天惊的真相——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于是,已经分道扬镳的两人再次对簿公堂。


离婚后,他发现女儿非亲生

2012年,陈大明与李芬芳步入婚姻殿堂,先后生育了儿子小明和女儿小芳。本是好事成双、和谐美满的一家四口,2019年的某一天,一条短信却打破了这种平静。

这天,陈大明从妻子手机中发现她和别人的暧昧信息,两人关系闹僵。于是他与李芬芳协议离婚,两人经过约定,儿子小明由陈大明抚养,女儿小芳由李芬芳抚养,双方都有探视权。

这天,陈大明像往常一样接女儿小芳来家玩,邻居看到孩子,却突然对他说:“你女儿怎么和你一点都不像呢。”

邻居的一句无心之言让陈大明心生怀疑。

辗转反侧、再三思量的他还是决定带女儿去做亲子鉴定。

经过鉴定,鉴定结果排除了陈大明为女儿的生物学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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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这对于陈大明来说如同晴天霹雳,和自己同床共枕的妻子婚内出轨,连疼爱有加的女儿也非亲生。于是他将李芬芳告上了法庭,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受理。

陈大明表示李芬芳婚内出轨,并生下一女,和自己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我替别人白白养了几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抚养费,并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费!”他说道。

法院审理认为,李芬芳实施婚内出轨并生育女儿小芳,陈大明与女儿不存在父女关系,对其不负有抚养义务,但实际与李芬芳共同对其进行了抚养,陈大明可要求李芬芳返还对女儿的抚养费。对于陈大明要求李芬芳返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根据两人所在地生活水平及共同抚养女儿的期限,酌定李芬芳共应返还陈大明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七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陈大明冷静下来再想了想,女儿小芳不是自己亲生,自己本就没有抚养义务,但儿子小明是他和李芬芳亲生的,那么李芬芳也应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用,于是再次将李芬芳告上法庭,要求她承担儿子小明抚养费的一半。他请求判令被告从2019年起开始每月支付儿子小明抚养费800元,并承担小明今后医疗费、教育费及其他费用的一半。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李芬芳每年给儿子小明抚养费8500元直至其成年。

(本案人员均系化名) 


本案法律提示:一方对婚姻不忠带给对方的伤害,无法用金钱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条是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规定,属于倡导性的规定。上述倡导性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法伦理性的体现,是婚姻家庭法的伦理价值与目标。家庭应当是最不希望等价交换、最充满人类亲情的地方,需要体现保障与福利属性,体现保护弱者和利他的价值取向。

现实生活中夫妻间的忠实可以从广义上理解,既包括夫妻之间性生活的专一,也包含夫妻间的情感交流和彼此尊重,以及夫妻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有专家学者提出,夫妻之间除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外,还应当互相关爱。《民法典》最终采纳了上述意见,增加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爱的规定。

违背夫妻忠实要求的行为呈现多样性,主要表现为通奸、与他人同居、卖淫嫖娼、重婚等行为,这些行为打碎了夫妻互相尊重的基石,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损害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尊严。一旦有人违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主办法官表示,此案中,女方因婚后的不当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男方的情感,造成男方经济损失,法院依法裁判女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这段婚姻关系中,一方对婚姻不忠带给对方的伤害,是无法用金钱予以弥补的,同时也必然会给孩子未来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希望大家能以此案为诫,慎重对待婚姻。


编辑:俏俏

审核:陈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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